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2022-01-10 10:07:03 字數 4518 閱讀 3218

第一條為加強與改善我礦生產技術管理,杜絕安全生產事故,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礦井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由行政礦長領導,以總工程師為主組織開展。副總工程師全力協助總工程師開展分管業務工作,其它生產技術管理業務科室負責相關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具體業務。

第三條崗位職責

1、行政礦長對全礦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對全礦生產技術管理的重大決策、實施具有決斷權。

2、總工程師是全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負領導責任,對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它分管副礦長在技術決策時必須徵求總工程師的意見。

3、副礦長對分管單位及分管業務範圍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4、副總工程師對分管業務範圍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5、技術科科長對全礦生產技術管理的日常工作負領導責任,包括採掘、設計、地測、防治水、計量、計畫、生產統計、規程措施的審批及現場監督檢查;對在全礦範圍內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及先進管理經驗等工作負責。

6、各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本單位施工地點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及執行、組織措施的制定及落實;以及職工培訓、技術創新等工作的開展。

7、各單位技術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實施負直接責任。包括本單位各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及現場兌現監督檢查。負責工程計畫、技術培訓、技術革新及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存檔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重大技術決策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應在總工程師組織下,由副總工程師和相關部門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及技術論證,提出方案報行政礦長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要體現高標準、嚴要求。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推行質量標準化工作,積極開展技術培訓與技術創新,並收集整理好各種技術資料檔案。

第六條井下採煤、掘進、開拓、巷修作業開工,井下各工程的安裝、**及地面檢修、野外高空等作業開工前,必須貫徹經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必須落實施工組織措施,明確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第七條採煤工作面的安裝、回採、**及工程量大於100公尺的單項或單位工程的掘進都必須編制規程,其餘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含規程的補充、修改)編制技術報告。規程及報告需要編制的內容詳見附後的《作業規程及技術報告編審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規程及報告的編制必須以批准的工程設計、通風設計、防突設計、供電設計及各種說明書為基礎,按《煤礦安全規程》(2011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版)、《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版)、《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指南》(2006合訂本)、公司發《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公司發[2011]18號《盤江煤電(集團)公司採掘作業規程編審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和其它相關規定進行編制。

編制過程中,編制人員要充分徵求施工單位的區、隊長及經驗豐富的工人的意見,採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案、確定合理的施工工藝、確保措施具有強烈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實、有效地指導現場生產,確保施工安全。編制的內容要做到層次分明、措施完善、概念準確,**清晰、語言精煉。

第九條規程的審批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領導及相關副總參與,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運銷科、通風區、瓦斯治理中心等相關業務部門的技術負責人參加,按規程會審制度進行會審;報告的審批由技術副總負責組織,相關副總參與,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運銷科、通風區、瓦斯治理中心等相關業務部門的技術負責人參加,按報告會審制度進行會審。

會審必須嚴格把關,並簽署會審意見。技術科側重對工程的技術要求負責;安檢科側重對安全措施的完善負責;通風區側重對「一通三防」措施的完善負責,機電科側重對機電方面的技術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負責;運銷科側重對運輸方面的技術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負責;瓦斯治理中心側重對防突、瓦斯防治的技術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完善負責。對質量低劣的作業規程及技術報告一律駁回重寫。

第十條規程必須在會審前一周提交給會審單位的審批人員,便於審批人員進行預審,預審人員在收到作業規程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預審完畢,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提交規程的編制人員進行修改。規程必須在工程開工前一周審批完畢,下發有關單位,便於組織與工程施工相關的人員及監督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報告必須在工程開工前3天內審批完畢。

