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式

2022-01-02 10:28:08 字數 3252 閱讀 9410

1.0目的

識別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評價重要環境因素,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

2.0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本公司的產品生產,活動及服務的全過程。

3.0定義

間接環境因素:是指與本公司的生產和服務有關的相關方的活動。

4.0職責

4.1 推行委員會

4.1.1 根據本公司行政、產品、活動、服務的範圍策劃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活動。

4.1.2 組織相關單位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4.1.3 培訓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之成員。

4.1.4 彙總部門環境因素識別的結果。

4.1.5 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4.1.6 初步確定公司總體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2 各單位

4.2.1 對本單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4.2.2 評價本單位重要環境因素。

4.3 管理者代表:審查公司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4 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最後批准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5.0內容

5.1 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週期

5.1.1系統建立之初,推行委員會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一次全公司範圍的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

5.1.2 體系執行後每年的6月,由推行委員會組織各單位對環境因素進行全面評審並更新, 包括對本程式的評審修訂的要求。

5.1.3 當單位活動、產品、服務或外部條件發生變化而帶來環境因素變化後,即出現以下情況時應重新識別並更新環境因素。

1)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新服務等引入時;

2)現有生產工藝的重大改進;

3)動力系統及廠房設施的重大變動;

4)實施環境改善行動時;

5)相關方要求,主要指相應的法律法規,外部資訊等;

6)環境方針的變更。

5.2環境因素識別

5.2.1本公司環境因素的識別方法為活動的輸入輸出法,如下示意:

5.2.2各單位均應利用輸入輸出法,圍繞生產經營活動全方位全過程的投入和產出,對公司生產、銷售、服務、行政區域範圍可以控制及可以施加影響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5.2.3識別環境因素時,應考慮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還需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之情況下的運作.根據是否對環境產生影響來確定是否為環境因素。

5.2.4識別環境因素時,應考慮環境因素對下列環境專案(即七種型別)的影響程度。

1)對大氣的氣體排放;

2)對水體的排放;

3)土壤汙染;

4)廢棄物管理;

5)區域性環境問題(如粉塵);

6)原材料的使用和能源利用;

7)其它,如地球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相關方觀點等。

5.3本公司的環境因素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廢棄物管理;

2)危險品管理;

3)資源利用;

4)間接環境因素。

5.4 環境因素的描述:通常採用乙個「動詞+名詞「或名詞+的+動詞」等形式。

5.5 環境因素評價辦法。

5.5.1 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評價:

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產品及服務過程中如有涉及與公司政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的,可直接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5.5.2 廢棄物,危險品環境因素評價:

廢棄物及危險品環境因素評價依據下列專案進行量化評價

1)產生的汙染物數量或規模(如噪音強度等);

2)發生的頻度或機率;

3)環境影響持續時間。廢棄物、危險品環境因素量化評估分值=數量係數×發生機率係數×持續時間係數×後果嚴重程度係數。

5.5.3 資源利用的評價

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的各過程,確定資源的使用狀況及使用量。對資源的利用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2)資源類環境因素量化評價分值=使用量×資源的利用情況。

5.5.4 間接環境因素評價及控制

間接環境因素是指與本公司的生產和服務有關的相關方的活動,根據其對環境的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本公司對該相關方的影響和控制程度,將相關方分為a,b,c三類,分別提出環境控制的要求,施加不同影響力. 編制《間接環境因素評價表》

5.6重要環境因素的判定

5.6.1 各單位根據其產品、活動或服務中所承擔的職能,利用輸入輸出法對環境因素進行全面識別,並根據評分準則進行評價,經部門主管承認後登記在《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中, 並提交推行委員會。

5.6.2 推行委員會對各單位提報的《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進行歸納彙總。

5.6.3 推行委員會召集相關人員開會討論評價環境因素,依據環境因素評價結果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以前環境檢測記錄,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初步判定。

5.6.4 將重要環境因素評價結果登記後報送管理代表審查,考慮高層的決策意見,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批准。

5.6.5 最終形成公司的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即《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5.6.6 在環境管理體系執行當中,如發現某一環境因素造成的環境影響頻繁超出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範圍或環境管理控制要求時,應該將其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5.6.7 對於某些環境因素在特殊情況下,或根據其對環境影響的嚴重性,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如全球廢止的,法規禁止的、正在或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5.7 環境因素及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新。

當單位活動、產品、服務或外部條件發生變化而帶來環境因素變化時各單位負責對環境因素進行重新識別和評價並登記在《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若此因素評為重要環境因素;則需報推行委員會確認(對新增因素進行編號),經總經理審批後在變更報告提交的乙個月內更新《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5.8 重要環境因素管理方式。

5.8.1 推行委員會針對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責成相關單位制定管理對策。

5.8.2 對重要環境因素至少應採取以下之一種管理方式,並展開相應管理活動:

1)制定實施目標指標及環境管理方案;

2)制定實施執行控制或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式或作業指導書;

3)適宜時設立環境控制點,實施重點控制.

5.9 環境因素評價準則

5.9.1 重要環境因素判定標準

環境因素量化評價後,各環境因素的得分,如果超過《環境因素評價辦法》所示的判定基準分數時,應納入「重要環境因素」考慮範圍;如果全部環境因素的評價結果都未超出「環境因素評估標準」基準數,由推行委員會選擇其中重要者為重要環境因素。

5.9.2 環境因素評價量化係數

以評價物件月生產量為量化基準參見《環境因素評價辦法》。

6.0 資料/附件

6.1環境因素評價辦法m-w-eh001

7.0 使用表單

7.1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m-f-eh001

7.2間接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m-f-eh002

7.3重要環境因素清單m-f-eh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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