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2022-03-26 07:30:47 字數 1282 閱讀 4636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的規定,加強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放防護用品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對標準中沒有列入或增發防護用品的,由各部門提出意見,報辦公室審查,經公司領導研究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應與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開,嚴格按照發放標準規定的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防護用品,不得改發現金、衣料、高檔服裝及其它用品代替防護用品。

第四條標誌服以及其它他不符合防護用品規定的各種名目的服裝,不屬於防護用品範疇,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五條購置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無檢驗部門發給「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一律不得購置和使用。

第六條辦公室會同安全監督部於每年的12月份制訂出下年度防護用品需求計畫,經公司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檢修、執行人員工作服在總費用不超計劃的範圍內,可按春秋裝購置和發放;有的防護用品可結合實際情況由公司統一調整。

第八條辦公室是防護用品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標準制定、發放範圍、計畫制訂、採購、發放、日常管理等工作;工會、安全監督部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執**況。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發放、保管等的規章制度,建立實物收發帳冊,記錄每次購入、發放防護用品的日期、品名、數量等情況,以備檢查。

第十條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管理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第十一條防護用品是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備護具,必須在生產勞動時間內穿用,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對調整工作崗位的職工,要收回應該收回的防護用品,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領用必需的防護用品。

生產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規定穿著公司配備的工作服及其他防護用品,管理、服務人員到執行、檢修現場必須穿著工作服。

第十二條職工長期病假、休養或脫離生產崗位半年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使用時間。

第十三條防護用品尚不到使用年限,因丟失、損壞等需要提前領用的,職工本人必須書面寫明原因,部門領導簽字,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領用,並根據使用年限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按以下原則發放:

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車間、公司等生產管理、工程技術人員,應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經常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處級、中層幹部和職能部室人員,可發給所需要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比工人延長半年或一年;短時間頂崗或臨時參加勞動的其他非生產管理人員,可視具體情況,臨時借給防護用品,用後收回。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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