銀行河分行重要崗位員工強制休假及崗位輪換實施辦法

2023-01-05 06:12:02 字數 4281 閱讀 51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進ⅹⅹ銀行股份****ⅹⅹ分行(以下簡稱「我行」)內控體系建設,防範和規避重要崗位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同時也為保障員工的休假權益和身心健康,根據《ⅹⅹ銀行股份****重要崗位員工強制休假實施辦法(2023年版)》、《ⅹⅹ銀行股份****職位聘任管理辦法(試行)》及我行員工休假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行本部及轄內各級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要崗位員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範圍:

一、二級分行、鄭州城區直屬支行(以下簡稱「二級行」)、省行部門的管理層成員。

二、基層管轄支行、經營性支行、分理處等經營性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各級機構從事授信、資金交易與管理、櫃檯業務、會計結算、管庫、對賬、計算機系統支援、守庫押運崗位工作,以及涉及現金、重要憑證、印鑑、密押等崗位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強制休假」是指重要崗位員工每年必須在一段時間內脫離工作崗位,進行休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崗位輪換」是指重要崗位員工在職位聘期屆滿後,一般不再從事本崗位工作,進行崗位交換。

第六條 「重要崗位」的管理。

一、二級行、省行部門的管理層成員重要崗位由省行人力資源部確定。

二、省行部門根據「第三條」所列範疇確定本部門的重要崗位,建立「重要崗位清單」,並向省行人力資源部報備。

三、二級行參照上述規定,明確轄內重要崗位的管理層級,建立「重要崗位清單」。

四、各單位確定重要崗位時,需重點考慮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因素,同時兼顧流程整合、職能調整、資訊科技系統建設的影響,每年對「重要崗位清單」進行更新。

第二章強制休假

第七條強制休假包括「一般性強制休假」和「指令性強制休假」兩種形式。

第八條 「一般性強制休假」與員工正常休假相結合。重要崗位員工根據所在機構的年度休假計畫和個人的實際需求,每年自行安排一次休假。

第九條 「一般性強制休假」納入員工年休假的管理範疇,每次休假的時間不短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個人年休假的最長時間;休假時間短於年休假時間的,兩者的差額部分按現行休假規定執行。

第十條 「指令性強制休假」是指為強化內控風險管理,強制要求員工離崗進行休假。

第十一條 「指令性強制休假」不占用員工正常休假時間,每次休假的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如在休假期間發現問題,經審批同意後,可延長休假時間,但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指令性強制休假」按照人員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二級行、省行部門的管理層成員「指令性強制休假」由省行管理層統一安排,省行人力資源部制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省行部門重要崗位員工「指令性強制休假」,按照年度計畫由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部申請,由人力資源部下達「指令性強制休假通知書」。

三、二級行重要崗位員工「指令性強制休假」,由二級行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

二級行所轄基層管轄支行、經營性支行、分理處等經營性分支機構負責人「指令性強制休假」,應按照《ⅹⅹ銀行ⅹⅹ分行基層分支機構負責人代職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進行「指令性強制休假」和代職管理。

鄭州城區經營性分支機構負責人「指令性強制休假」及代職管理,由省行個人金融部制定代職計畫,建立代職隊伍,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級機構每年安排「指令性強制休假」的員工應不低於重要崗位員工總數的10%,員工新獲聘職位任職不滿一年的可不進行指令性強制休假。

第十四條重要崗位員工因特殊原因當年未自行安排「一般性強制休假」的,次年必須進行一次「指令性強制休假」。

第十五條 「指令性強制休假」的休假方式以個人安排為主,可適當安排專項培訓學習或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員工在強制休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維持不變。

第十七條強制休假的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實施的隨機性和突然性,「指令性強制休假」計畫和方案為我行機密,除員工所在部門管理層及人力資源部門有關人員外,不得對其他人員洩露。

二、重要崗位員工收到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指令性強制休假通知書」後,應立即工作交接,進行離崗休假。

三、重要崗位員工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安排、不接受強制休假。對於不安排、不接受強制休假的員工,應加強教育,必要時應在合法的前提下,採取強制性的檢查措施或調整工作崗位。

四、員工強制休假期間,需離開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事前應提供詳細、準確的行程資訊及****,報所在機構或上級人力資源部門批准,並保持通暢聯絡。

