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電力公司人才引進工作暫行規定

2022-03-04 06:07:40 字數 4061 閱讀 5942

江西省電力公司

人才引進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國家電網公司人才強企戰略的需要,推進勞動用工市場化,規範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根據國家、省**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勞動用工檔案精神以及公司《關於加強和推進勞動用工市場化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人才引進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公司系統各單位招聘引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其它各類優秀技術、技能人才,並通過與江西竑鼎人力資源服務****(以下簡稱:竑鼎人力)的合作,採用人才派遣方式實現人才引進工作,即引進人員與竑鼎人力簽訂勞動合同,竑鼎人力與省公司所屬各單位(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並將引進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引進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上崗協議。

第三條引進人員(即派遣人員),是指通過與竑鼎人力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經由竑鼎人力派遣至公司各用工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派遣人員與竑鼎人力勞動關係相對穩定,原則上先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其中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的前六個月為試用期。派遣期間相關用工手續、社會保險、薪酬發放、職稱評定、檔案託管、

戶籍掛靠、出國政審等人事勞資工作均由竑鼎人力辦理。

第二章人才引進原則

第五條符合公司電網發展和人力資源規劃,提高勞動力成本使用效益。

第六條滿足業務發展需求和嚴格控制從業人員增長相結合。

第七條淡化體制身份色彩,強化工作崗位及能力差異。

第八條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兼顧人員適應性與穩定性。

第九條正式員工的崗位補缺,堅持在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員工中優先通過考試考核錄用。

第十條省公司本部原則上不使用在公司各用工單位連續派遣時間不滿兩年的派遣人員。

第三章人才引進計畫的制定

第十一條人才引進計畫由省公司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在進行勞動強度分析和科學人力資源規劃的基礎上,由省公司負責制訂公司人才引進計畫。根據工作週期不同,引進計畫可分為年度例行引進計畫和專項引進計畫。例行引進計畫指由省公司根

據國網公司年度下達的用工總量指標,結合全省電網發展需求和生產

經營實際,按年度制定的全省性人才引進計畫。例行引進計畫由省公司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並印發具體實施方案。專項引進計畫則指未納入年度計畫,為滿足具體工作專案由省公司制定臨時性人才引進計畫。

第四章條件與範圍

第十三條人才引進工作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兼顧其它各類優秀技術、技能人才。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素質;認同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文化和核心價值觀;本人檔案中無不良記錄;符合職位任職要求、綜合面試成績優良以上。

(二)學歷:具有國家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統招的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博士研究生除外),兼有學士或碩士學位者優先。

(三)年齡條件:本科畢業生2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30周歲以下。

(四)健康狀況:身體健康(要出具公司指定醫院健康證明)

修造、施工企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執行本條款規定。

第五章招聘與甄選

第十四條人才引進計畫(即例行引進計畫和專項引進計畫)制定後,公司嚴格按計畫實施招聘和甄選工作。引進人員的招聘與甄選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人員使用單位提出用人需求和條件,由竑鼎人力負責按要求推薦和選派符合條件人員;二是由公司直接組織或共同參與竑鼎人力組織的人員招聘甄選,確定符合條件人選。

第十五條職責分工

(一) 江西省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委託方):按照省公司內部分工,負責制定公司人才引進計畫;負責制定全省性人才引進專案方案並組織開展人才甄選;負責組織對各單位招聘甄選的工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負責對各單位人才引進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包括必要時審核各單位招聘筆(面)試實施方案、跟蹤工作流程並最終對擬派遣人員進行審批把關等。

(二) 江西竑鼎人力資源服務****(受委託方):按照與江西省電力公司簽訂的《用工管理委託協議》,負責落實省電力公司下達的人才引進計畫,根據省電力公司的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具體的派遣工作。

(三) 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提出年度用人需求,並可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派遣候選人員參加竑鼎人力組織的考試考核,提高人才引進工作的效率與效益。負責對企業新進人員的在職培養、合理使用與有效激勵,提高從業人員敬業度和忠誠度,改善組織氛圍。

