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評實施細則

2022-01-11 15:47:50 字數 2959 閱讀 9921

職工績效管理制度

內容1. 總則

2. 職責範圍

3. 考評的層次(程式)

4. 考評方法

5. 考評的時間規定

6. 考評指標體系

7. 考評資料的統計

8. 考評結果的應用原則

9. 月度、季度、年度績效考評總結規定

10. 員工申訴的權利、程式及辦理規定

11. 其它規定

12. 附則

13. 相關記錄

1.0總則

1.1目的:正確評價職工工作實績,不斷改善組織氛圍,以期求得職工與公司的共同發展;

1.2依據: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及《職工績效管理制度》制定之;

1.3適用範圍:

a.除生產一線員工/品檢員外的所有部門及職員(市場銷售除外,有關市場銷售業務人員考核辦法由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市場部門另行制訂或依據現有規定執行);

b.正式任用人員(不含試用期內員工)。

2.0職責範圍

2.1行政人事部門的職責:

2.1.1設計、試驗、改進和完善績效考評實施細則;

2.1.2督促、檢查、幫助本公司各部門貫徹執行績效考評細則,培訓實施績效管理的人員;

2.1.3統計、收集反饋資訊,對存在的問題協同相關部門制定改進方案及措施;

2.1.4根據考評結果,實施獎罰並制定相應的人力資源開發計畫;

2.1.5接待、處理職工的申訴並會同相關部門及領導及時解決;

2.1.6負責對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與公布;

2.1.7負責對該制度進一步完善、修改與制定。

2.2用人部門職責:

2.2.1按照本細則直接對下屬職工行使考核權和參與考核指標設定;

2.2.2負責本部門及對應崗位考評原始資料的收集與記載;

2.2.3對本部門考評結果負責;

2.2.4根據考評結果,有建議獎、罰權;

2.2.5月度、季度、年度必須召開考評總結會議,制定改善方案;

2.2.6配合人資部門做好職工的申訴工作。

3.0考評的層次(程式):

3.1總經理負責對全公司及副總經理、總監、總工程師、直接管理部門進行考評;

3.2副總經理、總監、總工程師負責對其管轄的下屬部門進行考評;

3.3部門經理負責對其下屬職工進行考評。

4.0考評方法:

4.1個人崗位考評方法以直接目標法為主,以行為品質為輔(如:obm)。

5.0考評的時間規定:

6.0考評指標體系

詳見(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表)

7.0考評資料的統計:

7.1對各部門當月的考評,涉及到部門間的交叉考評資料的統計,應在本細則5.0規定的時間內,由相關責任統計部門將統計的結果及原始資料經其部門負責人簽名後提交行政人事部門審核;

7.2各部門下屬員工的當月考評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在本細則5.0規定的時間內將考評結果及原始資料一併提交行政人事部門,行政人事部門對其進行審核。

8.0考評結果的應用原則:

8.1考評分值(%):

8.1.1副總經理當月考評分值=所管理下轄部門分值的平均值;

8.1.2部門職工考評分值(以實際考評為準);

8.2績效工資比例(標準):

8.3工資掛鉤:

8.3.1計算方法

部門經理(負責人)根據每位職工的當月考評分值和個人績效工資基數分配(獎罰);並將其報表提交行政人事部門審核,最終計發工資。

8.3.2副總經理/總監/總工程師崗位:月實得績效工資=管轄部門的月平均考評分值*月標準績效工資比列;

8.3.3考評優秀和不合格者按月標準績效工資比列獎罰,考評良好者按月標準績效工資4%獎勵,考評合格者按月標準績效工資1%獎勵。

8.4培訓:

8.4.1對考評結果進行科學、客觀分析,如因技能、知識的不足而影響績效,可制定培訓計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8.5人事調整:

8.5.1晉公升或晉級:對月考評成績列居首位,被評為3次以上「優秀職工」稱號或年度「先進個人」的,可晉公升一級工資;如有空缺崗位,可優先提公升;

8.5.2訓戒:對當月考評成績居後三名的(不合格者),直接主管應了解情況,進行面談,分析原因,個人作書面整改報告提交人事;

8.5.3調換崗位:對連續二個月成績居後三名的(不合格者),通過分析了解,屬於崗位不匹配的原因者,可作出崗位調整;

8.5.4勸辭:通過崗位調整後或連續三個月考績居倒數第1名者,予以勸辭;

8.6季度「優秀職工」及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評比辦法另行規定。

9.0月度、季度、年度績效考評總結規定:

9.1各個部門按照本細則5.0之規定時間向行政人事部門提交考評結果並召開總結會議;

9.2將部門考評結果予以公布。

10.0職工申訴的權利、程式及辦理規定:

10.1權利:

10.1.1職工對考評結果持有疑義,可按以下程式申訴;

10.2程式:

10.2.1可以向直接主管申訴,如得不到滿意的處理,可以向部門經理申訴;

10.2.2也可以直接向行政人事部門申訴。

10.3申訴處理時間規定:

10.3.1對員工申訴的問題,原則上2天之內予以明確答覆;最長時間不超過5天時間;

10.3.2行政人事部門對員工申訴問題及處理意見必須要有書面的記錄。

10.4其它:

10.4.1如對同一部門(同一理由)超過7人以上的集體申訴案件,可由行政副總經理任申訴專案組長,行政部人資科\總工\副總經理\相關部門經理或主管等任組員,組成申訴小組;由行政人事部門負責相關材料收集,召開申訴專題會議,研究處理決議。

11.0其它規定:

11.1弄虛作假、虛報資料,經查證者,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次;

11.2不按本細則規定的時間考評\填報資料者,罰款20.00元/次。

12.0附則:

12.1本辦法未盡事宜,將另行修訂公布之;

12.2本辦法經總經理簽字核准後生效,公布之日起實施;

12.3本辦法由本公司行政人事部門負責解釋、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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