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審技能評價辦法

2021-10-02 11:23:25 字數 2870 閱讀 7051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庭審能力是評價法官水平的重要內容。為了體現法官的庭審技能,提高法官的庭審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庭審技能評價是指庭審中由審判委員會委員或其他法官對主持庭審的法官的庭審技能進行評價。

第三條各院應建立法官庭審技能評價檔案,記載法官庭審技能情況及評價結果,並作為執行有關法官待崗培訓、輪崗或引咎辭職制度的配套依據之一。

第四條庭審技能評價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隨機評價與定期評價相結合;

(二)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相結合;

(三)靜態評價與動態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評價組織形式

第五條各院成立法官庭審技能評價小組,審判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考評工作。

第六條評價採取直接觀摩庭審、從科技法庭錄影資料中調取抽評等形式,對需要評價的內容逐項打分,或標註評語,並將結果反饋至審判管理部門,在評價檔案中體現。

第三章評價內容

第七條法官庭審技能評價以三大訴訟法、《人民法庭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官職業特點要求為評價內容。

第八條庭審開始前,應當評價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書記員行為規範;

(二)審判法庭法檯、席位設定;

(三)法官儀態;

(四)法庭用具的使用。

第九條庭審中,應當評價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法官庭審用語;

(二)訴爭焦點的歸納和調查重點的確定情況;

(二)指導當事人舉證的情況;

(三)引導當事人質證的情況;

(四)認證的理由及結果;

(五)主持及引導辯論情況;

(六)辯論後的庭審小結情況;

(七)主持調解情況;

(八)當庭宣判情況;

(九)判決認定的事實、說理及法律適用情況;

(十)訴訟程式的完整情況;

(十一)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情況;

(十二)庭審秩序。

第十條評價庭審技能還應評價法官的庭審藝術和控制、指揮、引導庭審的能力,包括以下事項:

(一)有效控制庭審節奏;

(二)適時制止法庭發生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和其他無禮行為;

(三)文明、平等對待所有訴訟參與人,不得出現歧視或偏袒的言行舉止,並要求其他人如此;

(四)保持訴訟程式朝著能夠達成解決結果的方向進行,不允許訴訟參與人拖延、糾纏枝節問題或者浪費時間;

(五)主持審理案件時,能夠及時、有效地採取必要行動,以保證所有當事人都對訴訟有所準備,保證庭審按時開始,保證各方當事人有公平的機會提出辯論意見,保證庭審能不間斷地進行並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章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庭審技能分為嫻熟型、一般型、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嫻熟型:

(一)庭審秩序井然,節奏繁簡得當;

(二)法官庭審用語準確、適度並符合審判職業特點;

(三)庭審重點把握得當,找準找全了焦點問題;

(四)焦點問題審理透徹,案件事實審查清楚;

(五)有效控制舉證順序,引導當事人準確舉證,並闡明證據的**、內容和證明目的;

(六)主持當事人質證完整、充分,並引導當事人有針對性的發表質證意見;

(七)認證適時,並具有充分的認證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主持辯論時,引導雙方就訴爭焦點展開辯論,能控制辯論秩序,節奏把握得當;

(九)具備當庭宣判條件的能當庭宣判;

(十)具有較好的庭審藝術和庭審應變能力。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認定為嫻熟型:

(一)遺漏關鍵庭審程式或當事人關鍵訴訟權利;

(二)庭審偏離或錯誤審理爭議焦點;

(三)庭審秩序出現意外嚴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無力解決;

(四)遺漏關鍵證據認證或認證理由錯誤;

(五)具備當庭宣判條件而不宣判;

(六)判決結果錯誤。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認定為嫻熟型:

(一)庭審中多次出現干擾因素,雖然都能及時制止的;

(二)遺漏了訴訟程式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雖然庭審結束前都進行了彌補;

(三)庭審開始時審理偏離或未找準審理重點或爭議焦點,雖然庭審調查結束前仍回到了對重點或焦點的審理;

(四)法官發表意見經常出現邏輯錯誤或詞不達意,雖然已經糾正;

(五)遺漏非關鍵證據認證兩處以上;

(六)雖然能當庭宣判,但判決結果與旁聽庭審的感觀明顯不符。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一)庭風庭貌不合規範,或法官嚴重不遵守紀律;

(二)庭審秩序混亂,法官不予制止或無力制止;

(三)庭審調查未找準或偏離爭議焦點,導致事實調查不清;

(四)當當事人舉證或質證嚴重偏離主題,或因法律知識欠缺不知道舉證及相關舉證知識時,不予引導;

(五)應當或可以當庭認證的不予認證;

(六)關鍵證據認證錯誤兩次以上;

(七)不具備當庭宣判條件而宣判,出現事實不清、說理錯誤或適用基本法律錯誤;

(八)遺漏重要訴訟程式或當事人訴訟權利兩項以上。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合格:

(一)遺漏非重要訴訟程式或當事人訴訟權利兩項以上;

(二)庭審中一直有旁聽干擾因素影響庭審秩序而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三)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但庭審重點模糊,非主要爭議焦點歸納不全;

(四)當事人舉證、質證或發表意見偶而偏離主題,不及時引導;

(五)可以認證而沒有認證的證據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能當庭認證,但認證理由不充分。

第五章評價方法

第十七條庭審技能內部評價一年進行三次。

第十八條每年第

五、十月份的下旬由審判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對法官進行庭審技能的評價;每年內審判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一次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法官進行庭審技能的評價。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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