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021-03-04 09:58:09 字數 5454 閱讀 1470

第一章獎懲的原則

為了使員工明確獎懲考核的標準、依據和方法,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促進公司各項工作更高、更快 、更好地開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為配合《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員工考勤和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的配套檔案,對於公司經營管理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影響效果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範。

第二條獎勵的目的在於鼓勵先進,樹立榜樣,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的工作業績。

第三條處罰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四條員工的表現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為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為企業帶來收益,除在當期考評得分上予以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獎勵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傳、鼓勵的推動作用。

第五條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給予培訓、調崗或相應處罰。

第六條處罰單必須及時通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主管領導申訴的權利。

第七條下屬的行為應予處罰,而其直接管理者沒有處罰的,管理者承擔責任過失責任,行政人事部可以下達責任過失處罰單。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九條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三種:

(一) 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

(二) 行政獎勵包括晉公升、晉級等。

(三) 榮譽獎勵包括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授予優秀員工、功勳員工等稱號。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第一十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通報全公司,同時可給予50元的經濟獎勵(或等值獎品):

(一)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二)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三)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四)有效利用或改進流程,增收節支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五)拾金不昧金額或實物價值達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第一十一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通報全公司,同時可給予100元的經經濟獎勵(或等值獎品):

(一)領導有方,使主管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二)拾金不昧金額或實物價值達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三)全年考勤記錄無病事假、無遲到早退者。

(四)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五)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六)有效利用或改進流程,增收節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第一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通報全公司,同時可給予200元的經濟獎勵(或等值獎品):

(一)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 增收節支20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者。

(三)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一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並給予300元的經濟獎勵。

(一)維護公司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增收節支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者

(三)檢舉揭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四)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五)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第一十四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並給予500元的經濟獎勵。

(一)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三)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三)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四) 增收節支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者

第一十五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並給予800元以上的經濟獎勵。

(一) 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二) 增收節支10000元(含)以上者。

(三)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四條(一)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四)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五)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一十六條公司每年評選「優秀員工」一次,按員工人數3%—5%評選。

第一十七條 「優秀員工」授予在公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優秀員工獎勵,公司原則上安排3—5天的外出旅遊獎勵。

第一十八條 「功勳員工」是為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或連續三年被評為公司「優秀員工」的,由公司總經理特別嘉獎。

第一十九條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為集體獎勵,其中的主要貢獻者可以獲得個人獎勵。

第二十條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上述情況均需填寫獎勵申請單,並文字匯報主要行為。獎勵行為的核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各有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彙總後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獎勵意見(包括榮譽獎勵及經濟獎勵),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一條員工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第十五條(五)款中合理化建議提議者,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即按合理化建議應用後實現利潤或節支費用的一定比例提成獎金(原則上為10—30%)。

第二十三條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部門和考評委員會檢查員工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三)員工可以對公司內部的各種行為進行舉報,行政人事部負責調查核實。

(四)處罰的決定在行政人事部開具的「處罰通知單」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員工對處罰有異議,可以越級或向工會申訴。

第二十五條處罰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考核扣分、降薪。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第二十六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處100元處罰。

(1) 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戴工作牌者。

(2) 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3) 一星期內遲到早退達兩次、或當月遲到早退累計達4次者。

(4) 同事間互相謾罵、說髒話、粗話者。

(5) 參會遲到者。

第二十七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處50元處罰。

(1)下班不按規定關閉門窗、電器電源者。

(2)不按時呈報會議準備資料者(如:周例會、月度會議等)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5) 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6)私自挪動消防設施者。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負責人對下列行為負責,無論發生任一行為,都視為責任過失,處50元處罰。

(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或指令者。

(2)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3) 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電源未切斷者。

(4)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5)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6) 對本部門員工工作行政檢查不力者,造成日常管理失控者。

(7) 本部門員工,一周內有5人次(含)被查處違紀者。

行政人事部可參照上述條文制定相應的違紀行為標準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下列行為負責,無論發生任一行為,都視為嚴重失職,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將追究責任人的司法責任。

(1)部門員工聚眾滋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2)部門員工思想有情緒,不能及時有效安撫,導致員工越級反饋,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條當事人直接主管或部門負責人有責任對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指正和處罰。同時考評委員會檢查人員發現上述違規行為當場填寫「員工違紀(過失)處罰單」,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經理處,由行政經理根據處罰單中的內容跟蹤處理結果。

經其他員工舉報,考評委員會負責核實真相,也可以開具「處罰通知單」;其中當事人具不承認錯誤的,可以加倍處罰。

「處罰通知單」一式兩聯,行政人事部留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處200元處罰。

(1) 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3) 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 無故曠工;

第三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處500元處罰。

(1)工作時間飲酒、睡覺者。

(2)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3)當月違紀達5次(含)者。

(4)員工當月三次受口頭警告視同一次警告處罰考核。

(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6)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7)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8)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處300元處罰。

(1)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3) 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500元(含)以上,2000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4) 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財物未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者;

(5)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7) 被司法機關處行政拘留處分者

(8) 損公肥私或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未造成較大損害者;

(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事故發生後不及時上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第三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其所在部門績效考核扣除10分獎勵,員工本人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並扣除當月工資。

(1)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2000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時保留要求賠償責任);

(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且情節惡劣者;

(3)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5) 在工作時間內賭博者;

(6)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 故意洩密或者出賣公司秘密造成較大損失者;

(8)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情節嚴重的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情節嚴重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1)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12) 第二次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財物者,或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財物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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