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21-10-01 09:53:36 字數 4347 閱讀 3718

有關礦產資源登記工作實施意見

2023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以23號部長令公布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實施意見如下:

《辦法》的施行,有利於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帳戶和摸清礦產資源家底,促進準確、全面、及時地進行資源儲量統計,為巨集觀經濟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各級從事礦政管理的人員要認真學習和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原有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制度難以適應礦產資源管理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將開發利用統計制度和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制度合併為一項制度有利於減輕採礦權人的負擔和減少基層管理環節。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投入必要的經費,利用本地**如報紙、廣播、**進行專題宣傳,宣傳施行《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礦產資源管理相對人認識到履行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是國家賦予採礦權人、探礦權人的法定義務。宣傳《辦法》的文章體裁可以是專題文章、問答或條文解讀。

為了貫徹實施《辦法》,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省廳以國土資[2004]38號文**,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部檔案精神並結合我省實際,除按《辦法》和部有關通知要求開展資源儲量日常性登記工作以外,需集中開展如下資源儲量登記工作任務:

(一)原儲量登記表的更換

所有礦山企業原《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必須更換為新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通過更換登記,建立礦產資源登記資料庫,收集完整、全面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儲量等資訊。

(二)地熱、礦泉水資源補登記

根據《辦法》規定,地熱、礦泉水納入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範圍,因此,必須對地熱、礦泉水進行補登記。

(三)建立礦產資源登記資料庫系統

採用全國統一的資料庫軟體,錄入登記成果,建立完善的資源儲量登記資料庫系統,為礦產資源儲量表的編制提供資料基礎。

各級資源儲量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和《通知》有關規定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

(一)主要措施與要求

1、加強培訓,保證登記質量

新的登記書種類多、內容多,專業性強,為確保登記統計質量,必須加大培訓力度。省廳舉辦《辦法》培訓班,培訓到每乙個市縣國土資源局從事資源儲量管理人員和大、中型礦山企業從事資源儲量管理地測技術人員,各市也要舉辦培訓班,培訓到每乙個採礦權人。今後,凡新上崗的從事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人員,都必須接受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辦法》和《通知》,明確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做好組織協調和工作部署,安排專門人員承擔登記管理工作,按照《辦法》規定的職責,切實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

3、資源儲量登記可實行委託制,採礦權人因缺少技術人員無法填寫登記書的,可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師、評估員有償填寫。

3、已做過地質勘查工作計算了資源儲量,並經過評審或審查但未列入《截止二○○三年底安徽省礦產儲量簡表》的礦區,未開採的應由探礦權人補辦理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已開採的應由採礦權人通過更換登記或補辦登記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4、未列入《截止二○○三年底安徽省礦產儲量簡表》礦區的採礦權人,通過核查檢測核實其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履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後,可納入「上表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與上表礦區一起進行年度統計。

5、市、縣(市)可根據「上表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和採礦登記的資料,列出需更換登記或補辦理資源儲量登記採礦權人的清單,並督促採礦權人更換登記或補辦理登記手續。更換登記或補辦登記手續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要求進行。

6、認真按照《關於採礦權行政審批會簽中有關儲量登記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2003]40號)的要求,做好礦權審批中會審、會簽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

7、對於用作普通建築石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的填寫內容可以從簡,必須填寫內容參見附件一《用作普通建築石料的小型(含小型)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推薦填寫專案》,其他專案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8、對於查明資源儲量報告經評審後轉入高階別勘探的,需要辦理查明資源儲量登記,直接轉入採礦權登記的,可直接辦理占用資源儲量登記。

(二)時間安排

1、甲類(包括地熱、礦泉水)礦產礦山更換登記和補辦登記手續應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未上省表的砂、石、粘土礦山登記書的更換和補辦登記手續由各市自行安排,但必須在2023年底前完成。

