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餘熱電站xx機組鍋爐
鹼煮方案
xx****
年月日目錄1. 要求及目的
2. 編制依據
3. 煮爐前應具備的條件
4. 煮爐前的準備工作
5. 煮爐用藥品和用量
6. 藥液的配置和加入
7. 公升壓煮爐的操作程式
8. 煮爐結束後的工作
9. 煮爐合格的標準
10.煮爐的注意事項
11.煮爐結束後的手續辦理
1.要求及目的
由於新安裝鍋爐的受熱面、集箱、汽包及汽水系統連線管內壁上附有製造和安裝過程中的油垢和鐵鏽等汙染物,這些汙染物在機組投產前,必須進行淨化排除,以防止機組在投產後出現爐水和蒸汽品質不合格,受熱面金屬腐蝕現象。
根據《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鍋爐機組篇)的規定,工作壓力在9.8mpa以下的汽包鍋爐,可不進行化學清洗,而進行鹼煮爐,以清除鍋爐承壓部件受熱面內壁的汙垢和鏽蝕。
2.編制依據
2.1《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鍋爐機組篇)》(dl/t5047-95)。
2.2 杭州鍋爐集團股份****《鍋爐說明書》
2.3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4 《火力發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dl/t 794-2001》
2.5 《火力發電廠停備用熱力裝置防鏽蝕導則sd223-87》
2.6 《火力發電廠化學監督導則dl/t246-2006》
2.7 《火電工程調整試運質量及評定標準規定(1996)版》
2.8 設計單位、裝置廠家提供的有關圖紙、資料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有關合同規定。
3.煮爐應具備的條件
3.1 鍋爐機組的土建、安裝工作按設計基本結束。
3.2 鍋爐的水壓試驗、電動門的調整試驗、保護及聯鎖試驗等分部試驗均結束。
3.3 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汙、放水、疏水、取樣、加藥等系統全部安裝結束,並經驗收合格,可以隨時投入使用。
3.4 所有的熱工儀表、電氣儀表、電動控制裝置全部安裝完畢,並且校驗除錯合格,可以隨時投入使用。
3.5 鍋爐dcs監控系統畫面清楚,與現場實際相符,監控準確可靠,並具備投入使用的條件。
3.6 水處理裝置投入使用,能保證煮爐用水。
3.7 鍋爐本體及生產現場照明充足,樓梯,通道及現場清潔無雜物。
3.8 鍋爐的排汙、疏水、放水能排入規定的地點,且安全可靠無燙傷人員的危險性。
3.9 煮爐用化學藥品按規定購置到位。
3.10配製藥液的容器和臨時加藥管路均已安裝完備並試用良好。
3.11化學化驗用儀器、裝置、藥品均已備好。
4.煮爐前的準備工作
4.1鍋爐給水系統及本體汽水管路沖洗合格,具備執行條件。
4.2將汽包水位調整至最低可見水位,如鍋內無水,應向鍋內進水至汽包最低可見水位。
4.3保留2只xx管水位計,其它水位計應全部解列。
4.4除空氣門對空排汽門和各爐水取樣門開啟外,其它各蒸汽、排汙、疏水、放水、給水門一律關閉。
4.5編制好煮爐方案,參加煮爐的工作人員熟悉方案內容,明確分工和責任。
5.煮爐用藥品和用量
鍋爐執行總水容積74.8m。
5.1煮爐用藥品:100%純度的naoh和100%純度的na3po4.12h2o。
5.2藥品用量:加藥量按每立方公尺爐水用 naoh(3kg/mna3po4.
12h2o(5kg/m),鍋爐正常執行總水容積74.8m,故:所需naoh的量為 74.
