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辦法」解讀

2022-01-10 19:47:11 字數 1388 閱讀 3048

1.完善 '老人' 競聘上崗辦法。今後事業單位出現崗位空缺時,將通過三種方式聘用人員,一是事業單位 '老人' 競聘上崗,二是從社會上公開招聘新人員上崗,三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人員選拔任用上崗。

對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新人' ,國家人事部於2023年公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而對事業單位 '老人' ,當事業單位出現空崗時如何競爭上崗沒有做出統一規定。 '老人' 既是事業單位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性,有必要進行規範。

2. '老人' 解聘後是否簡單推向社會。根據國辦發[2002]35號和國人部發[2004]63號檔案規定,事業單位首次推行人員聘用制度時對於未聘人員不能簡單推向社會,應給予妥善安排和管理。

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遞減工資待遇,最低不低於未聘人員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是針對事業單位首次聘用時 '老人' 落聘的特殊規定。但對於 '老人' 競聘上崗後因過錯或非自身過錯被單位解聘後是否仍享受首次落聘人員待遇未做出具體規定。

這樣,這部分被解聘的 '老人' 存在兩個不利的後果,一是落聘待崗的 '老人' 不承擔解聘用的風險,即使不上崗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上崗解聘不如落聘待崗,另一方面由於事業單位中的 '老人' 與 '新人' 相比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簡單位推向社會後,養老將成為問題,造成社會的不公。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競爭上崗後被單位解聘的 '老人' 仍要區別不同情況,按照落聘人員待崗待遇。對於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老人' 可簡單推向社會,並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這一點應與原國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檔案精神保持一致。並就解聘後社會保險問題轉移做出相應規定。對於國辦發[2002]35號規定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則不能簡單推向社會,享受落聘人員待崗待遇。

3. '老人' 聘用合同續簽問題。聘用合同期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考核基本稱職的,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筆者認為對於事業單位中的 '老人' 在聘用期間內不存在解聘事由的,都應續聘。這裡有必要論述一下事業單位老人聘用合同期限問題。筆者認為根據 '老人老辦法' 改革原則, '老人' 與事業單位人事關係是不能因聘用合同期限割斷的, '老人' 聘用合同期限應認定為 '老人' 在事業單位中某崗位上的期限,而非 '老人' 與事業單位聘用期限,崗位期限屆滿,只意味著崗位期的終止,不意味著聘用期限終止,事業單位仍要與 '老人' 簽訂此崗位或彼崗位的聘用合同。

4. '老人' 單位的服務年限應等同於連續工作年限。事業單位中的 '老人' ,若同地或異地流動時,新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時其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5.政策性安置人員是否享受 '老人' 聘用制待遇。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原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進入其他事業單位後,其退休養老方式應與用人單位原在編人員相同。

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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