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規範水壓試驗精

2022-02-27 01:11:25 字數 4084 閱讀 3445

9 管道功能性試驗

9.1 一般規定

9.1.1 給排水管道安裝完成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管道功能性試驗:

1 壓力管道應按本規範第9.2的規定進行壓力管道水壓試驗。試驗分為預試驗和主試驗階段;試驗合格的判斷依據分為允許壓力降值和允許滲水量值,按設計要求確定;設計無要求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用其中一項值或同時採用兩項值作為試驗合格的最終判定依據。

3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進行實際滲水量測定時,宜採用附錄c注水法。

9.1.2 管道功能性試驗涉及水壓、氣壓作業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按相關安全作業規程進行操作。

管道水壓試驗和沖洗消毒排出的水,應及時排放至規定地點,不得影響周圍環境和造成積水,並應採取措施確保人員、交通通行和附近設施的安全。

9.1.3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或閉水試驗前,應做好水源的引接、排水的疏導等方案。

9.1.4 向管道內注水應從下游緩慢注入,注入時在試驗管段上游的管頂及管段中的高點應設定排氣閥,將管道內的氣體排除。

9.1.6 單口水壓試驗合格的大口徑球墨鑄鐵管、玻璃鋼管、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或預應力混凝土管等管道,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壓力管道可免去預試驗階段,而直接進行主試驗階段;

9.1.8 管道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管材時,宜按不同管材分別進行試驗;不具備分別試驗的條件必須組合試驗,且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採用不同管材的管段中試驗控制最嚴的標準進行試驗。

9.1.9 管道的試驗長度除本規範規定和設計另有要求外,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的管段長度不宜大於1.0km;

9.1.10 給水管道必須水壓試驗合格,併網執行前進行沖洗與消毒,經檢驗水質達到標準後,方可允許並網通水投入執行。

9.2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

9.2.1 水壓試驗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試驗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1 後背及堵板的設計;

2 進水管路、排氣孔及排水孔的設計;

3 加壓裝置、壓力計的選擇及安裝的設計;

4 排水疏導措施;

5 公升壓分級的劃分及觀測制度的規定;

6 試驗管段的穩定措施和安全措施。

9.2.2 試驗管段的後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後背應設在原狀土或人工後背上,土質鬆軟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2 後背牆面應平整並與管道軸線垂直。

9.2.3 採用鋼管、化學建材管的壓力管道,管道中最後乙個焊接介面完畢乙個小時以上方可進行水壓試驗。

9.2.4 水壓試驗管道內徑大於或等於600㎜時,試驗管段端部的第乙個介面應採用柔性介面,或採用特製的柔性介面堵板。

9.2.5 水壓試驗前採用的裝置、儀表規格及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彈簧壓力計時,精度不低於1.5級,最大量程宜為試驗壓力的1.3~1.5倍。表殼的公稱直徑不宜小於150㎜,使用前經校正並具有符合規定的檢定證書;

2 水幫浦、壓力計應安裝在試驗段的兩端部與管道軸線相垂直的支管上。

9.2.6 開槽施工管道試驗前,附屬裝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隱蔽管道的固定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合格;

2 管道附屬裝置已按要求緊固、錨固合格;

3 管件的支撐、錨固設施混凝土強度已達到設計強度;

4 未設定支墩、錨固設施的管件,應採取加固措施並檢查合格。

9.2.7 水壓試驗前,管道回填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安裝檢查合格後,應按本規範第4.5.1條第1款的規定回填土;

〖4.5 溝槽回填

4.5.1 溝槽回填管道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前,除介面外,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回填高度不應小於0.5m;水壓試驗合格後,應及時回填溝槽的其餘部分;

2 牆角壓管道在閉水或閉氣試驗合格後應及時回填。 〗

2 管道頂部回填土宜留出介面位置以便檢查滲漏處。

9.2.8 水壓試驗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驗管段所有敞口應封閉,不得有滲漏水現象;

2 試驗管段不得用閘閥做堵板,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錘消除器、安全閥等附件;

3 水壓試驗前應清除管道內的雜物。

9.2.9 試驗管段注滿水後,宜在不大於工作壓力條件下充分浸泡後再進行水壓試驗,浸泡時間應符合表9.2.9的規定:

表9.2.9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前浸泡時間

9.2.10 水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驗壓力應按表9.2.10-1選擇確定。

表9.2.10-1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的試驗壓力(mpa)

2 預試驗階段:將管道內水壓緩緩地公升至試驗壓力並穩壓30min,期間如有壓力下降可注水補壓,但不得高於試驗壓力;檢查管道介面、配件等處有無漏水、損壞現象;有漏水、損壞現象時應及時停止試壓,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重新試壓。

3 主試驗階段:停止注水補壓,穩定15min;當15min後壓力降不超過表9.2.

