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式

2021-10-06 15:40:09 字數 2738 閱讀 7559

1. 目的

識別公司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對環境有影響的因素,明確重大因素的評價方法,以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加以控制及改善。

2、範圍

適用於本廠所界定的土地、建築、裝置和生產過程。

3、定義

3.1環境因素:乙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的相互作用的要素。

3.2重大環境因素: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3環境影響: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4、職責

4.1環境管理者代表

4.1.1負責召集相關人員,對環境因素評價

4.1.2制訂相關管理方案及跟蹤實施結果。

4.2各部門負責人

4.2.1負責調查識別並登記本部門的環境因素,報環境管理者代表,

4.2.2環境因素之評價

4.2.3 重大環境因素方案之執行

5.流程圖 (略)

6.作業說明

6.1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規定

6.1.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之環境因素予以識別,登記於《環境因素登記與評價表》上,且對各環境因素予以評價,文控室將重要環境因素登記於《重要環境因素登記表》上.

6.1.2對於以下情況,應及時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因素予以登記、變更及評價,對列入重要環境因素之環境因素應登記於《重要環境因素登記表》,並制訂相應之方案,予以控制及改善,.

a) 環境法律、法規變更或增加時

b) 引進新裝置時

c) 生產工藝大幅度更改時

d) 大規模擴大生產或減少生產時

6.2環境因素的識別

6.2.1環境因素識別的培訓:環境推行委員負責對各部門委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使其具備識別環境因素之能力

6.2.2環境因素的識別方法:各部門之環境委員從以下領域,對本部門的環境因素(包括潛在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並記錄在《環境因素登記與評價表》上。

a) 大氣汙染

b) 水質汙染

c) 噪音汙染

d) 土地汙染

e) 固體廢物的汙染

f) 資源、能源的浪費

g) 其它(危險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社群反應、相關方的環境影響等)

6.2.3 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將各部門的環境因素進行彙總。

6.3環境因素的評價

6.3.1.在各環境因素識別後,公司應組織人員對其進行評價,以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此種評價可以打分的形式進行.

6.3.2評價專案影響範圍(a)、影響程度(b) 、分發生頻率(c)及法律法規的符合性(d)等四各方面進行

6.3.3以上每項總分為5分,最低為1分.

6.4評分細則

6.4.1發生頻率(c): 按每個環境因素發生的頻次進行調查評定評分

a.每天發生5分

b.每週發生一次4分

c.每月發生一次3分

d.每年發生一次2分

e.每年以上或無法確定發生一次1分

6.4.2影響範圍(a): 依環境因素對環境的影響範圍(區域)進行評分.

a.可能影響到全球範圍5分

b.可能影響到全國家4分

c.可能影響到乙個地區3分

d.會影響到乙個社群或廠區周圍2分

e.僅會影響廠區內1分

6.4.3影響程度(b): 依環境因素對環境危害或汙染的程度或比值評分

a.破壞或汙染地球5分

b. 排放出破壞或汙染地球環境的物質,並產生影響或資源能源浪費較大 4分

c. 排放出破壞地球環境的物質,但產生影響較輕的或資源能源浪費較輕的 2分

d. 排放出可能破壞或汙染地球環境的物質幾乎沒有影響或對資源能源幾乎

沒有浪費的1分

6.4.4法律法規符合性(d): 依環境因素對符合性予以評分

a.不符合國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規要求的12分

d.符合國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規要求的1分

6.4.5評價得分規定

6.4.5.1評價環境因素總得分 t=a+b+c+d,

6.4.5.1.a 當t≧12分時為重要環境因素;

6.4.5..1.b 當a、b、d三項中任何一項得份達5分,則不論其它專案為多少,均應視為重要環境因素。

6.5處理

6.5.1環境管理者代表在有6.1.2的事項發生時,需及時召集相關人員,對所登記的環境因素進行評價。

6.5.2對於重要環境因素,。

6.6評價方法

6.6.1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評價法

6.6.1.a iso推行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針對相關的環境因素進行逐一評判。

6.6.1.b法律、法規要求較嚴格且該環境因素影響程度較大、影響範圍較廣的視為重大環境因素,否則為一般環境因素。

6.6.2頭腦風暴法

6.6.2.a iso推行委員會每年召集各委員,對那些既無法律、法規要求,也無環境標準的環境因素(包括潛在的環境因素)進行集體討論、評價。

6.6.2.b 評價時多數人員認為該環境因素可能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而需要加以控制的,判別為重大環境因素,反之為一般環境因素。

6.6.3專家諮詢法

6.6.3.1 對於識別出的疑難環境因素,(如、酒精等成分)委員會可向諮詢公司,環保局和相關的技術部門諮詢其成分,性質和危害程度,以便更精確地評價其對環境的影響。

6.7、評審

重大環境因素之控制及環境體系之執行,每年需提交管理審查會議進行檢討.

7.參考檔案:

《管理評審程式》

8.相關記錄

《環境因素登記與評價表》

《重要環境因素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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