第三章崗位輪換

第十八條 「崗位輪換」可以是同一機構不同職位的互換,或不同機構同類職位的交換,或不同機構不同職位之間的輪換。

第十九條重要崗位員工所在機構在保證崗位對專業骨幹需求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內控需要、工作安排、以及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崗位輪換計畫,報人力資源部門審核並經內控委員會批准後,按照職位管理許可權由人力資源部門和所在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重要崗位員工崗位輪換應與職位的聘期管理、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相結合。

一、經營管理類的重要崗位員工崗位輪換,應按照《ⅹⅹ銀行股份****職位聘任管理辦法(試行)》中的聘期管理要求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類、技能操作類的重要崗位員工乙個聘期屆滿後,一般不再續聘同一職位,因特殊原因,聘期屆滿未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次年必須實行崗位輪換。聘期屆滿當年未實行崗位輪換的比例不得大於當年聘期屆滿人員的50%,並且在崗位輪換前每年必須執行強制休假。

第二十一條按照「崗變薪變」原則,崗位輪換人員從次月起執行新聘職位的薪酬標準。

第四章工作接任

第二十二條強制休假期間,應確定工作接任人:

一、二級行及省行部門的管理層成員強制休假期間,由副職或b角接替其工作,或由省行人力資源部指派人員臨時負責。

二、基層管轄支行、經營性支行、分理處等經營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按照《ⅹⅹ銀行ⅹⅹ分行基層分支機構負責人代職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代職管理和工作交接。

三、其他重要崗位員工強制休假期間,所在機構應安排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接替其工作。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強制休假期間,原有的各項授權自動取消,不得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得干涉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工作,期滿銷假後且離崗檢查未發現影響其復崗履職問題的,各項授權自動恢復。

第二十四條員工進行強制休假或崗位輪換應與工作接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工作接任人對所接工作應保證正常運轉,不得等、靠、推、拖和積壓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五章離崗檢查

第二十五條重要崗位員工進行強制休假期間,應進行離崗檢查:

一、二級行及省行部門管理層成員,由省行人力資源部發出離崗檢查要求,法律合規部會同相關業務條線部門負責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二、基層管轄支行、經營性支行、分理處等經營性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休假期間,應按照《ⅹⅹ銀行ⅹⅹ分行基層分支機構負責人代職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要求進行離崗檢查。

三、其他重要崗位員工,由所在機構自行組織對員工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四、檢查任務可以由工作接任人承擔,也可以由所在機構或上級人力資源部門另行派員。

第二十六條離崗檢查應按照有關離崗審核管理規定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對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成員的檢查內容:

(一)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行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二)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三)分管業務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經濟問題;

(四)上級下達的經營業績指標完成情況及其真實性;

(五)工作交接手續是否完備,工作交接是否有所遺漏;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二、對其他重要崗位員工的檢查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執**況;

(二)上級下達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業務核算的準確性,有無重大差錯;

(四)所管實物、現金賬相符情況;

(五)工作中的各類手續、資料的完整、合規性;

(六)工作交接手續是否完備,工作交接是否有所遺漏;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離崗檢查結束時,負責檢查的員工應形成書面材料,向所在機構或上級人力資源部門反饋檢查情況,所在機構或上級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後歸入被檢查員工的個人合規檔案。對於離崗檢查中不涉及有案件的業務問題,應同時向被檢查的員工進行反饋,以便於其整改。

第二十八條對重要崗位員工進行離崗檢查是一項對企業、對員工本人負責的嚴肅工作,離崗檢查必須遵從真實、準確、嚴謹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不得推斷臆測,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藉機打擊報復、隱瞞欺報。一經發現,應對有關人員做出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部門承擔重要崗位員工強制休假、崗位輪換的統籌管理工作,制訂相應的實施規範,並對強制休假、崗位輪換的落實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十條各級機構(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重要崗位清單」制定年度強制休假和崗位輪換計畫,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報備,並負責組織實施。二級行及省行部門需定期報送強制休假和崗位輪換計畫的執**況。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行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自1月1日起執行,原《ⅹⅹ銀行ⅹⅹ分行重要崗位人員強制休假及崗位輪換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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