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檢驗制度

2022-01-24 18:19:38 字數 1598 閱讀 8016

1. 總則

1. 1制定目的

為確保生產品質,避免出現批量性品質問題,特制定本規章。

1.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各製造單位的生產加工過程,均應進行首件檢驗,並依本規章執行。

1. 3權責單位

(1) 品管部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 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

2. 首件檢驗規定

2.1定義

本規章所稱的首件是指製造單位各工程加工生產的產品,經自我除錯確認,判定合乎要求後,擬進行批量生產前的第乙個(臺)產品(半成品、成品)。

2.2首件檢驗時機

(1) 新產品第一次量產時的首件產品。

(2) 每一製造命令(訂單)開始生產的首件產品。

2.3新產品首件檢驗

2.3.1檢驗流程

(1) 製造單位依工藝流程加工或除錯,並進行自檢。

(2) 品管pqc人員在製造單位加工除錯時,應調出各相關檢驗依據檔案或樣品,並從旁協助,同時就外觀等易於判定之特性予以確認。

(3) 製造單位認定生產之產品合乎要求時,將該道件交pqc進一步檢驗。

(4) pqc人員依據檢驗檔案、規範、對道件進行全面的檢查,如判定不合格,應向製造單位提出,並要求改善,直到判定合格為止。

(5) pqc判定合格,或判定不合格但屬設計問題或製造單位無法改善之問題時,由pqc填寫《首件檢驗報告》一式三聯,呈主管審核。

(6) 經品管主管審核之《首件檢驗報告》及首件產品由不得pqc人員直接送往開發部門,交具體開發該產品之技術人員作檢驗。

(7) 開發部技術人員經檢驗後,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並填入《首件檢驗報告》中。

(8) 開發部、品管部均判定合格後,《首件檢驗報告》一聯由品管部保留,一聯由開發部保留,一聯轉製造部,製造單位可以正式量產。

(9) 開發部、品管部判定不合格時,如屬製造單位原因時,應由製造單位改善、除錯直到合格為止;如屬設計原因時,應停止生產,由開發部負責擬出對策加以改善後,方可恢復生產,並需重新作首件確認。

2.3.2注意事項

(1) 某些品質特性之判定無法參短時間內得出結論(如壽命試驗等),這些特性於新產品試製時應進行檢測,在首件檢驗時,可先不檢驗這些專案。

(2) 品管部應在量產開始後,依規範隨機抽樣,就未進行檢驗的專案實施檢驗,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對策。

(3) 某些檢驗需要不止乙個產品時,可要求製造單位生產足數之「首件」。

(4) 首件檢驗講究時效,以避免製造單位停工時間太長。

(5) 應將合格之首件產品,作為樣品由品管部儲存。

2.4訂單首件檢驗

2.4.1檢驗流程

(1) 參照新產品首件檢驗流程進行。

(2) 因不屬新產品, 在客戶沒有技術個性變更之一般狀況下,只要品管部判定合格即可生產,不必送開發部檢驗。

2.4.2注意事項

(1) 是否進行長期性試驗(如壽命試驗)由品管部根據具體產品狀況確定。

(2) 應將新產品之首件留存樣品與各訂單(製造命令)之首件作比較確認。

3. 附件

[附件]hc04-1《首件檢驗報告》

首件檢驗制度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確保生產品質,避免出現批量性品質問題,特制定本規章。1.2.適用範圍 本公司各製造單位的生產加工過程,均應進行首件檢驗,並依本規章執行。1.3.權責單位 1 品管部負責本規章制定 修改 廢止之起草工作。2 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 修改 廢止之核准。2.首件檢驗規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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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qc 01 2011 版本 a 0 1.0總則 1.1目的 為確保生產品質,避免出現批量性品質問題,特制訂本制度。1.2適用範圍 本公司各生產部門的生產加工過程,均應進行首件檢驗,並依本制度執行。1.3權責單位 1 品質部負責本制度制定 修改 廢止之起草工作。2 副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核准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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