10-2中所列允許壓力降數值時,將試驗壓力降至工作壓力並保持恆壓30min,進行外觀檢查若無漏水現象,則水壓試驗合格。

表9.2.10-2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的允許壓力降(mpa)

4 管道公升壓時,管道的氣體應排除;公升壓過程中,發現彈簧壓力計表針擺動、不穩,且公升壓較慢時,應重新排氣後再公升壓。

5 應分級公升壓,每公升一級應檢查後背、支墩、管身及介面,無異常現象時再繼續公升壓。

6 水壓試驗過程中,後背頂撐、管道兩端嚴禁站人。

7 水壓試驗時,嚴禁修補缺陷;遇有缺陷時,應做出標記,卸壓後修補。

9.2.11 壓力管道採用允許滲水量進行最終合格判定依據時,實測滲水量應小於或等於表9.2.11的規定及下列公式規定的允許滲水量。

表9.2.11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的允許滲水量

1 當管道內徑大於表9.2.11規定時,實測滲水量應小於或等於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允許滲水量:

鋼管: q=0.059.2.11—1

球墨鑄鐵管(玻璃鋼管): q=0.19.2.11—2

預(自)應力混凝土管、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q=0.14 9.2.11—3

2 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實測滲水量應小於或等於按下式計算的允許滲水量:

q=0.14di9.2.11—4

3 硬聚氯乙烯管實測滲水量應小於或等於按下式計算的允許滲水量:

q = 39.2.11—5

式中 q—允許滲水量,l/min·km

di---管道內徑,㎜

p---壓力管道的工作壓力mpa

α---溫度—壓力折減係數;當試驗水溫0~25℃時,α取1;25~35℃時,α取0.8,35~45℃時,α取0.63。

9.2.12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及其復合管的水壓試驗除應符合本規範第9.2.10條的規定外,其預試驗、主試驗階段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 預試驗附階段:按本規範第9.2.

10條第2款的規定完成後,應停止注水補壓並穩定30min;當30min後壓力下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70%,則預試難結束;否則重新注水補壓並穩定30min再進行觀測,直至30min後壓力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70%。

2 主試驗階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在預試驗階段結束後,迅速將管道洩水降壓,降壓量為試驗壓力的10~15%期間應準確計量降壓所洩出的水量(v),並按下式計算允許洩出的最大水量vmax:

vmax=1.2vp9.2.12

式中 v—試壓管段總容積(l);

p---降壓量(mpa)

ew---水的體積模量(mpa),不同水溫時ew-值可按表9.2.12採用。

ep---管材彈性模量(mpa),與水溫及試壓時間有關;

di---管材內徑(m)

en---管材公稱壁厚(m)

v小於或等於vmax時,則按本款的第⑵、⑶、⑷項進行作業;v大於vmax時,應停止試壓,排除管內過量空氣再從預試驗階段開始重新試驗。

表9.2.12 溫度與體積模量關係

⑵每隔30min記錄一次管道剩餘壓力,應記錄30min;;30min內管道剩餘壓力有上公升趨勢時,則水壓試驗結果合格。

⑶30min內管道剩餘壓力無上公升趨勢時,則應持續觀察60min;整個90min內壓力下降不超過0.02mpa,則水壓試驗結蛤合格。

⑷主試驗階段上述兩條均不滿足時,則水壓試結果不合格,應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再重新組織試壓。

9.2.13 大口徑球墨鑄鐵管、玻璃鋼管及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道的介面單口水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時應注意將單口水壓試驗用的進水口(管材出廠時已加工)置於管道頂部;

2 管道介面連線完畢後進行單口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管道設計壓力的2倍,且不得小於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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