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4.3.6 准予醫療期天數,自正式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按以下標準: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4.4 工傷假
4.4.1 員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時,經有關部門調查確認後,可以申請工傷假。
4.4.2 工傷休假時間根據傷害程度及醫院證明決定。
4.4.3 因工負傷的員工,傷癒**,經鑑定後,以工傷處理。
4.4.4 工傷期間的原計薪方法停止,享受工傷津貼;具體標準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4.4.5 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不能構成工傷的,經公司經理例會確認後,也可以申請工傷假,假期比照工傷假執行。但假期的工資按基本工資發放。
4.5 婚假
4.5.1 職工本人結婚,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婚假。
4.5.2 雙方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婚假12天。
4.5.3 相關法定年齡
a) 法定結婚年齡: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上,雙方同時達到;
b) 法定晚婚年齡:雙方都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再結婚的,即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以上。
4.5.4 根據具體情況,單位可給予路程假。
4.5.5 婚假待遇
a) 在批准的法定婚假和路程假內,職工的工資照發;
b) 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本人自理。
4.6 喪假
4.6.1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後,可以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給予路程假。
4.6.2 喪假待遇
a) 在批准的法定喪假和路程假內,職工的工資照發;
b) 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本人自理。
4.7 產假
4.7.1 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給予產假。
4.7.2 假期規定
a) 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b)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c) 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d)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晚育: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乙個子女。
4.7.3 產假待遇
a) 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b) 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4.8 產前假、哺乳假
4.8.1產前假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公司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4.8.2 哺乳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公司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可酌情給予一至六個月的哺乳假。
4.8.3 哺乳假待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和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4.8.3 產前假與哺乳假不能同時享受。
4.9 探親假
4.9.1 享受物件
a)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員工;
b) 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員工。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待遇。
4.9.2 享受假期
a)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當年離婚或喪偶的員工不能享受;
b)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公司當年不能給予或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為45天;
c)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四年起始時間以結婚次年起計算。具體給假時間可由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確定;
d)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9.3 探親假待遇
a) 探親假期間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資發,扣除崗位津貼等獎金;
b) 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員工,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
c) 已婚探望父母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30%內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單位負擔;
d) 探親假的往返路費以捷徑的普通車票、火車硬臥車票、輪船三等艙位票為標準計算。
4.10 調休假
4.10.1 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報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可採用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確保休息休假權。
4.10.2 不定時工作制: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
4.10.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制度。
4.10.4 工時計算辦法
a) 員工均以工作8小時為一天計算;每月應出勤21天,即工作168小時;員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b) 以季度為週期綜合計算。有富餘天數可視生產任務在下一季度或適當時間由公司安排調休。
4.10.5 調休方式
a) 員工自己填寫考勤聯絡單,報相關領導審批;
b) 部門根據生產任務,酌情安排休息,報相關領導審批;
c) 公司總經理或管理者代表視生產情況統一安排;
4.10.6 調休前提:必須有富餘天數。即實際出勤天數多於應出勤天數。
4.10.7 調休假待遇
a) 調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全額計發;
b) 調休假期間如遇公休日,則假期順延。
4.11 公休假
4.11.1 公民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享受公休假;
4.11.2 公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全額計發。
4.12 本規定所稱假期與法定假期重疊的,一併計算假別。
5、 假期審批
5.1 一般員工請假
5.1.1 三天以內的由部門經理批准;
5.1.2 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由分管副總批准;
5.1.3 七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5.2 部門經理以上請假
5.2.1 三天以內的由分管副總批准;
5.2.2 三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5.3 本規定所包含的假期(除調休假和公休假以外),員工必須先寫請假申請單,然後由行政事務部勞動人事主管核實後方可報批。
6、 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必須按照請假流程的要求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只有請假手續辦理齊全後,方能休假;特殊情況,獲得總經理**批准,事後補辦手續核銷,並在上班後兩天內完成。否則按曠工處理。
7、 本管理規定由行政事務部負責解釋。
休假請假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為順應勞動法規,維護職工權益,並為使員工休假時有所遵循,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訂定本辦法。二 範圍 雲路全體員工,包括城陽及藍村工廠 不含董事會成員 所有休 請假均照此辦法執行。三 休假定義 3.1.1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根據法律規定,在任職期間內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若有變更時預先公布 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 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 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二 每星期日 三 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四 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 事假 因事必須本身處...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若有變更時預先公布 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換休計算 一 例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勞動節一天 4 中秋節一天 5.國慶節三天。二 每星期日 三 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 事假 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