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模擬法庭方案

2021-10-20 07:23:58 字數 6913 閱讀 6190

開展模擬法庭活動方案

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搶劫(初一)

角色:1、書記員一名;2、審判長一名;3、人民陪審員兩名;4、被告人一名;5、法定**人一名;6、辯護人一名;7、公訴人二名;8、證人一名;9、法警兩名(書記員先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書記員:下面宣讀法庭紀律

1、未以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影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被告人已在羈押室等候庭審,其他訴訟參與人均已到庭,報告完畢。

審:傳被告人到庭。(待兩名法警將被告人押到庭後,敲一下法棰),現在**,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李飛飛。

審:出生年月?

被:90年12月20日

審:文化程度?

被:初中。

審:有無工作?

被:無。

審:家庭住址?

被: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區青石鎮大王莊200號。

審:在洪江區有無暫住地?

被:暫住本區正清路一出租房。

審:洪江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洪江區人民法院現在在這裡依法公開**審理洪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飛飛搶劫一案。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起宣讀)

洪江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李飛飛,男,90年12月20日出生於懷化市洪江區,漢族,初三輟學,無業,被告人李飛飛因涉嫌搶劫犯罪於2023年10月10日被洪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洪江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洪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李飛飛搶劫一案洪江區公安局偵察終結,於2023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飛飛夥同同鄉王東、朱耀宗、王進水(均另案處理),經事先商量後於2023年10月8日下午16時至本市勞動路實驗中學門口,攔住被害人王強,並以有事要談為由,將王強挾持至附近一弄堂內,隨後被告人李飛飛將隨身攜帶的匕首交給王進水,並與王東、朱耀宗、王進水一起對被害人採用持刀威脅、打耳光、拳打腳踢等方式,搶得王強腰間西門子2588型手機1只(價值人民幣1729元)及現金人民幣100元,當王強反抗欲逃離時,被告人李飛飛及王進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強的腰部及左臂處的損傷均已構**體輕傷。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飛飛處,追繳現金100元,匕首1把(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飛飛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方法,在校園周邊地區搶劫得被害學生財物,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飛飛系共同犯罪,且為主犯,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及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洪江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 金明

2023年11月22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李飛飛、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李飛飛是否需要陳述?

被:不需要。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現在可以訊問被告人。

公:被告人,公訴人現在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實事求是,爭取好的認罪態度,聽清楚了沒有?

被:清楚了。

公:本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

被:屬實。

公:你是什麼時候來懷化的?

被:2023年6月隨父母來懷化。

公:來幹什麼?

被 :讀書。

公:讀到什麼時候?

被:初三上學期。

公:為什麼沒有繼續讀下去?

被:成績不好,覺得沒意思,就不想讀了。

公:平時做什麼?

被:到網咖裡玩。

公:為什麼不去找工作?

被:年輕小,沒有人要。

公:同案犯是怎麼認識的?

被:在網咖上網時認識的,因為是老鄉,就經常在一起玩。

公:是誰想起要去搶劫的?

被:王東。

公:以何目標去搶?

被:王東說去搶學生比較容易是手。

公:為什麼會到實驗中學?

被:朱耀宗提議的,他弟弟在這個學校讀書,對環境比較熟悉。

公:帶了什麼工具?

被:水果刀一把。

公:刀是**來的。

被:王東讓我去買的。

公:誰去找的被害人?

被:我們就在學校門口附近等,看見被害人乙個人出來,我就先上去了,其他人跟在我後面。

公:你怎麼對被害人說的。

被:我對他說,你打了我小弟,我們過來談談。

公:被害人有沒有打你小弟。

被:我瞎說的。

公:被害人為什麼要跟你走?

被:我三個老鄉也一起上來圍住他,他害怕了,只要跟我們走。

公:你們把被害人帶到什麼地方?

被:附近乙個巷子裡。

公:你們對被害人做了什麼?

被:王進水從我手裡把刀拿過去,對著被害人,讓他不要叫。然後我們讓他把身上的錢拿出來。

公:被害人願意嗎?

被:一開始不願意,說沒有錢。我和王東、朱耀宗就每人打了他乙個耳光,並踢了他幾腳。

公:然後呢?

被:王進水上去搜身,從被害人口袋裡拿了一部手機和100元錢,然後給了我。

公:既然已經拿到財物了,為什麼還要拿刀刺傷被害人?

被:因為被害人想逃,王進水就拿刀劃傷了他的胳膊。後來被害人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我見狀,就從王進水手裡把刀拿過來,對著他的腰部刺了一下。然後我們就一起逃走了。

公:你是怎麼被抓獲的?

被:我是在2023年10月10日在迎豐路一網咖上網時被警察抓住的。

公:訊問完畢。

審:法定**人,是否有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公:你為什麼要去搶劫?

被:因為沒有錢上網。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不需要。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申請法庭傳證人吳剛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吳剛到庭。

審:證人,你叫什麼名字?

證:吳剛。

審:職業?

證:110警察。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

證:2023年10月8日晚17時接到報警**,稱實驗中學附近一弄堂內發生搶劫案。我們於17時05分趕到現場,了解到有四男子搶劫一名學生手機及現金,後立為搶劫案進行偵查。

10月10日,我們根據技偵手段,發現被劫手機出現在迎豐路一網咖,我與一同事至該網咖進行盤查,發現一名可疑男子神色慌張,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公尺左右後,抓住該歹徒。

公:你們抓住他時,他有無反抗?

