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程式

2022-02-02 16:25:17 字數 3244 閱讀 3357

環境因素識別及影響評價管理程式

1.目的

對公司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以及可以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確定出重要環境因素,並及時更新,確保重要環境因素處於受控狀態。

2.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山西石油分公司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包括規劃、設計、新改擴建、**、儲存、運輸、銷售、檢維修、後勤服務等以及可以施加影響的承包商、**商及相關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

3.職責

4.工作程式

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的步驟參見附錄1的流程圖進行。

4.1成立環境因素評估小組

省、市、縣分公司及所屬部門應成立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參加的評估小組,所有評估人員需經過專門培訓並有能力、資格開展環境因素識別、環境影響評價和指導工作,同時各部門也應要求其他員工參與環境因素的確定。

4.2確定評估範圍和物件

評估小組應首先識別出從事的作業活動、作業流程或服務範圍,包括規劃、設計、新改擴建、**、儲存、運輸、銷售、檢維修、後勤服務等活動的全過程,以及承包商及**商的產品、服務和裝置。所有可能導致重要的環境影響的活動,包括非常規活動,都必須得到充分識別。

在確定評估範圍後,評估小組可按下列方法,確定評估物件:

——按區域或廠、部門、基層單位;

——按裝置、設施;

——按作業任務。

對所確定的評估物件了解相關資訊,以便對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識別和評估。包括:

——所執行的任務的期限、人員及該任務實施的頻率、特點;

——可能涉及到的裝置、設施、機械、工具和器材、資源;

——用到或遇到的物質(水、氣、聲、渣、能源資源等)的物理形態和化學性質;

——操作人員的能力和已接受任務的人員的培訓;

——作業流程或作業活動指導書;

——發生過的與該作業流程、作業活動有關的汙染物檢測資料(若有未知或可疑的汙染物排放,應重新制定監測監控指標);

——資源、能源、原輔材料的消耗統計資料;

——與現場有關的hse法律、法規及標準;

——相關方的抱怨投訴情況。

4.3環境因素識別方法

評估成員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物件,選擇一種或多種識別方法相結合進行識別。如對作業流程及作業活動按輸入輸出分析法,並結合環境因素檢查表進行識別。

4.3.1輸入輸出法

輸入輸出分析法:確定作業流程每一工序/活動的輸入輸出,識別相應的環境因素。針對每一活動在考慮3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3種狀態(正常以及異常或緊急),6個方面(水、氣、聲、渣、能源資源、社群)基礎上,要求對整個作業流程及各項作業活動進行具體的識別。

作業流程分析法參見下圖:

輸入輸出法分析圖

4.3.2 環境因素檢查表法

對每一作業流程或作業活動,按照所提示的環境因素,逐項核對,並記錄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見附錄2:《環境因素檢查表》)。

4.4 識別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

4.4.1環境因素識別時要考慮其產生時態(三種時態):

環境因素的過去時態:考慮過去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現在產生的環境影響;

環境因素的現在時態:考慮現在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

環境因素的將來時態:考慮現在或將來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對(或可能對)將來產生的環境影響。

4.4.2環境因素識別時要考慮其產生狀態(三種狀態):

正常狀態:屬於正常的、計畫中的和經常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異常狀態:屬於不經常的、可以或不可預計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緊急狀態:屬於突發的、不可預計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4.4.3環境因素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主要包括:

對(或可能對)大氣產生的影響;

對(或可能對)水體產生的影響;

對(或可能對)土壤產生的影響;

對(或可能對)社群產生的影響(噪音、惡臭、傷害);

對(或可能對)能源資源消耗產生的影響;

4.4.4做環境因素識別及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集思廣益,充分考慮諸方面因素,避免遺漏。

4.5環境影響評價

安全部門組織各部門對環境因素通過所示評判準則(見附錄4:《環境影響嚴重性評估準則》),從以下幾方面判定其環境影響,確定是否為重大環境因素:

法律法規

汙染 (水\空氣\土壤\雜訊)

資源能源利用

企業形象

判定環境影響取各種影響中的最嚴重的情況。若一項被評價為「重大(h)」等級的,則該環境因素被判定為重大環境因素。(見附錄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

4.6確定重大環境因素清單

各部門將判定的重大環境因素彙總,形成《重大環境因素清單》 (附錄6中的前部分),由部門主管審核,交安全環保部門彙總分析、評價,形成全廠《重大環境因素清單》,提交管理者代表核准。

4.7重大環境因素的管理

重大環境因素將通過目標,指標,管理方案,培訓,資訊交流,執行控制,監測測量等加以管理和控制。對因經濟狀況、技術條件等原因暫時無法實施的,要制定具體的控制計畫(見附錄5:《環境影響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經確認的控制措施編號,一一對應填寫在《重大環境因素清單》中,形成完整的《重大環境因素控制改進措施清單》(附錄6),確保重大環境因素始終處於受控狀態。

4.8環境因素的更新

4.8.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安全環保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及時對環境因素進行更新,並更新相應的記錄:

1) 公司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

2) 出現新、擴、改建專案;

3) 公司的產品、活動或服務發生了較大變化;

4) 操作技術或作業規模發生了較大變化;

5)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

6) 組織機構發生較大變動。

4.8.2每年對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情況進行至少一次評審與更新。

4.9記錄的保管

各部門儲存本部門的《環境因素識別表》及同級分公司的《重大環境因素、控制改進措施清單》;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儲存同級分公司的《重大環境因素、控制改進措施清單》。

5.相關檔案

6.相關記錄

--環境因素檢查表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

--環境影響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重大環境因素、控制改進措施清單

附錄:1、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流程圖

2、環境因素檢查表

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

4、環境影響嚴重性評估準則

5、環境影響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6、重大環境因素、控制改進措施清單

附錄1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流程圖

附錄2環境因素檢查表

附錄3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

審批日期:

附錄4環境影響嚴重性評估準則

附錄5環境影響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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