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15 00:06:16 字數 1012 閱讀 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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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儲存,發放範圍、使用時間等管理,有效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物資部門在編制勞動防護用品計畫時,須經專案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2、物資部門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採購部門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採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採購部門應會同安全質量監察部門,對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5、倉庫保管部門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要教育指導職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原則:

①專案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經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②專案部應根據作業人員的生產特點和勞動防護的需要,對不同工種、不同生產環境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對相同工種,因工藝、裝置、材料、環境不同,防護用品發放也不同。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要求。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准擴大或縮小發放範圍,要杜絕變賣防護用品的現象,對不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9、物資部要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臺帳,並詳細登記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且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10、安全質量監察部定期對各專案部施工現場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的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1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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