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核心職業技能 庭審筆錄製作訓練

2021-07-22 14:23:41 字數 5088 閱讀 977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案件

【訓練**資料】

【參***】

法庭審理筆錄(第一次)

時間: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十時零分至十時四十分。

地點:本院第xx法庭。

是否公開審理:公開。 旁聽人數:

審判人員:王燕、凌建。 人民陪審員:劉萬蟬

書記員:孟軍紅、劉顏豔。

審判長宣布**審理原告劉燦麗、李輝訴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違法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案。

記錄如下: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規則(略)

審判長:經核對,上訴訴訟**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均與庭前在本院辦理的手續一致。兩原告被告第三人,對對方訴訟**人的身份,及**許可權均無異議。

上訴訴訟**人的出庭資格有效。(審判長敲擊法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北京是海淀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廳,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劉燦麗、李輝映,訴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違法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案現在**,現在宣布合議庭組**員,本案由本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王燕擔任審判長。與本院**人審判員凌建,人民陪審員劉萬蟬,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孟軍紅,劉顏豔擔任法庭記錄。本院在收到原告劉燦麗、李輝起訴狀後,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並向兩原告傳送了受理案件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舉證須知,向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傳送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舉證須知,因北京海開房地產,集團公司,與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向該公司,傳送了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舉證須知。上訴訴訟檔案已經載明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履行的訴訟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所謂申請迴避,也就是當事人,如果認為本合議庭成員或者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有權申請上述人員迴避,,不參加本案的審理活動。兩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兩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第三人是否申請迴避?

第三人:不申請。

審判長:兩原告是否已經明確你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

兩原告:明確。

審判長:被告是否明確你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

被告:明確。

審判長:是否已經明確你單位在訴訟中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

第三人:明確。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兩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訴狀,兩原告訴請本院,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為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23年12月17日。

向第三人北京海開房地產集團公司,頒發的98規建字1713號,建設規程規劃許可證,下面由被告說明,說明該許可證的具體內容。

被告:主要內容如下:建設單位海淀房地產經營開發總公司,文號是98規建字1713號,建設位置是海淀區採石路,建設專案的名稱是兩個便民店,便民店一和便民店二,建設規模分別是503.

79平方公尺和457..22平方公尺,層數,便民店一是地上兩層,沒有地下。便民店二是地上兩層地下一層。

這個建設的高度,都是7.9公尺,結構型別是框架結構。其中便民店

二、,含有人防面積120.08平方公尺,這是建設工程許可證的主要內容。這是建設工程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完畢。

審判長:下面由兩原告宣讀起訴狀,陳述你起訴的事實,明確訴訟請求。

兩原告:訴訟請求,

一、判令撤銷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23年12月21日,原告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經營開發總公司,現為北京海開房地產總公司的玉海園220號208號房屋,現為玉海園2裡5號208室,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銷售房屋後,於2023年4月,在原告所購房屋正面綠地上,增建一棟二層樓房及其附屬建築,該樓房與原告所購房屋,間距過小,造成原告的房屋不能正常採光、通風,遮擋了視線,存在著消防安全隱患,原告多次向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經營開發總公司,提出要求,解決採光、通風、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但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以該樓房不屬於違法建築為由,拒不解決此事,原告認為該樓房不符合,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劃,和北京市生活居住建設間距,暫行規定等規定。

被告頒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明權利訴訟請求。此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完畢。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就原告劉燦麗、李輝,訴請貴院撤銷我委核發,98規建字171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案,現就原告訴訟理由,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我委核發98規建字171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依法定職責作出的。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及三定方案,我委擁有本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權,核發98規建字171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法定職責,是完全合法的。

二、(旁白)

審判長:下面由第三人發表訴訟意見。

第三人:同意被告前述三點答辯意見。

審判長:根據兩原告陳述的訴訟理由,及被告陳述的答辯意見,以及第三人的訴訟意見,合議庭認為本案庭審的審查重點應該是下面三個問題,第一,兩原告的起訴是否超出了法定的起訴期限,第二,被告許可第三人建設便民店,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規定,第三,被告是否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式,那麼各方當事人應當圍繞上述庭審重點陳述事實,提出證據發表質辯意見。被告提出兩原告的起訴,已經超出法定起訴期限。

這問題,涉及兩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法庭首先對這一一問題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起訴人在起訴時應提交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出起訴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你機關認為兩原告的起訴超出了法定的起訴期限,有何事實與理由,是否在法定舉證時限內,提出提交了能夠支援,你機關上述主張的證據。

