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5 12:09:30 字數 2041 閱讀 4739

1、目的

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有效發揮其勞動防護作用,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專案部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具體內容

3.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3.1.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3.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3.1.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3.1.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3.1.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3.1.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

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3.1.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3.2、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2.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週期,由專案部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3.2.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麵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2.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3.2.4、專案部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3.2.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3.2.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3.2.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3.2.8、專案部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3.2.9、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洩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

專案部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3.2.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發放。

3.2.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3.2.12、凡發給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3.2.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後應報廢。

3.2.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准轉賣。

3.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3.3.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3.3.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3.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3.3.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4、相關檔案

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5、支援記錄

勞動用品發放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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