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制度

2021-10-11 20:46:39 字數 4624 閱讀 3356

第二章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為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審計部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公司各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業務分工,配合內控專案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

(二)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反應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述工具,設計並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件和程式檔案等;

(三)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並予以實施。對於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董事會反饋情況,以便公司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況;

(四)配合審計部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控股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定,分別參照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制定。

第三章風險管理初始資訊的收集

第十一條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資訊,包括歷史資料和未來**,應把收集初始資訊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並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巨集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狀況等方面的重要資訊,重點關注本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畫、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畫、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資訊,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四條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要客戶和**商等方面的重要資訊,對現有業務流程和資訊系統操作運**況的進行監管、執行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五條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議合同、重**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資訊。

第十六條公司對收集的初始資訊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等五個基本程式來進行。

第十八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

(一)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徵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管理理念,對於高風險投資專案採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二)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

公司從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發生。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後,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並且採取必要的行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四個方面。

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計畫,符合x交所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諮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

公司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以便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一)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資訊科技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二)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一條風險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角度,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風險分析方法一般採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宜採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於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資料無法獲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對於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

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

(一)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於「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二)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於或等於「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三)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於或高於「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範的程式開展工作,以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風險對策。公司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發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一)規避風險:指公司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對策。如停止向乙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公司的乙個分支。

(二)減少風險:指公司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準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

(三)分擔風險:指公司準備借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

(四)接受風險:指公司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公司在確定具體的風險應對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5、合理分析、準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6、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資訊,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五章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條根據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物件、條件、範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准的程式、條件、範圍和額度、必備檔案以及有權批准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物件、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範處置程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八)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審核檢查等職責。

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定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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