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考勤規定

2021-10-05 17:03:07 字數 1994 閱讀 7124

邵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職工的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請假的類別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須**和修養的,需持附屬醫院或市內定點醫院的證明,經批准給予病假。

2、事假:凡因私事須本人辦理的,經批准給予事假。

3、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時間3天。凡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4、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喪假3天,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給予路程假。

5、探親假:鑑於教職工享受寒暑假,探親假應在寒暑假執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票每年可報一次。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標準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四年報一次。

6、生育假:正常產假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母親增加產假乙個月,其中實行晚育者,再增加產假乙個月。多包胎生育,每多生乙個增加產假15天。

7、公(工)傷假:因公(工)負傷,必須**和修養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給予工傷假。

第三條假期計算

教職工到外地結婚、探親、奔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記入事假。病假、生育假、路程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待遇

1、乙個學期累計病假達到15天者,減發其乙個月崗位津貼的50%;病休16天以上者,不享受當月崗位津貼。

2、乙個學期累計事假7天以上10天以內者,減發乙個月崗位津貼的50%;連續累計事假10天者減發當月崗位津貼。

3、婚假、喪假、路程假工資、崗位津貼照發。

4、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休產假者,工資照發,崗位津貼按50%發放。

5、經學校確定的因公負傷人員,工資照發,在休養期一年內,崗位津貼按80%發放;休養期第二年內,崗位津貼按50%發放;休養期第三年起,不發其崗位津貼。

第五條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該填寫請假審批單,附上證明材料,並按請假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因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辦理。

2、續假:請假後因故需繼續請假者,應在原假期未滿前提出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同。

3、銷假:請假期滿,應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向批准部門銷假。

第六條請假批准許可權

1、凡事假3天及以下,病假6天及以下的,由處(室)、系(部)負責人批准,並將請假報告報人事處備查。

2、凡事假3天以上15天及以下,病假6天以上30天及以下的,由處(室)、系(部)負責人簽具意見,主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查。

3、凡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具意見後,報校長審批,並將請假審批報告交人事處備查。

4、有教學任務的教師請假,由系(部)、教務處簽具意見後再按相應的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5、處(室)、系(部)主要負責人請假,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再按相應的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6、需休產假的,在預產期前20天向人事處報告,以核准休假時間。

第七條曠職、曠工的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處:

1、不經請假、請假未獲批准或手續不完備而擅自不上班的;

2、請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4、曠課1次、遲到3次視為曠職、曠工1天。

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曠職、曠工1天,扣發當月津貼、獎金;累計10天者扣發半年津貼、獎金;累計15天者扣發全年津貼、獎金。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職、曠工,經批准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學校有權給予除名處理。

第八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人員的考勤,考勤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各系(部、處、室)應於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月出勤情況報人事處。

第九條學術假、外出進修等請假事宜另行審批。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邵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邵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請假申請表

年月日請假回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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