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021-10-06 11:33:07 字數 3680 閱讀 2523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榮譽稱號

1.技術創新獎

對於生產工藝提出自己的合理化見解,被公司採納後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2. 大膽指正獎

敢於說真話,對公司內部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敢於大膽指正,能夠據理力爭。

3. 產量標兵

按月完成生產任務,保質保量。做到節能降耗,基本杜絕浪費。

4.銷售標兵

能按月超額完成銷售任務,回款及時,不產生壞賬、呆賬、死賬。

5. 優秀員工

此獎項為年度獎。當年內無任何違紀現象,獲得三次以上通告表揚。

6. 公司設立光榮榜,用於展示優秀員工風采。並註明上榜理由。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現金獎勵;

3. 晉級提公升或者加薪。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3.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 完成計畫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根據其所創或者節省的價值大小

發放獎金。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的超額完成各項任務;

7.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8. 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管理層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或加薪條件的予以晉級或加薪獎勵。

現金獎勵、晉公升獎勵的同時伴有通告表揚。

第九條獎勵程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由員工所在部門初核,人事部複審;

3. 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經濟處罰額度10-50元)

2. 記過;(經濟處罰額度50-500元)

3. 降級;(經濟處罰額度500-5000元)

4. 辭退;(經濟處罰額度5000元以上)

5. 以上處罰可以同時伴有經濟處罰,酌情而定。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5.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8.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9.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10. 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1.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2. 破壞環境衛生;

13. 在禁菸區吸菸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的;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4.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5.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6.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7. 當月內遲到、早退超過三次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或降薪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經常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消極怠工的;

3. 經常完不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4.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5.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損毀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8.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9.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0.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公司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公司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3.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4. 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詆毀他人聲譽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3. 記大過超過三次者;

24.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公司監管人員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調查完畢後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九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一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進行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二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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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2 使用範圍 全體員工 3 對員工的獎懲實施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4 獎懲辦法 5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公升提級 6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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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了使員工明確獎懲考核的標準 依據和方法,使獎懲公開 公平 公正,從而更好地規範公司及員工的行為,特制訂本規定。二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三 懲戒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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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為了規範和嚴明公司紀律,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體現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勵堅持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 審批程式 由部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