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2021-10-08 13:12:48 字數 3719 閱讀 6601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的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第3條原則

獎懲有據,獎懲分明;

行政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4條規則要求

1、對所有員工的獎/懲檔案均須經過公司行政人事部門的核實,按流程審批完成後,由人事部門發布;

2、各部門在申請獎/懲檔案時,應對受獎/懲的事件進行簡述,並提出獎/懲建議;

3、在獎懲類公文公示前,被獎/懲人享有知情權和申訴權;

4、行政獎勵與經濟獎勵、行政處罰與經濟處罰可單項執行,也可合併執行;

5、年度內有嚴重警告或等同嚴重警告以及以上處分者不參與年度晉公升和晉級。

第二章獎勵

第5條獎勵內容

行政獎勵:包括通報表揚、嘉獎、記功,同時可附榮譽證書、獎狀等;

物質獎勵:包括晉公升、晉級、培訓、獎金等其他方式。

第6條通報表揚(給予100元以內經濟獎勵)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通報表揚;

1、對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且有具體事實受同事、領導等讚揚者;

2、熱心公司事務、操守廉潔、有具體事項值得表揚者;

3、遇有突發事件或災害敢於負責、處理得當,為公司贏得社會榮譽者;

4、其他應予以通報表揚事蹟者。

第7條嘉獎(200元以內經濟獎勵)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通報嘉獎:

1、領導有方,業務開拓有相當實效者;

2、對任何違紀違規現象勇於制止者;

3、工作努力,執行緊急、重要或特殊交辦任務能及時完成者;

4、其他有利於公司或公眾利益的行為,且有具體事蹟者。

第八條記功(對應200元——1000元不等經濟獎勵,視功勞大小而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記功:

1、對公司提出切實改革方案,使公司在成本降低、利潤增加、管理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2、對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業績優秀,且有具體事蹟者;

3、為保護公司財務和公司人員的人身安全而貢獻顯著者;

4、適時避免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5、其他工作上有特殊功績者。

第九條物質獎勵

物質獎勵根據公司年度規劃,員工綜合表現出台具體執行方案。

第三章處罰

第10條處罰內容

包括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其中行政處罰包括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解除勞務關係的處罰;經濟處罰指1元至2000元的處罰。

第11條口頭警告(以教育為主,不進行經濟處罰)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口頭警告:

1、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小範圍妨礙他人工作者;

2、上班時間偶爾做與工作無關之事情者,情節較輕者;

3、其他個人行為與公司制度規定不相符,但未造成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情節較輕者;

4、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準則及辦公規範但未造成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情節較輕者。

第12條通報批評(50元內經濟處罰)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通報批評:

1、在工作場地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屢次出現或情節嚴重者每人次罰款10——20元;

2、不遵守考勤規定,月度內累計出現為打卡三次以上,每人次罰款30元;

3、在工作時間未按規定穿著工作服、著裝不整者每次罰款30元;

4、違反員工辦公規範中關於懲處部分所包括的行為者按照辦公規範標準予以相應處罰;

5、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並擅自離崗超過一小時每人次扣罰半日工資;

6、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完成公司或部門交辦的工作者視情節每人次罰款20——50元;

7、無故不參加會議或者培訓者每次罰款50元;

8、其他應給予通報批評懲處者。

第13條警告(50——100元以內經濟處罰)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較輕、未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公司制度,但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3、員工間互相謾罵、吵架,情節較輕、未使雙方受損傷者;

4、非工作原因與客戶產生口角、爭執,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影響及後果者;

5、工作態度不端正,消極怠工、拖沓工作進度,一定程度上影響部門及公司整體工作進展者;

6、不遵守考勤規定,月度內無故曠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資;

7、上班時間擅自離崗超過二小時者按照當日曠工處理;

8、其它應給予警告懲處者。

第14條嚴重警告(100——200元以內經濟處罰)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1、上班前半小時內及上班期間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2、對同事或商戶惡意攻擊、誣告、造謠生事、辱罵他人者;

3、超越自身或本部門許可權,超出自身崗位職責,超權擅自指揮其他部門工作導致不良影響或干擾公司正常工作開展;

4、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5、欺瞞公司,虛報事實者;

6、欺騙公司虛報加班、工傷或病假者;

7、與客戶、**商或非公司員工議論、洩露未經公司核准發布的涉及公司經營等重大問題;

8、其它應給予嚴重警告懲處者。

第15條記過(對應200——2000元經濟處罰,並留用察看)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無正當理由,延誤工作使公司發生損失、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者;

2、因個人責任心不強,造成公司損失達1000元以上者;

3、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力,致使下屬發生重大錯誤、造成損失達3000元以上者;

4、為達個人目的弄虛作假者;

5、違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公司損失者;

6、通過不正當渠道陳述己見,對同事謾罵或造謠生事者;

7、未經公司批准,擅自代表公司對客戶做出不適宜的個人承諾,從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或導致客戶與公司出現糾紛者;

8、其他應給與記過懲處者。

第16條辭退(解除勞動關係並視情節予以經濟處罰)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違紀辭退;

1、動用、占有公司財物,經核實後按價賠償並予以經濟處罰後辭退;

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經勸阻仍不改正者;

3、借工作之便,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財物,利用吃拿卡要或以借款借物等形式獲取個人利益者;

4、欺騙客戶,無中生有製造謠言,詆毀、損害公司名譽和利益者;

5、洩露公司商業、技術等機密者;

6、煽動他人怠工、罷工,或造謠惑眾故意破壞公司於員工雙方感情者;

7、丟失重要公文(物品)或故意銷毀公文者;

8、試用期受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9、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惡劣,造成公司形象、經濟受損者;

10、效仿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章或擅用公司名義做個人用途者;

11、無論何種原因,對客戶、**商、其他員工施暴、威脅、恐嚇、互相鬥毆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者;

13、其他應給與違紀辭退懲處者。

第四章員工投訴

第17條員工若對獎/懲結果不滿意,可通過書面形式向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申訴,也可直接向人事部門申訴,申訴時效三個工作日;

第18條公司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符合事實,並反饋意見。

第5章附則

第19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門,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相關檔案從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

第20條所發布獎懲檔案將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21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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