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解職管理制度

2021-12-25 21:11:58 字數 2541 閱讀 2204

第一條目的:規範解職管理,保證公司員工素質,確保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強化公司管理,保證企業和員工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利益及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條適用範圍

1. 個人辭職: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或其它原因,個人提出辭職。依據本制度得到批准的。

2. 被公司依據本制度及其它相關規定予以辭退的。

3. 其它原因與公司勞動關係結束的。

第三條適用物件:

1. 公司招聘的正式員工、勞務員工。

2. 公司招聘後外派的勞務人員。

3. 公司招聘後借調到其它公司的人員。

4. 對一局調派人員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離職方式:

1. 員工辭退:

(1) 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2) 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3) 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刑事犯罪的人員公司有權對其予以辭退。

(4) 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員工,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並有權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 違反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公司有權立即予以辭退,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6) 待崗員工經培訓後仍不能達到上崗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7) 待崗後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9) 經查實在醫療期內或在帶薪休假期內從事第二職業的。

(10) 在工作時間從事公司以外業務或利用公司財產進行第二職業的。

(11) 按《勞動法》所規定其它條款公司有權辭退的。

2. 員工辭職:

(1) 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可以個人提出辭職。

(2) 因傷、病不能繼續工作,可以提出辭職。

3. 其它情況解職的:

(1) 勞動合同到期,無特殊原因不與公司續簽新勞動合同的人員,其與公司勞動關係立即自行解除。

(2) 員工因自身原因失蹤超過二個月或死亡,與公司勞動關係自動結束。

(3) 員工不辭而別,公司保留向其新到企業索賠本公司對其智力投資所花費用的權利。

(4) 未盡事宜,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員工離職處理

1. 員工辭職處理

(1) 已簽訂勞動合同者按勞動合同規定進行處理;

(2) 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應屆學生按違約規定處理;

(3)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按《勞動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 在辦理辭職手續的同時,辭職人應立即進行工作交接,將本人負責的工作交接給相關負責人。

2. 員工辭退處理

(1) 已簽訂勞動合同者按勞動合同規定進行解除。

(2) 被辭退員工接到辭退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工作交接,將本人負責的工作交接給相關負責人。

(3) 被辭退人應盡快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4) 不辭而別的情況可按員工辭退的相關規定及辭退手續辦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離職手續流程

1. 辭退流程:

(1) 任何部門要辭退員工,需由部門經理親自填寫《辭退申請》註明辭退原因,經總監審批並報人力資源部核實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2) 經批准後,人力資源部發出《辭退通知書》,通知個人辦理手續,並通知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 辭職流程:

(1) 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以提交《辭職申請書》時間為準,《辭職申請書》交直接上級領導(部門經理、事業部經理)簽發意見,再送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核實員工合同、培訓情況後呈報總經理審批。

(2) 員工辭職申請被批准後,人力資源部應發文確認員工離職,並通知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3) 員工離職確認後立即辦理移交查對手續。

3. 相關手續辦理

(1) 在辦理離職手續前,離職人員應及時進行工作交接,將本人負責的工作交接給相關負責人,使公司了解工作進展情況,並確定下一步的負責人。

(2) 進行工作交接時應將本人所負責經管的檔案、圖章、及其它物品同時交接與相關負責人。

(3) 員工離職時必須結清所有與公司的帳務,電子郵箱、還清借款,歸還所借圖書、工具、儀器儀表、學習資料等公司物品。

(4) 如本人負責物品、檔案未交接完畢,人力資源部有權不予辦理下一步的手續。

4. 人事檔案等手續的辦理

(1) 員工離職時應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解除與公司的所有勞動關係,並由勞動主管部門備案。

(2) 員工離職應將檔案、保險、黨團關係、戶口等全部調出。

(3) 如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及調出手續,人力資源部有權拒發檔案、保險、戶籍、黨團等個人關係。

(4) 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如有其它未完事宜,如白條結算等,可在人力資源部登記,由人力資源部協調辦理。

第七條離職時間計算,以員工離職事件被批准日期為準,以此日期為準計算員工離職時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八條如員工提出辭職未獲批准,即已離開工作崗位,則其行為按曠工處理,離職時間以員工實際脫離工作時間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附件1:《員工解職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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