證:基本無反抗。

公:發問完畢。

審:法定**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

法:沒有。

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你說你們抓住他的時候基本無反抗是嗎?

證:是。

辯:基本無反抗是否可以理解為無反抗?

證:可以這麼說。

辯:當時你們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麼了嗎?

證:一把水果刀。

辯:有無手機、錢財?

證:一部手機,後經查系被害人被劫手機。

辯:我沒有問題了。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帶證人吳剛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宣讀被害人王強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

2023年10月8日晚16時許,我放學後乙個人走出校門,沒走多遠,突然上來一名男子,說我打了他小弟,讓我跟他去談一談。我說沒有打過什麼人,不願意走。這時邊上又上來三名男子,他們將我圍住,我很害怕,只好跟著他們走。

他們將我帶到乙個巷子裡,這時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讓我不要喊,否則就**。邊上乙個男子叫我把身上的錢拿出來,我不願意,這裡他們就一起上來打我耳光,並用腳踢我。我被他們踢倒在地,這時拿刀的男子就上來翻我的口袋,將我身上的一部西門子手機及100元搶走。

後來,我趁他們不注意,就起來想逃,拿刀的男子就拿刀刺了我胳膊一下,這時我正好看見地上有一塊磚頭,就拿起來想防身,這時先上來找我的那個男子,見我拿了一塊磚頭,就把刀拿過來,對著我的腰捅了一下,我就大叫,他們就一起逃跑了。後來,我跑回學校,讓老師報了警。

審:下面宣讀證人孟波的證言。

證人孟波系實驗中學的老師,該證言2023年10月8日16時30分許,其班上一學生王強跑到其辦公室告訴他其在校門口被四名男子搶劫,被劫一部手機及現金100元。同時其發現王強手臂及腳部被刀刺傷,後其打**報警,並送被害人去醫院救治。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宣讀法醫鑑定結論。

王強係受銳器刺傷腰部、臂部,導致創口長度10厘公尺,其損傷程度已構**體輕傷。

審:被告人李飛飛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被:沒有。

審:法定**人對鑑定結論有無異議?

法:沒有

審:辯護人對鑑定結論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法定**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法: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作為公訴人,就李飛飛搶劫一案提起公訴,本案證據確鑿,案情清晰,為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和人身權利,為教育被告人,特發表以下公訴詞:根據《刑法》263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根據法律規定,①應判處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被告人對王強實施暴力威脅手段,對王強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傷害。且社會危害性較大,致使學生放學後不敢單獨回家。③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本應在學校讀書,或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獲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圖不勞而獲,走上犯罪道路。

為教育犯人,為嚴肅法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

審: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是大榮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接受李飛飛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首先,對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但我有幾點需要澄清。

首先,我的當事人因為家庭貧寒,初中輟學後因為年輕又找不到工作。被告人的以往表現是好的,只因結識了社會閒雜人員,滋生不良思想,因為沒錢上網才一起參與搶劫。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王東叫他買的,他在事前並不知有何用處。

可見,他並未參與謀劃,他並不是主犯,只是從犯而已。第三,剛才證人也說了,他在被捉到時基本沒反抗,可見他並不是一心想要逃跑,來逃避法律的懲罰。請法庭基於以上各點考慮,給予從輕量刑。

審: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經過取證,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應構成主犯。被告人夥同他人在案發前一起多次密謀商議,踩點,購買作案工具,尋找作案時間。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積極、主動,毆打了被害人,並用刀刺傷了被害人,其作用同其他同案犯一樣,均應認定為主犯。經過鑑定有一把匕首確有被害人血跡與被告人指紋。

辯:辯護人想請公訴人注意,被告人實施作案的工具是水果刀,而不是匕首,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惡意並不大,只是想搶劫錢物,並沒有想要傷害他人身體。

公:請辯護人注意,水果刀一旦用來實施暴力搶劫,就成為了凶器。因此並不存在凶器與水果刀之間介定不清的問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工具就是凶器。

辯:刀上有被害人血跡與被告人的指紋,這一點我並不否認,我的當事人的確捅了被害人一刀。但我已闡明,他是受王東教唆。故我們認為應該對我的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公:關於被告人是否受王東教唆的問題:公訴人認為,實施搶劫的意見的確是王東先提出的,但被告人明確王的意圖後,不但沒有勸解,反而積極響應,為作案獻計獻策,主動購買作案工具水果刀。

而且,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能力。因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實施,主觀上是故意的,積極的,客觀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身體傷害。不具備被教唆的特徵。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自由發揮,可表現出聲淚俱下狀)

審:現在休庭十分鐘,帶被告人李飛飛退庭(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一下法棰)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離開法庭,至評議室評議案件。幾分鐘後返回法庭)

審:傳被告人李飛飛到庭。

審:(敲一下法棰)現在繼續**。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飛飛採用暴力手段,結夥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飛飛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援。被告人李飛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李飛飛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另鑑於被告人持刀傷害未成年學生,造成被害人兩處輕傷,並給校園周邊的社會秩序造成較壞的影響,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受王東唆使而實施犯罪的辯護意見以及作為從犯實施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

被告人供述,搶劫犯意由王東產生,但在王東提出後,被告人積極響應,又主動購買作案工具,故被告人犯罪故意明確,實施犯罪較為積極。據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鑑於被告人李飛飛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站起)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

一、被告人李飛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二、暫扣於洪江區人民檢察院的人民幣100元,發還被害人王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沒收。

今天系口頭宣判,在閉庭後5日內送達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乙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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