第十六條人才引進工作招聘小組。省公司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由公司領導、人力資源部和有關專業部門組成的人才引進工作招聘小組。

第十七條面試專家庫。省公司明確面試專家基本要求,採取部門推薦的方式,在省公司本部專業部室範圍內建立面試專家庫。依據相應人才引進工作需求,每次從面試專家庫中抽選一定數量人員組成面試小組參加面試。

必要時可邀請竑鼎人力相關的專家參與。

第十八條與派遣人員屬於親屬關係範圍(親屬關係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員工,不得參加派遣甄選面試及人選決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招聘工作施加影響。

第十九條在招聘與甄選工作中,如發現單位或個人違反相關管

理辦法和有關工作紀律,將視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公司提倡誠實、守信。保留通過竑鼎人力審查派遣人員所提供個人資料真實性的權利。如有虛假,可視情況延長見習期,直到將其退回竑鼎人力,解除相應派遣協議。

第二十一條甄選招聘程式。

(一)甄選招聘程式主要包括發布招聘資訊、組織報名、簡歷篩選、初試及複試、體檢和學歷驗證、省公司審批、公示及派遣錄用等程式。

(二)通過省公司審批的派遣人員,各單位即可組織其與竑鼎人力簽訂派遣協議,明確具體派遣事宜。對於最終未能派遣錄用的人員,由竑鼎人力給出辭謝信。

(三)對於通過審批的應屆畢業派遣人員,由竑鼎人力負責組織與其簽訂由用人單位(竑鼎人力)、畢業院校、畢業生本人三方共同簽署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及《就業合同意向書》,並在學生正式報到時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報到程式。

(一)竑鼎人力根據用工單位的人員使用意向,組織派遣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係。應屆畢業生到竑鼎人力報到時,須同時按規定提供《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報到證》;

(二)竑鼎人力開具《人才派遣介紹信》;

(三)派遣人員持《人才派遣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到用工單位報到。超過規定報到期限15天的,視為違約,按自願辭職處理,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第六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用工單位可以根據竑鼎人力的委託,代為負責派遣人員日常管理與考核,同時須結合企業的用工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理順和強化與竑鼎人力的合作關係,並加強對竑鼎人力的督促與約束。

第二十四條派遣人員一經派遣,原則上三年內不可向竑鼎人力提出工作調整或調動申請。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與竑鼎人力協商進行派遣調整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派遣人員考核。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視同用工單位員工進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績佔所在部門相應考評等級比重。用工單位須根據日常考核情況,於每年年終對派遣人員末位優化,並於次年元月底前將考核有關情況及建議返回竑鼎人力,同時將末位人員名單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休假管理。派遣人員日常休假可由竑鼎人力比照用工單位員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派遣人員黨、團組織以及工會關係原則上轉至用工單位管理。為使派遣人員檔案能歷史、全面反映其政治態度、個人經歷、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在派遣協議到期後,各用工單位應及時將其相關材料收集並轉至竑鼎人力存檔。

第二十八條以派遣形式在公司所屬單位提供服務滿三年且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人員,經竑鼎人力核實,可按公司有關競聘檔案規定參加用工單位正式員工的錄用競聘。

第二十九條在派遣服務期間,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用工單位有權將其退回竑鼎人力:

(一)弄虛作假,偽造資歷和業績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三)無法勝任本職崗位工作,經轉崗試用乙個月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及調動的;

(五)嚴重違反所在服務單位紀律、規章制度、洩露企業機密的;(六)工作服務態度不好,嚴重影響企業聲譽的;

(七)因企業業務量減少、經濟效益下降或企業技術進步,職位緊縮而帶來的員工富餘或不需要的;

(八)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期限,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九)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拘留以上處罰的。

用工單位退回上述派遣人員要提前30天通知竑鼎人力並說明退回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法規調整出台,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與相關檔案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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