2、登記資料庫的建設

各市、縣應按照部提供的資源儲量登記報盤軟體系統錄入資源儲量登記資料,並上報全部登記資料庫。

日常資源儲量登記書應利用資源儲量登記報盤系統及時錄入資料庫,並按要求進行下發與上報。

(三)更換登記和補辦登記程式

1、在省廳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山(省廳發證礦山清單另行下發,在採礦權登記和延續過程中已經按新的登記書登記的不在更換之列),由礦山所在市、縣通知礦山填寫新的登記書一式三份。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核實:2023年8月1日以前由市縣組織審批的地質勘查報告,由市或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2023年8月1日以後經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評審的地質勘查報告,由專家組長簽署核實意見;2023年10月1日以前由原省礦資委組織評審的報告,由省廳負責核實;2023年10月1日以後由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含籌備期間)評審的報告由評審中心負責核實並簽字、蓋章。核實內容主要為礦產資源儲量數字和礦區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計算範圍座標以及其他填寫專案。

4、下級主管機關初審內容包括:礦區範圍座標與採礦許可證範圍是否一致;資源儲量計算範圍與採礦許可證範圍是否一致;其他內容填寫是否真實。

5、上報資源儲量登記書,由省廳登記的,其中由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含籌備期間)組織評審的報告,由省廳轉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核實。

6、省廳批准更換登記後,退兩份登記書給市局,市局留存乙份,退礦山乙份。

在市、縣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山更換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比照上述程式進行。

為了方便管理相對人和保證登記書質量,減少管理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對資源儲量登記與相關礦政管理工作的銜接作如下要求:

(一) 資源儲量登記與採礦權、探礦權登記許可權一致。即查明資源儲量應在部、省登記,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按照規定分別在部、省、市、縣登記。當資源儲量報告由市、縣組織審批的,而需要在省廳登記採礦權的,市、縣應當在資源儲量登記書「下級管理機關初審意見」欄簽署初審意見,並作為採礦權登記報件。

(二) 資源儲量登記與資源儲量評審的銜接

資源儲量報告提交評審機構評審時,報告提交人可在評審合同中增加委託評審機構負責填寫相應登記書的條款,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指定專家組長填寫登記書,資源儲量登記書的填寫應在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備案之前完成並通知採礦權人或探礦權人。

市、縣沒有評審機構的,由專家組成員或專家組長填寫登記書,專家組長出具核實意見。

查明資源儲量報告經評審的,填寫查明資源儲量登記書(含地熱、礦泉水),新設採礦權或擴大、縮小採礦權範圍的填寫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三) 資源儲量登記與採礦權登記的銜接

資源儲量占用登記書作為採礦權登記(新設、變更、轉讓、登出)的必備報件,在會簽時由資源儲量管理部門予以批准登記,礦權延續的,應附原資源儲量登記書影印件,原資源儲量登記書丟失的,應要求礦權人補填登記書。沒有資源儲量登記書的,不得受理採礦權報件。

轉讓採礦權的,只需要受讓方在領取採礦許可證時辦理占用資源儲量登記。

建設專案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許可權為部、省兩級。壓覆採礦權人礦產資源的,在採礦許可證登記機關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無採礦權的,在省廳辦理登記。

(四) 資源儲量登記與探礦權登記的銜接

勘查查明333(含333)以上資源儲量的,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費專案查明333以上資源儲量規模未達小型礦床上限,經專案驗收的,視為已評審,納入登記),經過評審後均應進行登記,凡不履行登記的,不予以進行探礦權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或保留探礦權,不能據以劃定礦區範圍。

(五) 資源儲量登記報件

根據《辦法》規定,提交資源儲量登記書的,同時應提交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資源儲量計算範圍平面圖影印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縮小為a3或a4幅面)。

下級資源儲量登記部門應在每年底將在本地區當年新登記的資料上報給上一級資源儲量登記部門,具體上報順序為縣——市——省——部。上級資源儲量登記部門將在每年底將本地區新登記的資料下發給下一級資源儲量登記部門,具體下發順序為部——省——市——縣。

各市應建立一礦一檔的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包括每次進行登記的登記書、審批意見書及資源儲量計算範圍圖、每年度的資源統計基礎表。

附件:《用作普通建築石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書必填專案》。

(一) 查明資源儲量登記書

根據省廳有關規定,用作普通建築石料的小型以下的砂、石、粘土礦不需要進行勘查登記,因此,未經勘查登記的,不再填寫查明資源儲量登記書。直接辦理占用資源儲量登記。

(二) 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1、登記書封面全部專案;

2、礦山基本情況;

3、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情況;

4、占用礦產資源儲量;

5、礦區範圍拐點座標、儲量計算範圍座標(二者相同)、標高、面積、示意圖。

(三) 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不需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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