被告:這個是這樣,我們的規劃許可證是2023年核發的,2023年到現在,也就是原告起訴的日期已經有將近5年之久,從這個時間上來看,是遠遠超出。第二點,就是作為我們核發許可證的相對人是開發公司,而不是原告。

第三點,就是在原告的起訴狀裡,他自己也就明確寫了,說原告多次和海開公司談過這個事,但是海開明確告知他,已經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屬於違法建築,所以從原告自己的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來看,原告應該是知道被告早就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完畢。

審判長:兩原告你們購買,這個房屋是期房還是現房,

原告:現房。他的房子已經蓋好了,我是2023年10月21號籤的購房合同。

我買的時候,他的規劃圖上5號樓和4號樓之間,都是綠地。而且海開也沒有說前面還要任何什麼插建還有什麼規劃。

審判長:你是何時住進去的?

原告:我是2023年10月份,簽完合同以後,當時快過春節了。我過完春節裝修的,3月份裝修的4月份就已裝修完了。

這時候4月份,在我的房間外就破土了,我當時不知道他是蓋什麼東西的。我買房子的時候沒有。我找了海開,我說你們這蓋什麼東西呢?

我買房子的時候的前面都是綠地,後來我就和海開,從來沒有氣間斷過聯絡,但是一致沒有答覆我。就在今年,我找海開海開不給我做任何答覆,也不給我來函,也不來人和我談話。這期間沒有一次和我正式接觸,就是今年(旁白)。

審判長:第三人還有什麼需要講的?

第三人:我有乙個事實補充一下。

審判長:可以講。

第三人:就是兩個便民店原告所訴這個便民店叫便民店

二、現在是是餐飲用處,是物業在用,那麼便民店一,已經是2023年賣給了乙個個人。

審判長:就你了解的便民店一的買賣情況,你能不能提供具體的情況。

第三人:我拿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叫吳燕容和雷震。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2023年5月份,款項他已經付清,按照合同規定開始辦理產權證。

審判長:正在辦理之中是吧?

第三人:不,就差他領證了,就是我們作為開發商需要辦理的一切過戶手續,都已經辦理完畢。這已經明確寫清楚,所有權人是這兩個個人。

審判長:第三人,你剛才提到的便民店一已經買賣的這個事實,相關材料你是否帶來?

第三人:人。

審判長:交值庭法警交法庭。(法警遞交材料)

第三人:測繪日期是今年的3月6日。

原告:我想補充一下,剛才過去這個被告說了,過去那麼久了,你看看這是我們的老百姓,對他的這個便民店看法。實際上是害民店,給大家乙個遮擋不說,也汙染。

這是大家給周區長寫的信,對我的影響就更大。

審判長:現在合議庭審查的是,你的起訴是否超出起訴期限問題。**人有什麼補充嗎?

原告**人:就是剛才那個訴訟時效問題,剛才聽了被告方**人的意見,**人要說明一點,就是說原告不知道被告方的規劃許可證是乙個事實,他知道是在2023年8月份才知道。那麼按照最高法院在2023年第8號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的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個規定說的很清楚,就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和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開始計算。

這個是規定很清楚。所以根據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人認為原告方本次起訴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審判長:根據我剛才的庭審情況,合議庭需要休庭,對於原告起訴超過法律期限,以及本案是否需要通知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進行評議,休庭10分鐘。

(審判長敲擊法錘)

審判長:繼續**。合議庭對剛才各方當事人的陳述進行了評議,那麼就兩原告的起訴是否超出起訴期限這一問題,合議庭認為,被告僅主張兩原告的起訴超出了起訴期限,但沒有在法定舉證時間內,向本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三人也沒有能在本院的指定的舉證時間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合議庭按認為被告向第三人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旁白)。

審判長:原告對第三人海開集團公司,新授權的委託**人的**資格是否有異議?

原告:沒有異議。

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准許北京海開房地產集團公司的委託**人楊光出庭。

因第三人北京海開房地產集團公司,已經將被告許可其建設的便民店一賣與吳燕容、雷震,本院認為吳燕容、雷震,與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於2023年10月14日向其送宋樂,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權利、義務須知,舉證須知以及**傳票。吳燕容、雷震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庭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第三款的規定,第三人吳燕容、雷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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