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陽縣中小學教職工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0:07 字數 4645 閱讀 9977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中小學教職工隊伍建設,打造一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富有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職工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教職工是指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在編在職的國家公辦教職工。(民辦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權利與職責

第三條教職工的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四條教職工的職責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職工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依法保護學校財產和學生生命安全。

第三章聘用

第五條教職工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廉潔從教,為人師表。

第六條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和國家規定的相應學歷,學歷未達到要求的在崗教師,應主要通過在職進修等途徑取得相應學歷。

第七條教職工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條教職工實行聘用制。通過建立優勝劣汰機制,優化教職工隊伍,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一)教職工的聘用嚴格按照湘政辦發[2008]11號、湘人社發[2011]97號、湘人社函[2011]75號、郴政辦發[2011]52號、郴人社發[2011]172號、桂政辦發[2011]65號和桂教辦發[2011]33號檔案精神執行;

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異動人員已聘崗位職務在新的學校如有空缺崗位,則直接參加與所獲任職資格對應的或較低崗位競聘;如無相應崗位空缺,所聘崗位調至現聘專業技術職務所對應的實際專業技術崗位層級的最低等級。流出單位因人員調出有空崗的,可以及時競聘進行替補。

(二)對未聘人員的管理按照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編辦、省財政廳《關於湖南省中小學教職工定崗分流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教發[2003]66號)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加強教職工崗位目標管理。在年度考核、聘任、晉職、晉級、晉薪和獎勵等方面,推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制。對不能履行職責等不合格教職工及待聘期滿後仍未被聘任上崗的教職工依法辭退。

1、在聘期內,因請病事假(法定假除外)、曠工超過國家規定的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出現校園安全責任事故和較大教學事故的、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人員,從第二個月起自動降一等級,到本聘期結束。下乙個聘期是否競聘原等級,應視本人表現由單位確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能聘用到相應級別的最低等級

⑴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⑵患病(癌症、精神病、傳染病、中風偏癱等重症除外)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⑶本年度事假累計超過30天,或出國探親、非公派脫產學習時間超過半年的;

⑷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⑸嚴重失職、瀆職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⑹不接受組織安排,脫離現專業技術崗位的;

⑺違反工作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九條中小學教職工實行編制管理。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縣編辦會同縣教育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定期共同核定。縣教育局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充分考慮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制訂切合我縣實際的學校編制方案,學校在編制內定員、定崗、定責。

對超編或滿編的單位,原則上不增加人員,對暫時缺編的單位,按照規定程式選調和公開招聘補充。

(一)嚴禁擅自聘請代課人員,堅持按政策規定清退代課教職工和臨時工;

(二)未經縣教育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占用中小學編制,抽調或借調教職工從事其他工作;學校不得同意或安排教職工脫離學校的教育教學及教輔等崗位從事其他工作;教職工也不得擅自脫離學校教育教學及教輔崗位另謀職業。否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中小學新進教職工,由縣教育局會同縣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或採取引進應屆師範本科優秀畢業生、免費師範生和招聘特崗教師等措施。

(一)新招聘的教職工由縣教育局根據各校編制及學科結構情況統一安排。一經派遣,必須按時到崗,聽從學校安排,否則,取消聘用資格。當年引進的本科畢業生和新招聘的教職工實行一年的見習期及試聘期,工資從派遣當月核發。

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正式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辭退。特崗教師按相關檔案執行。

(二)新進教職工實行服務期制度。①引進的師範本科優秀畢業生必須在引進學校服務3年以上。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小學教師,必須在農村小學服務4年以上(其中山區學校服務3年以上)。

③應屆初中、高中優秀畢業生被選送到省市師範院校委託培養的,按照委託培養協議規定執行。服務期未滿的不得跨市縣區調動,原則上也不得跨鄉鎮調動,不得報考高一級院校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不得參加城區學校選聘考試。符合報考條件要求且服務期滿的,須經單位同意,報請縣教育局批准,簽定協議,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對未經同意自行報考並離職學習人員一律作自行離職處理,並停發工資。

