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學教職工獎勵管理辦法 再次徵求意見稿

2022-03-27 07:32:38 字數 1333 閱讀 9295

附件1:

(再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的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校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依據學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原則

(一)就高原則。同一成果獲多項獎勵,獎勵最高獎項,不重複計算;對獲得獎勵後又獲得更高層次獎勵的,學校只發給高於上一次獎金的差額部分。

(二)分配原則。凡成果有學校多名教職工主持(或參與)獲得時,獎金由主要負責人分配。

(三)認定原則。屬獎勵物件的教職工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職能部門申報登記,由職能部門組織認定。

第三條獎勵類別

(一)教學類獎勵,主要包括:教學成果獎,專業建設貢獻獎,教改專案立項獎,高水平教材及教改**獎,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獎,教師教學評價獎,教學競賽獎,高水平學科競賽獎,等。

(二)科研類獎勵,主要包括:高水平科研成果獎,高水平學術**獎,授權專利獎,高水平學術專著獎,國家級科研專案與重大橫向專案獎,國家級學科與科研創新平台、科研創新團隊獎,等。

(三)管理類獎勵,主要包括:工作榮譽獎,對外宣傳報道獎,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所有正式教職工。以外聘教授等形式聘任的人員完成合同約定職責範圍內的任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獎勵的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教學成果獎

第六條專業建設貢獻獎

第七條教改專案立項獎

第八條高水平教材及教改**獎

第九條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獎

第十條教師教學評價獎

第十一條教學競賽獎

第十二條高水平學科競賽獎

第十三條高水平科研成果獎

第十四條高水平學術**獎

第十五條授權專利獎

第十六條高水平學術專著獎

第十七條國家級科研專案與重大橫向專案獎

第十八條國家級學科與科研創新平台、科研創新團隊獎

第十九條工作榮譽獎

注:上級部門獎項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認定,學校獎項另行制訂辦法。

第二十條對外宣傳報道獎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每年進行一次,學校於每年12月開始受理申報本年度獲得的獎項,原則上漏報獎項不予補發。憑獎勵證書及影印件(所在部門在影印件反面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教學類獎勵及教學方面的工作榮譽獎由教務處牽頭進行統計和初審,科研類獎勵及科研方面的工作榮譽獎等由科技處牽頭進行統計和初審,管理類獎勵由組織部牽頭進行統計和初審。

第二十二條獎金由計畫財務處發放,獲獎者須按國家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虛報或剽竊他人成果者,學校將收回獎金,並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未盡事宜或難以明確的獎勵專案及成果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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