第十一條編制規程及報告的工作安排不到位、編制不及時、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負責;規程沒有按期預審完畢,未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提交規程的編制人員進行修改,導致規程不能按期審批完畢的,由負有責任的預審人員負責。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必須貫徹經審批的規程或報告以及其它安全技術規範中的相關條款和與該工程有關的各種規定,貫徹人及被貫徹人必須認真履行簽字程式。貫徹人必須在貫徹名單上註明貫徹時間、施工隊組,隊組在藉人數、實際貫徹人數,沒有貫徹人員的名單,便於以後查閱及對尚未學習規程、報告的人員進行補充貫徹,措施的貫徹必須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帶領分管技術員共同進行,對分管技術員貫徹不到位的由技術負責人進行補充,確保規程及報告貫徹無遺漏。

第十三條未參加規程及報告學習、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參與該規程或報告規定的工程的施工或監督。

報送礦排程的規程及報告要建立副總及礦領導的審閱制度,由接收措施的排程員負責通知副總及礦領導審閱,並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規程或報告,下同)是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重要理論和依據,施工組織措施是安全生產的保證,各級管理人員要把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措施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1、採煤副礦長對全礦採煤工作面及上、下巷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2、生產副礦長對全礦掘進、開拓、巷修工作面及系統巷道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3、機電副礦長對全礦涉及機電、運輸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4、經營副礦長對全礦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材料、配件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到位情況負領導責任;同時對分管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5、安全副礦長對全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現場的兌現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對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使用負領導責任。

6、抽放副礦長對全礦瓦斯抽放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7、總工程師對全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實負領導責任。

8、生產副總對全礦採、掘、開、巷及系統巷道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實負領導責任。

9、機電副總對全礦涉及機電、運輸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實負領導責任。

10、通風副總對全礦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實負領導責任。

11、安全副總對全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現場的兌現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對全礦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落實負領導責任。

12、各區(科)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13、各區(科)分管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

14、各區(科)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和現場落實負直接責任。

15、隊長(車間主任)對本隊(車間)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現場落實負直接責任。

16、跟班隊(班)長(或車間副主任)對本班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現場落實負直接責任。

17、工程技術員對分管範圍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和現場落實負直接負責。

18、安檢科科長、副科長對全礦範圍各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及現場兌現負監督檢查責任。

19、安檢員對本班分管範圍各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及現場兌現負監督檢查責任。

20、技術科科長、副科長對全礦範圍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完善及現場落實負直接責任。

21、礦排程室主任對礦領導布置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簽發的安全指令的落實及各單位匯報需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跟蹤落實負領導責任。

22、礦值班排程員對礦領導布置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23、各區(科)排程長對礦領導布置的本單位各施工地點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簽發的安全指令的落實及各施工隊組匯報需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跟蹤落實負領導責任。

24、各區(科)排程室排程員對礦領導布置的針對本單位各施工地點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簽發的安全指令的落實、各施工隊組匯報需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跟蹤落實,上班遺留的安全隱患及本班出現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情況的跟蹤落實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規程每月複審一次,地面生產單位及井下固定崗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每半年複審一次,複審工作由分管副總組織,會審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作業地點情況發生變化,施工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有效指導現場生產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上報具有針對性的補充措施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嚴禁無措施作業,因規程或報告編制不及時造成工程延誤的,將追究施工單位行政正職和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章工程設計

第十八條礦井開拓設計及回採工作面設計由總工程師負責安排,技術科提報設計方案,由總工程師組織分管礦領導、各副總、採區、安檢、技術、地測、機電、運輸、通風等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後,提交行政礦長批准。

第十九條礦井開拓巷道設計、準備巷道設計以公司批覆的方案為準。

第二十條回採巷道設計報公司生產部備案,每條回採巷道開工,技術科必須向公司生產部匯報,防範隨意開掘巷道。

第二十一條回採巷道應布置在低應力區和瓦斯已抽採區域,必須將控制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的瓦斯壓力降到0.74mpa以下。採面回風巷推廣無煤柱或小煤柱掘進,煤柱應不大於3公尺。

如因特殊原因需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和非瓦斯解放區域,其掘進工藝、支護方式應進行充分論證,確保支護可靠和安全掘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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