第十一條教職工資格認定工作,由市、縣教育局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教職工職稱評審工作。

(一)各學校要先定崗後申報。有餘崗可申報,無餘崗不能申報。

(二)教師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數由省、市職改部門根據各校崗位設定情況核定下達。

(三)由學校組織開展教職工職稱評審申報工作,由縣教育局及相關部門按照省市有關職評政策統一組織評審。

第四章考勤

第十三條教職工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勞動紀律和學校工作作息制度,確因病、因事需要請假,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

教職工事假、病(產)假,應嚴格按《桂陽縣中小學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桂教發[2009]7號)檔案規定執行,審批程式和銷假程式:本人申請,同時提交有效證件(①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書或住院證②醫院結算清單或報銷憑證③出生證④准生證⑤計畫生育證⑥結婚證⑦獨生子女證等)原件及影印件,校長憑有效證件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申請人持申請書和有效證件報教育局審批。五天以內(含5天)的由學校校長審批,報教育局政工股備案;30天以內(含30天)由學校校長審核簽名,加蓋學校公章後由政工股核定假期,再由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審批;30天以上的由學校校長審核簽名,加蓋學校公章,由政工股核定假期後報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審批,然後到人社局備案。

請假期滿後,憑醫院結算清單或報銷憑證等有效證件,由學校出具證明,到教育局及縣組織人事部門銷假。無上述有效證件的請假不予認可,視同曠工。按規定辦理銷假手續後立即回校工作。

若到期未按規定辦理銷假手續或不上崗者,則按曠工論處。病未癒者必須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副科以上幹部按有關組織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離崗連續超過1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教職工,學校應及時上報教育局,按事業單位有關人事制度作辭退處理。無正當理由離崗1個月以上,經教育局書面告知逾期不歸的,作自動離職處理。從辭退或自動離職結論下達之下月起停發其工資;

(二)各校校長應樹立第一責任人意識,增強管理觀念,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對請病、事假的教職工既要熱情關心,又要嚴格要求。對疏於管理而出現的教職工擅自離崗、找人頂崗、無故脫崗情況,在嚴肅處理教職工的同時,還將依法依規追究校長的責任。凡發現不報、瞞報經查證屬實的,對學校校長及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三)教育局設立監督舉報**:政工股0735-*******;紀監室0735-*******,有舉報必查。

第五章調配

第十五條縣教育局根據學校編制和工作需要,可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進行統籌調配。

各學校要嚴格崗位管理,嚴禁縣內學校之間隨意借用教師。縣內學校之間因缺編、缺少緊缺學科教師而確需借用教師的,必須報經縣教育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借用期限最長應為一年。凡未經批准及辦理手續者,原學校要於該教師被借用當月內上報教育局,並向縣財政局函告停發其工資,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本人返校。

被借用教師接收書面通知後應在15日內回原單位工作,否則由原學校上報教育局按自動離職處理或解除與單位的聘用關係。

未經教育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借用教師,學校未經批准擅自允許教師離開工作崗位的,教師按擅自離崗處理,學校隱瞞不報的追究校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縣內教職工調配堅持超編學校向缺編學校流動的原則。城區學校所需師資實行「選拔考試」制度,面向全縣教育系統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第十七條凡有正當理由申請調出本縣的中小學教職工,可以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縣教育局批准後辦理調出手續。高職稱、高學歷及高中階段中青年骨幹教職工調出,應從嚴把關。新進教職工服務期未滿的不得調動。

第十八條教職工調配原則上每年暑假進行一次,除城區學校外申請調動的教職工按以下程式辦理調配手續。

(一)縣內調動,由教職工本人書面申請,經調出、調入學校簽署意見後,由縣教育局按編制管理原則和實際需求情況核實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二)外調人員,由教職工本人書面申請,原工作學校簽署意見,按規定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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