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021-06-16 11:56:59 字數 2692 閱讀 3877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公升提級;

第五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工作積極,無缺勤早退情況的,給予全勤獎100元獎勵;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根據貢獻的大小給予建議獎50-100元獎勵;

3.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根據貢獻的大小給予標兵獎50-100元獎勵;

4. 其他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給予突出貢獻獎100-200元獎勵。

第七條有以上表現,可以成為為績效考核加分的依據。

第八條獎勵程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人事行政部審核;

3. 總經理或者委託副總經理批准。

第九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並處以經濟處罰;

3. 辭退;

第十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5.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6.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7.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8. 破壞辦公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及時,並處扣款20元;

2. 因疏忽導致機貨品或物品材料遭受侵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5.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辦公場所的;

6. 在禁菸區吸菸者;

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公司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3.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4. 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5.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6.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17. 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18. 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19.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0.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1.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2.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三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含1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由主管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總經理信箱,接到報告、檢舉、揭發,轉交人事行政部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事行政部交《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六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七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八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進行申辨,並以申辨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九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人事行政部

2023年4月1日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2 使用範圍 全體員工 3 對員工的獎懲實施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4 獎懲辦法 5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公升提級 6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一 為了使員工明確獎懲考核的標準 依據和方法,使獎懲公開 公平 公正,從而更好地規範公司及員工的行為,特制訂本規定。二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三 懲戒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一 總則 為了規範和嚴明公司紀律,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體現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勵堅持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 審批程式 由部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