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021-04-24 12:15:19 字數 5361 閱讀 2122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明確獎懲考核的標準、依據和方法,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 從而更好地規範公司及員工的行為,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為配合《人事管理制度》的配套檔案,對於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影響效果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範

第三條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繢的目的。

第四條懲戒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六條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公員工的日常行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評價,其分值將決定員工的工資水平。

第七條員工的表現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為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為企業帶來收益,除在當期考評得分上予以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獎勵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傳、鼓勵的推動作用。

第八條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九條處罰和過失單必須及時通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申訴的權利。

第十條下屬的行為應予處罰,而其直接管理者沒有處罰的,管理者承擔責任過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十一條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三種:

(一) 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

(二) 行政獎勵包括晉公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三) 榮譽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稱號。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嘉獎通報全公司。

(一)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 領導有方,使主管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 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四) 品行端正,一貫忠於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五) 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六) 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七) 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八)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

(一) 績效考核成績超過上級安排任務的50%以上者;

(二)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三) 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者;

(四)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五) 維護公司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六) 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七) 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八)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九)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一) 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二) 全年能超額10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三) 增收節支50萬元(含)以上者;

(四)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一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五) 連續五年,工作業績突出,並無任何劣跡者。

(六)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七)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評選「先進工作者」一次,人數在5-10人。

第十六條「勞動模範」授予那些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

第十六條「勞動模範」授予那些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

第十七條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為集體獎勵,其中的主要貢獻者可以獲得個人獎勵。

第十八條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上述情況均需填寫獎勵申請單,並文字匯報主要行為。獎勵行為的核實由企管部負責,各有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彙總後由企管部提出獎勵意見(包括榮譽獎勵及經理獎勵),報總經理批准。

第十九條員工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

第二十條公司對第十四條(七)款中合理化建議提議者,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即按合理化建議應用後實現利潤或節支費用的一定比例提成獎金。具體辦法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等) 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 檢查員工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 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 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三) 員工可以對公司內部的各種行為進行舉報,企管部負責調查核實;

(四) 處罰的決定在企管部開具的「懲戒通知單」中註明。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懲戒處罰有異議,可以向總經理或工會申訴。

第二十三條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一) 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

(二)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扣除薪點10-20點/次。

(1)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戴安全防護措施者。

(2) 在辦公場所、作業場所、修理場所吸菸者。

(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 在上班時間離開辦公或營業場所20分鐘以上,未在記事板上標明去向者。

(5) 同事間互相謾罵、說髒話、粗話者。

(6) 參會人員遲到者。

(7) 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8)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9) 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10) 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11) 私自挪動消防設施者。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也視為違紀,扣除薪點20-40點/次。

(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者。

(2)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3) 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5)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6) 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7) 本部室員工,一周內有5人次(含)被查處違紀者。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生產作業點,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勞動紀律管理的具體規定, 報企管部批准後頒布執行。

企管部可參照上述條文制定相應的違紀行為標準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上述所列行為(第二十四條(七)除外)的當事人,由檢查人員當場填寫「員工過失單」,當事人簽字後,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企管部,由企管部填寫「懲戒通知單」。(對具有第二十四條(七)款規定的當事人,由企管部直接開具「懲戒通知單」)

經其他員工舉報,企管部負責核實真相,也可以開具「懲戒通知單」;其中當事人具不承認錯誤的,可以加倍處罰。

「懲戒通知單」一式兩聯,企管部留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扣除薪點50-100點,並扣減薪點值 5%-10%。

(1) 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 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 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5) 工作時間飲酒者;

(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7) 違紀達5次(含)者。

第二十九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扣除薪點100-150點,並扣減點值 10%-15%。

(1)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5) 損公肥私或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

(6)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事故發生後不及時上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7)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

⑶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第三十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扣除薪點150-200點,並扣減薪點值15%-20%。

(1)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3) 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4)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財物者;

(5)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者;

(7)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並扣除當月工資。

(1)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5萬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時保留要求賠償責任);

(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3)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5) 在工作時間內賭博者;

(6)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 故意洩密或者出賣公司秘密造成較大損失者;

(8)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1)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12) 第二次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財物者;

(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4) 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15)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三十二條員工被處罰時,如果其直接上級有領導責任,給予該直接上級如下處罰:

(1) 被警告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點30-50點;

(2) 被記過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點60-100點;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2 使用範圍 全體員工 3 對員工的獎懲實施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4 獎懲辦法 5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公升提級 6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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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為了規範和嚴明公司紀律,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體現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勵堅持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 審批程式 由部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