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動火工作票實施細則

2021-03-04 01:34:28 字數 4737 閱讀 3828

附件7:

1.1 為了加強動火工作的安全管理,規範動火作業程式,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和有關規程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指動火作業,係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1.3 本細則適用於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所屬各單位所有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從事的動火作業。

1.4 公司系統所有生產及與生產相關人員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本細則。

2.1.1 一級動火工作票(見附錄a)。

2.1.2 二級動火工作票(見附錄b)。

2.2.1 在一級動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例如油區和油庫圍牆內;油管道及與油系統相連的裝置,油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為二級動火區域);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變壓器等注油裝置、蓄電池室(鉛酸);其他需要納入一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2.2 在二級動火區動火作業,應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電纜溝道(豎井)內、隧道內、電纜夾層;排程室、控制室、通訊機房、電子裝置間、計算機房、保護小室、檔案室;其他需要納入二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2.3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動火工作票上應註明檢修工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名稱及編號。

2.2.4 各單位應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劃定本單位具體的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範圍,制定出需要執行一級和二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專案一覽表,並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3.1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乙份儲存在各公司(含各縣(市)公司、地市公司、省檢修公司等)安監部門(或具有消防管理職責的部門)。

若動火工作與運維有關,即需要運維值班人員對裝置系統採取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還應多乙份交運維值班人員收執。

2.3.2 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原子筆填寫,內容應正確,字跡應清晰、工整。

動火工作票禁止隨意塗改,若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將錯誤內容劃上雙刪除線「=」,在遺漏內容處做插入標記,在旁邊空白處填寫正確內容,並簽名。

2.3.3 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動火工作票應與手工填寫的動火工作票格式保持一致,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2.3.4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的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本單位(各縣(市)公司、地市公司、省檢修公司等)安監負責人、消防管理負責人審核,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2.3.5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的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本單位(縣公司工區、檢修分公司專業室、省檢修公司分部/中心)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本單位(縣公司工區、檢修分公司專業室、省檢修公司分部/中心)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

2.3.6 動火工作票經批准後由動火工作負責人送交運維許可人。

2.3.7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2.3.8 動火單位到生產區域內動火時,動火工作票由裝置運維管理單位簽發和審批,也可由動火單位和裝置運維管理單位實行「雙簽發」。

若動火單位為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下屬單位,可由動火單位簽發動火工作票。

2.4.1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提前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h。

2.4.2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2.5.1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

2.5.2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消防(專職)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本部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可不到現場,但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並和消防(專職)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2.5.3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2.5.4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2.5.5 動火執行人、監護人同時離開作業現場,間斷時間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執行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措施。

2.5.6 一級動火作業,間斷時間超過2h,繼續動火前,應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2.5.7 在未投運的新建輸變電工程施工中,辦理動火工作票許可手續人員,由在建單位現場填用的《電力安全施工作業票》中的技術負責人擔任。

2.6.1 動火工作完畢後,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維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

確認無問題後,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並簽名(若動火工作與運維無關,則運維許可人不簽名)。

2.6.2 動火工作票終結後,應加蓋「已終結」印章;「已終結」印章規格為30×20mm,四周為雙線條。

作廢動火工作票應在第一頁左上加蓋「作廢」印章;「作廢」印章規格為30×20mm,四周為單線條。

3.1.1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經本單位(動火單位或裝置運維管理單位)考試合格並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技術員。

3.1.2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並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的人員。

3.1.3 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3.2.1 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3.2.1.1 工作的必要性。

3.2.1.2 工作的安全性。

3.2.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3.2.2.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3.2.2.2 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2.2.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3.2.2.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3.2.2.5 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3.2.2.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 運維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3.2.3.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2.3.2 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確已隔絕。

3.2.3.3 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待運維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2.4 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3.2.4.1 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3.2.4.2 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2.4.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性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3.2.4.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3.2.4.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5 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3.2.5.1 動火前應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3.2.5.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2.5.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3.2.5.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閥門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4.2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採用替代的方法處理。

4.3 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4 凡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5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7 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後,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8 下列情況嚴禁動火:

4.8.1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4.8.2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前或未進行有效置換前。

4.8.3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4.8.4 噴漆現場。

4.8.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1 工作單位欄

填寫主管公司及其管轄的二級單位名稱。例如:「國網××供電公司(檢修分公司)」;「國網××縣供電公司(檢修(建設)工區)」。

5.2 編號欄

填寫動火部門的簡稱及其編號。編號採用十位數字、前面四位數字表示年號,中間兩位數字表示月份,後四位數字表示動火工作票的順序編號。例如:「一級動火工作票(修配)字第***號」。

5.3 動火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動火工作負責人姓名。

5.4 班組名稱欄

填寫動火部門和班組名稱。

5.5 動火執行人欄

填寫動火工作的具體操作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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