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2021-03-04 03:25:02 字數 3060 閱讀 6032

為規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程式,明確監督考核部門,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基本原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是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工作性質和工作需要,及時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勞動防護用品,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和環境而制定。

(三)公司內所屬各單位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由綜合部進行監督。機關部室勞動保護用品由綜合部考核,承包單位勞動保護用品由計畫經營部進行考核。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一)勞動保護用品由**部負責採購。

(二)承包單位有自購權。承包單位自購必須經公司領導同意後,依據本規定的具體發放標準進行購置發放,並報綜合部備案。

(三)**部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其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技術,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鑑定,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無證產品一律不得購置和使用,否則,追究**部負責人責任。

(四)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售後服務較好。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驗收

**部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要經公司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後,方可購置使用;驗收工作由安監部組織,綜合部、計畫經營部和有關使用單位參加,並驗收簽字,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購置使用,不得發放。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勞動保護用品由**部負責保管,保管程式和條件必須符合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程式和條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應加強管理,保管期限不得超過制度期限,如出現無故損壞或缺失的追究**公司責任。

五、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一)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裝置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物質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治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必須按時發放。

(三)勞動保護用品要按照公司有關標準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保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現場臨時使用的安全帽由聯絡單位負責借用,特殊情況需由**公司無償或有償借用或發放。

(五)不在崗員工不享受勞動保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六)綜合部按單位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具體登記領用品種、數量、時間。

(七)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在出庫前必須進行嚴格驗收,出庫後,使用單位要建立定期檢驗、維護和保養制度,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報廢,停止使用。

(八)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備護具,必須在生產勞動時間內穿用,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

(九)調整工作崗位的,按調整後的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十)新員工上崗應發放崗位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程式

1.勞動保護用品每季度發放一次。季度末26號,各單位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季度末人數和人員分工的不同制定勞動保護用品計畫,並附有使用人員名單,報綜合部。

2.綜合部核實各單位計畫後,向公司提請勞動保護用品計畫。

3.**公司按照公司領導簽批的計畫,購買勞動保護用品。

4.次季度初5號前,使用單位按規定標準填寫領料單,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經綜合部審核登記後,到**公司領取。

(十二)發放考核制度

1.綜合部要嚴格對照標準審核,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簽字蓋章,否則罰責任人50元。

2. **部要嚴格手續,不得隨意發放,嚴格按領料單上的品種、數量發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 各生產工區要按照標準,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否則凡出現因勞動保護用品而引發的爭議,除對分管領導、相關負責人人均罰款500元外,並核實所欠勞動保護用品價值,從工資總額中扣除,轉**公司,強制執行。

六、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使用管理,教育員工正確佩帶和使用,凡經過教育仍不按制度佩帶、使用的按違章處理,因違章發生的傷害由責任者自負。

(二)安監部有監督有關單位的人員正確佩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對不正確佩帶、使用的員工和單位要進行監督考核。

(三)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使用標準

1.進入作業場所和生產現場著裝必須穿工作服(長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內可不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繫緊帽帶。

2. 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3. 特殊工種、特殊作業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著裝。易燃易爆場所禁穿化纖服裝。

4. 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不許戴手套、系領帶和圍巾。

七、勞動保護用品的更換

勞動保護用品實行以舊換新制度。手電筒、安全帽、雨衣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如有損壞,由單位自行負責,超過使用期限的,以舊換新。(使用礦燈的單位和個人,按礦燈管理規定執行)。

八、勞動保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制度期限保管、使用,超過制度期限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要進行報廢,不得折價或發放給有關單位,使用單位也不得領用。

九、勞動保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一)公司建立勞動保護用品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由財審部負責建立勞動保護用品專用帳戶,進行專項費用管理。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費用從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中支出。

(三)對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財審部有權拒絕撥款或報銷。

十、其它

(一)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的執**況,不定期徵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二)安監部對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渠道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紀行為、經濟犯罪及因勞動保護用品配備不當造成事故等進行調查處理。

(三)勞動保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採購工作。

十一、本規定解釋權歸綜合部。如有與上級或國家、行業規定有違背之處,執行上級或國家、行業規定。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明細表

附表: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明細表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第二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按照工種需要供給,不能視為福利。第三條企業按各工種的工作條件 性質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第四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標準發放,凡丟失者不予補發 因生產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損壞的除外 第五條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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