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7-25 11:27:42 字數 1321 閱讀 7347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本專案全體管理人員及工人。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效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效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雜訊、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作業場所,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1 安全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畫,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物資部根據安全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安全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分包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1 安全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場員工,憑「**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

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乙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專案,要按規定到本專案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是根據勞動條件確定的,要堅持同條件、同工種,發放同樣防護用品的原則,對同工種條件不同者應有所區別。

7.1 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要愛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丟失者,經安全部批准,按規定賠償後補發。公用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丟失由責任者按規定賠償。

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

西斯文裡辦公樓專案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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