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2021-09-30 14:48:13 字數 3086 閱讀 6366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3〕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強化外債統計監測,防範外債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外債登記管理方式。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和《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3日起實施。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後,附件3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管理司反饋。

附件:1.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2.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略)

3.廢止法規目錄(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準確、及時、完整統計外債資訊,規範外債資金流出入的管理,防範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並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查,並對外債進行統計和監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統計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統計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外債統計範圍和統計方法。

外債統計方法包括債務人登記和抽樣調查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變化情況,對外債登記範圍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二章外債登記

第六條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售匯等資訊。根據債務人型別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出登記手續。

第七條債務人為財政部門,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賬戶變動等資訊。

第八條債務人為境內銀行,應通過外匯局相關系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資訊。

第九條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對於不通過境內銀行辦理資金收付的,非銀行債務人在發生外債提款額、還本付息額和未償餘額變動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外債賬戶、資金使用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一條境內銀行借用外債,可直接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戶,直接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二條非銀行債務人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直接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外債賬戶。

非銀行債務人可開立用於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賬戶,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於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申請,銀行在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式後,可直接為其開立、關閉外債賬戶以及辦理外債提款、結售匯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第十五條債務人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檔案直接到銀行辦理。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檔案後,為債務人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六條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十七條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檔案後,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四章外保內貸外匯管理

第十八條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資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第二十條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第五章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准後,境外投資者或其**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受讓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准後可匯出。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外債資金非法結匯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擅自對外借款或在境外發行債券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債或外債結匯資金用途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涉及外債國際收支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債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外債業務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債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債登記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收付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外債項下結匯、售匯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外匯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將非銀行債務人的外債賬戶、提款、使用、償還及結售匯等資訊報送外匯局。

第三十一條外匯局利用抽樣調查等方式,採集境內企業對外**中產生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等企業間**信貸資訊。 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間發生**信貸的,無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外債登記申請書new

外債登記申請報告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 市分局 本公司 公司,投資總額140萬元,註冊資本100萬元,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40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已投入100萬元,已按批文出資。本公司已於2014年1月20日與 公司簽訂了金額為港幣50萬元整,利率為6 期限為1年的外債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此資金用途為...

船舶登記監督管理辦法

2008 12 10 中國投資諮詢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舶登記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船舶登記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船舶登記機關 相關人員和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進行登記的船舶。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船舶登記監督管理,是指上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7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 建設部關於修改 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的決定 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