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技術管理制度

2022-01-12 09:20:40 字數 6507 閱讀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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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管理制度彙編目錄

第一部份技術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安全技術審批制度4

第三章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5

第四章設計管理7

第五章中腰線管理8

第六章、頂板管理制度9

第七章、生產管理辦法11

1 回採工作面初採或末採管理辦法11

2 礦壓工作管理辦法11

3 礦排程值班領導的工作職能及職責範圍12

4 各類事故匯報程式13

第八章地質測量管理制度14

1 生產安全聯絡制度14

2 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15

3 地質測量資料管理制度15

4 裝置、工具、使用、發放、保管制度16

5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17

6 中、腰線管理制度17

7 貫通、透窩管理制度18

8 地質工作管理規定19

9 地測工作質量獎懲辦法20

第九章地測管理制度22

第十章機電、運輸管理制度23

1 井下裝置安裝驗收移交制度23

2 入井裝置檢查驗收及發放制度23

3 井下裝置**入廠檢查驗收制度24

4 變電所(變電站)停送電操作管理制度25

5 機電裝置管理制度28

6 電氣裝置定期檢修制度28

7 油脂管理制度28

8 裝置缺陷管理制度29

9 機電事故處理制度29

10 絞車定期檢查制度30

11 防爆檢查制度30

12 電氣試驗制度31

13 配件管理制度32

14 五小電器管理制度32

15 電纜管理制度33

16 裝置執行、維修、保養制度33

17 斜巷提公升管理制度33

18 提公升機管理制度35

19 礦燈日常充電檢查制度36

20 防爆裝置入井安裝、驗收制度37

21 裝置包機管理制度39

22 井下乳化幫浦站、噴霧站、噴霧幫浦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40

23 壓風機執行、維修保養制度41

24 水幫浦執行、維修保養制度43

25 裝置管理制度44

26 礦井機電(供電)裝置管理辦法44

27 用電管理辦法47

28 各類減速箱檢修安裝維護管理辦法49

29 關於定量補充新燈的規定51

30 採掘機電裝置管理辦法51

31 礦井區域性通風機風電閉鎖管理辦法53

32 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辦法54

33 礦井小絞車管理辦法55

第三部份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檔案及指令,結合本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對總經理負責。 礦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管技術工作並對總工程師負責。 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質量標準,並認真檢查考核。

第5條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核、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6條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採掘生產計畫、採掘布局、採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採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

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資訊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執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報表制度。

第二章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9條安全技術是在煤礦生產全過程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涉及的技術。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措計畫,安全技術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安全技術的制定要結合現場實際,做到有超前性、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第11條安全技術按涉及的範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12條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實施後時效性長,工程量大,需經礦董事會審批的屬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屬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對工程區域性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屬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13條重大安全技術的審批程式:由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義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部門做論證、設計優化--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報總經理審批--擬文呈報礦董事會審批。

第14條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採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鑑定報告;

3、地面建築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採用專用瓦斯巷解決採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10、採面作業規程、"一通三防"措施,採面撤面、裝麵安全技術措施,撤、裝麵期間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1、指定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第15條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式:根據業務部門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進行編制--業務部門審查合格--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總工程師批准。

第16條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3、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4、巷道貫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第17條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式: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區域性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部門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隊也要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第18條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掘、修、通工作的區域性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區域性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複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通知書、技術業務委託書。

第19條排放瓦斯和井下電氣焊措施不能歸為以上三類,其審批程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式: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 機電隊、安檢站、通風隊、救護隊、排程值班領導進行會審。

2、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程式: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總經理)組織機電隊、通風隊、安檢站會審,會審人員簽字--總工程師審批後--報總經理批准。

第20條具有安全技術編制審批權的人員為:業務部門負責人、工程師、分管技術員、工區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區長、副區長、主管技術員、專業技術員;分管安全生產的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

第三章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21條、嚴格「一工程一措施」 制度:採煤工作面投產,掘進工作面開工,必須有批准的作業規程。其它工程開工前必須有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2條、規程的內容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23年版)的要求。

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概述:工程狀況簡介,說明原因、用途。

(2)、施工方法、工藝,作業方式,質量要求。

(3)、安全技術措施。

第23條、規程的編制由分管業務部門根據計畫和接續情況,提前乙個月給施工單位技術員安排。並書面通知有關業務部門提供資料:地測大隊提供地質說明書、預想剖面圖等地質資料, 機電隊提供供電系統圖,通風隊提供通風系統圖、局扇安裝通風設計、風量計算依據、抽放系統圖。