8×3=224.4kg
所需na3po4.12h2o的量為74.8×5=374kg
6.藥液的配製和加入
將稱量好的藥品緩緩加入裝有合格的除鹽水的配製藥液容器中,邊加入邊攪拌,配製成濃度為20%的均勻水溶液,溶液中不得有固體藥品存在,根據配製藥液容器的大小,可分多次進行配製,配製好的藥液及時通過臨時管道送入鍋爐,直至藥品配製完畢,全部送入爐內。
7.公升壓煮爐的操作程式
7.1向鍋爐蒸汽段和省煤器補水,控制汽包水位在+120㎜停止進水,關閉給水門。
7.2開啟過熱器聯箱對空排氣手動、電動門。
7.3煮爐操作
7.3.1啟動除灰機。
7.3.2適當開啟鍋爐出口煙氣擋板門和鍋爐進口煙氣擋板門,維持鍋爐進口煙道負壓160~200pa,出口煙道負壓250~300pa,開始對鍋爐通入煙氣進行公升壓。
7.3.3當壓力公升至0.1mpa時(約乙個小時),開啟過熱器疏水門,並沖洗就地水位計。
7.3.4適當開大鍋爐出口、進口煙氣擋板門,增加煙氣通入量,蒸汽壓力公升至0.3~0.4mpa時(約兩個小時)通知安裝人員對所有管道閥門及承壓部件做全面檢查,並熱緊螺絲。
7.3.5維持蒸汽壓力1.5~1.8mpa,排氣量為10%額定蒸發量下煮爐48小時,化驗每2小時取樣化驗一次爐水品質,並將化驗結果通知鍋爐執行人員,做好記錄。
7.3.6執行12小時後,鍋爐執行人員每30分鐘進行全面排汙一次,共進行排汙兩次。
排汙時密切監視汽包水位,不允許同時開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汙門,每個排汙門全開時間不超過30秒,以防破壞水迴圈。
7.3.7在煮爐中要求水位在+120mm執行,執行人員對菸溫、煙壓、溫度、水位、壓力等表計每兩小時抄表一次,每兩小時對鍋爐裝置全面檢查一次。
7.4.1維持蒸汽壓力至1.0~1.2mpa,排氣量為10%額定蒸發量下煮爐8小時。
7.4.2執行8小時後,鍋爐執行人員每30分鐘進行全面排汙一次,共進行排汙4次。
7.5大量排汙換水期
48小時後,維持蒸汽壓力在1.0~1.2mpa,排氣量為10%額定蒸發量下,投入連續排汙裝置,每30分鐘進行全面排汙一次按此方式連續執行16小時。
化驗人員每小時取樣分析爐水品質一次。當爐水ph≤9,鹼度不大於18毫克當量/l,並趨於穩定時,停止換水,煮爐工作結束。
8.煮爐結束後的工作
8.1煮爐結束後,按正常停爐操作程式,停止鍋爐執行,進行自然冷卻,當鍋爐壓力降至0.1~0.2mpa,爐水溫度在100~110℃時,可開啟汽包空氣門,將爐水全部放掉。
8.2放水完畢後,可開啟汽包人孔檢查煮爐效果,並徹底清除汽包附著物和殘渣。
8.3恢復煮爐解列的水位計,投入遠傳表計。
9.煮爐合格的標準:
擦去汽包、集箱內壁附著物後,金屬表面無油垢,無鏽斑,並有一層保護膜形成。
10.煮爐注意事項
10.1藥液的製備,配製以及向爐內加藥,應在化學人員的監督下由經過訓練的人員進行操作。
10.2藥液配置人員應穿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橡皮手套,長筒膠皮靴子,護目鏡,兩桶清水等。
10.3配藥現場應備有2%的硼酸鉀,2%的高錳酸鉀,紅藥水,砂布,藥棉及洗手用品。
10.4排汙時,每個排汙門全開時間不能超過30秒,同時應注意排汙門是否有堵塞,如有堵塞應設法處理。
10.5煮爐期間,鍋爐應保持高水位執行,但嚴格控制水位不超過+120mm,防止藥溶液進入過熱器。
10.6煮爐過程中,汽包水位採用就地監視,因此水位監視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嚴防缺水,滿水事故的發生。
10.7煮爐後期隨著煙氣量的加強,應注意防止過熱器超溫。
10.8煮爐期間每2各小時應全面檢查裝置一次。
10.9煮爐期間擋板必須注意:
a、得到中控人員可以啟動通知。
b、緩慢開啟鍋爐進口、出口煙氣閥門,同時關小煙氣旁路門。注意開關閥門的幅度一定要一致。
c、根據煮爐各階段維持的壓力和時間操作煙進氣、出口閥門和煙氣旁路門。
d、每一次調整開始前,結束後及時向中控匯報,經同意方可進行下一次調整,絕對不能影響xx生產的正常執行。
11.煮爐工作結束後的辦理手續
煮爐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整理記錄資料,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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