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2022-03-17 07:50:27 字數 881 閱讀 5173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的勞動保護,並使勞保用品的領發工作規範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職責

第二條勞保用品統一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採購、發放,各部門不得自行採購、發放或以幣代物。採購勞保用品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其用料質量應符合勞保條例的規定。

第三章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

第三條公司全體員工均可享受勞動保護用品,並按規定領取使用(詳見附表1)。凡享受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節約使用。對由於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或人為損壞的,不得補領。

造成不良後果的,還要追究個人責任。對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簽領保管,個人不得佔為專用,並根據使用破損情況作不定期更換。

第四章勞保用品的發放程式

第四條建立個人《勞保用品領用臺帳》由綜合管理部保管,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按規定領用勞保用品時,綜合管理部審核後發放。領用勞動保護用品時,領用人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表上簽字。

第六條勞保用品應按所聘崗位享受,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可就高享受,但不應重複享受。崗位調動的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七條臨時工根據工作崗位、工種需要領用勞動保護用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發放。

第八條合同工中途辭職或被辭退時,使用未到期的勞保用品應退還綜合管理部。

第九條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防護的必要物質條件,領用者必須在勞動中合理使用勞保用品,不應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第十條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表準

附件2: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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