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對參股企業,特別是改制參股企業的管理,實現集團管理要求向參股企業依法覆蓋和延伸,降低集團公司的系統性風險,增加股東投資回報,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依法管理。強化對參股企業的管理在《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進行,尊重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尊重參股企業的《章程》等法定檔案。
第三條分類管理。按實際管理需求和操作可行性,從管理物件、管理內容等方面實施分類管理,將資源集中在重點企業和重點方面。
第四條主動管理。集團公司積極行使股東權力、積極表達股東意願、積極履行股東義務,主動關注參股企業發展,充分運用公司治理規則促進參股企業管理提公升。
第二章管理內容的分類
第五條根據子企業的業務性質和集團公司的控制力強弱,將參股企業分為三類:
1、主業、有控制力的子企業。即指所處行業為建安或強相關領域,且集團公司持有相對較高股比(一般為34%以上)的子企業,此類企業作為管理覆蓋延伸的主要物件。
2、非主業、有控制力的子企業。即集團公司持有一定股比,但比例相對偏低(一般為20%--34%之間),或者雖然股比並不低但公司業務與集團主業關聯較少的子企業,此類企業的管理覆蓋為中等強度,以引導為主,側重法人治理和財務績效的管控。
3、無控制力企業。即集團僅僅持有較少股比(一般為20%以下)的子企業,此類企業的管理覆蓋以財務績效和分紅為重點。
第六條從管理內容上,管理覆蓋延伸分為兩種型別:
1、工程業務類管理,主要指工程建設業務所涉及的主要職能系統管理,重點是生產、安全、質量、技術、專案成本、現場形象等。
2、財務績效類管理,主要指企業財務績效、分紅回報等。
第七條工程業務類管理主要向「主業、有控制力」型別的參股企業覆蓋。財務績效類管理覆蓋延伸到各類參股企業,是對「非主業、有控制」型別的參股企業管理覆蓋延伸的重點。
第三章參股企業股東會的管理
第八條集團公司建立股東代表機制。集團公司董事會制訂股東代表管理辦法,並確定具體人員(或機構)作為針對具體參股企業的股東代表。
股東代表的職責。股東代表在集團公司董事會(或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在日常工作中代表集團公司(或者代表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具體參股企業的其他股東接洽協商乃至決策。
股東代表的義務。股東代表應與其他股東保持經常接觸和密切聯絡,充分表達集團公司的管理意願,協調股東間行為配合。
股東擔保的權利。股東代表對外代表集團公司,對內有權要求各職能部室或相關單位能夠為其履職提供充分的支援。
股東代表的任職要求。股東代表應熟悉公司治理,並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一般由中層正職及以上的人員擔任,股東代表應相對穩定。
第九條督促參股企業完善股東定期會晤溝通機制。股東正式會晤一般每年不少於2次,極端情況下每年不得少於1次,對企業發展思路、重大事項達成原則共識,促進派出董、監事履職和管理延伸。
第十條集團公司強化股東意願表達。集團公司關注參股企業的重大事項,通過股東會、股東代表或其他適宜的股東溝通途徑主動傳遞作為股東的意願,必要時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通過董事會議事機制傳遞股東意願。股東層面重點關注事項包括:
公司發展戰略、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產變動、董事會的薪酬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等。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審計部牽頭,聯合財務部、戰略投資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財務檢查等權力,合理採取調研、檢查、審計等措施,強化對參股企業的運營監督。
第四章參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實施對派出董、監事的授權和報告制度。在集團公司《派出董事、監事管理辦法》基礎上,集團公司董事會制訂授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派出董、監事的表決授權許可權,以及對決策事項、重要經營活動的報告制度要求,確保集團公司與派出董、監事之間資訊暢通,其參與的決策行為能夠充分反映集團公司意願。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總部加強對派出董、監事工作的支援配合力度。職能部室對派出董事、監事的履職工作應提出要求,並進行監督,同步要為其履職提供積極支援和充分服務。派出董、監事有權要求相關職能部室提供對具體事項的分析、決策支援或指導。
第十四條完善對派出董、監事的工作要求和評價考核。集團公司完善對派出董、監事的履職評價、考核的工作制度。每年年初由集團公司董事會下達派出董事、監事下達年度指標及任務要求,年底派出董、監事進行年度述職,報告所任職企業指標完成情況及個人履職情況。
集團公司在考核基礎上對派出董事、監事進行獎罰激勵。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設立專職監事管理機構,建立專職監事管理制度,配置專門人員作為參股企業的專職監事。
第十六條派出董事、監事充分利用公司治理規則發揮作用。派出董事、監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下主動履職,充分行使權力和業務。
第5章參股企業的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規範對參股企業使用集團品牌行為的管理。與集團公司無股權關係的企業,在其公司名稱或者行為中一律不得使用集團品牌。
第十八條強化以集團名義實施的專案的規範管理。凡是以集團公司名義實施的專案,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統一管理要求,執行集團公司的專案管理模式。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主動提出管理要求、主動輸出管理標準。對於以集團公司名義實施的專案,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應提出剛性的管理要求,實施監督檢查全面覆蓋。對於集團有控制力的參股企業,職能部門積極輸出集團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標準,推薦和促進參股企業將集團的要求和標準運用於企業的管理改進。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持續監控參股企業財務績效。通過股東或者派出董事、監事,以及投資、財務、審計等職能系統管理的途徑,督促參股企業財務績效改進,督促分紅實現,督促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
第6章提公升集團公司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條統籌開展各層次管理措施的協調聯動。集團公司設立參股企業管理協調小組,統籌集團對參股企業管理的協調聯動,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秘書處。股東會管理、董事會管理、業務職能管理等措施形成一致、協調的工作機制,同時充分發揮集團公司作為參股企業債權人、擔保人等的角色和地位,採取關聯性約束措施,輔助管理覆蓋延伸要求落實貫徹。
第二十二條集團不斷提公升在行業中的影響力和市場口碑,強化參股企業對集團的歸屬感,主動地踐行集團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另行制訂本系統、本職能管理覆蓋延伸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對直接投資的參股企業的管理。集團二級企業對其下屬的參股企業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另行制訂。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董事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統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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