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3:25:02 字數 1544 閱讀 9765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作業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員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築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保用品」)。

二、凡在本公司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勞保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勞保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工程專案(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單位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保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保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四、勞保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工程專案部應建立完善勞保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台賬,管理台賬儲存期限應到工程完全竣工後。以保證勞保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工程專案部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保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188)、《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保用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專案部、施工作業人員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

七、工程專案部應當按照勞保用品採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專案部有關部門、人員的採購管理職責。

八、工程專案部採購勞保用品時,應查驗勞保用品生產廠家或**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採購報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採購勞保用品時,應當向勞保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有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影印件的勞保用品不得採購。

九、工程專案部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有教育培訓的記錄和簽到表。

十、工程專案部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保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並對施工作業人員勞保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專案部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保用品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單位和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保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保用品的權利;同時也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

十二、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勞保用品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施工現場的勞保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罰:

1、沒有向建築施工人員及時配發勞保用品的;

2、採購並配發不合格、超過使用期限、無安全標誌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保用品;

3、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建築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的;

4、發現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保用品拒不改正的;

5、勞保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建築施工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十三、公司應將勞保用品的發放、管理、正確使用作為考核專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到位的依據之一。

十四、各工程專案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適合本專案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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