圖紙資料應在接通知後7天內提交到生產管理部,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 元。

第24條、由於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時,分管業務部門要及時安排施工單位技術員補充。

第25條、回採工作面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面收尾等必須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6條、掘進工作面過老巷、斷層、應力集中區、冒落帶,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27條、巷道貫通必須制定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和調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著火、防止崩壞裝置、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傷人。安全貫通對地測大隊的獎罰按以下標準執行:

巷道貫通測距在50~200m, 獎勵100元;200~500m,獎勵300元;500~1000m,獎勵500元;1000~2000m, 獎勵800元;2000m以上獎勵1200元。誤差超過規定但不影響安全使用的,取消獎勵;造成永久缺陷或影響安全使用的,按以上標準對等處罰。

兌現程式為:地測大隊寫出書面貫通總結——生產管理部驗收——分管副領導簽字——最後報礦考核辦公室核定——財勞部兌現。

第28條採、掘、修規程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一通三防"措施由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由生產管理部編制,重要的機電安裝措施由機電業務部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由副總工程師組織業務部門編制。

第29條巷道揭煤措施必須由生產管理部編制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報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安全(及時)揭開突出煤層,獎勵有關人員3000元,延誤揭煤時間、安全岩柱控制不准、誤揭煤以及發生突出事故(不傷人),罰相關責任人2000元。

第30條規程及時效超過3個月的安全技術措施,每月由業務部門組織,副總工程師主持複審一次,並將複審意見報總工程師審批。

第31條規程措施審批許可權按《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執行。

第32條審批後的作業規程或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員與相關單位技術員給本單位員工傳達,並覆行簽字手續,時效超過2月的規程措施每月必須傳達一次。分管領導、施工單位的管理幹部、業務部門的技術人員,都要學習規程措施,熟悉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違章指揮。

第33條安檢站參加所有規程措施的審批,對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落實與執行負有監督責任。

第34條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編制採、掘、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規程措施的審批。對規程措施的完整性、規範性(編制質量等)負管理責任,並對執**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35條機電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對措施的完整性、規範性(編制質量等)負管理責任,並對執**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36條規程措施的編制人對規程措施編制的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規程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同時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負有反映權。

第37條對規程、措施編制與審批不及時影響工作的,罰責任人100元,對規程、措施編制質量差責令返工重寫的罰責任人50元。

第38條對無規程、措施施工按"三違"進行處理,規程、措施編制不當、內容不全影響生產或造成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39條所有罰款由業務部門出據罰款條,經礦考核辦(企管部)審定後,交由財勞部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出。

第四章設計管理

第40條設計工作應包括:礦井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設計,技術改造設計,與採掘工程配套的機電運輸、"一通三防"設計,重要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井下、地面規劃設計,地面建構物的單位工程設計,構配件加工圖的設計。

第41條設計部門必須根據礦井的大中小接續安排,作出設計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42 條設計部門所需設計資料必須事先聯絡,提交委託書,並經總工程師簽字。(1)採區設計所需地質資料理應提前半年提交委託書,回採工作面所需地質資料提前三月提交委託書,掘進所需地質資料提前一月提交委託書。(2)機電運輸設計提前一月提交委託書,所需機電運輸資料提前一周提交委託書。

(3)所需通風資料提前一周提交委託書。

第43條地測大隊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粗)查地質報告的基礎上,根據礦井實踐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制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地質素描。經總工程師批准後,提交設計部門使用。

第44條業務職能部門(專業職能管理的工區)承擔專業管理範圍內的設計。

第45條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設計系統構建要有利於"一通三防"管理,優化採、掘、機、運、通各系統。至少提出兩套以上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效果比較,在分管副總工程師和有關業務部門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報總工程師審定。

第46條煤巷、半煤巷掘進應積極採用機械化運輸作業線,優先採用先進的支護技術。

第47條施工過程中遇條件變化需要更改設計時,由業務部門提出更改方案,報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經總工程師批准的設計任何人無權私自變更和修改。

第48條對完成設計工作成績優異者給予以獎勵,不按時完成設計任務延誤施工,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處罰。

第49條設計工作(任務)可以採用內部承包形式實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及考核部門將設計任務委託給部門或個人,簽定內部協議,明確有關責任及其報酬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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