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

2021-10-01 10:16:21 字數 4709 閱讀 6082

(銀髮〔1999〕28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加強金融監管,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是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為管理手段,通過對金融機。

構信貸業務和借款人資訊登記,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為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資信諮詢服務,並對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信貸行為進行監控的金融監管服務制度。

本辦法所稱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是以城市為單位,以貸款卡為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媒介,使用現代化通訊和計算機網路技術,聯結各級金融機構,全國聯網的信貸資訊管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註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是借款人憑以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指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是實施銀行信貸登記諮詢制度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卡發放及管理

第四條凡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應當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貸款卡在全國通用。

乙個借款人可申領一張貸款卡。貸款卡編碼惟一。

第五條借款人申領貸款卡,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影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證件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業須提供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影印件或有關註冊資本**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外籍護照、回鄉證等)影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業領卡前上年度或上乙個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借款分戶明細表。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凡借款人備齊第五條所列材料並經審驗無誤後,中國人民銀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為借款人發放貸款卡。借款人在領取貸款卡的同時應設定其貸款卡密碼。貸款卡經中國人民銀行賦予貸款卡編碼和借款人確認密碼後即生效。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貸款卡時,應及時將借款人概況及法人企業主要財務指標錄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第七條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密碼修改。

借款人發生貸款卡遺失、損壞等情況,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掛失或換發。貸款卡換發後編碼不變。

第八條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借款人名稱變更;

(二)借款人住所變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人更換;

(四)借款人註冊資本變更;

(五)借款人組織形式變更。

第九條貸款卡實行集中年審制度。借款人必須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貸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年審手續: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證件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外籍護照、回鄉證等)影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業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中國人民銀行對以上材料經審驗無誤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借款人貸款卡年審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暫停使用:

(一)營業執照有效期滿或批准設立期滿;

(二)貸款卡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暫停的情況。

第十一條借款人所持貸款卡被暫停後,可憑單位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解停。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貸款卡解停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持貸款卡登出: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產;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銷;

(四)借款人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除中國人民銀行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暫停或登出借款人的貸款卡。

第三章信貸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時,應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並通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借款人貸款卡的狀態和借款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不得對持有被暫停、登出貸款卡的借款人發生新的信貸業務,已發生的信貸業務可以做延續處理。

金融機構查驗借款人貸款卡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所辦理的信貸業務,應及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內登入有關要素、資料。

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須登記的其他情況的發生、變化,金融機構應及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登入有關要素、資料。

第十六條借款人的貸款性質和風險度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應及時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對該借款人的貸款分類作相應調整。

金融機構核銷呆賬貸款時,應及時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作呆賬沖銷的登入。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規定需登記的業務發生、變化後,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十二時前,將其所登入的業務有關要素、資料及時傳送到所在城市中國人民銀行中心資料庫。金融機構在上報前應進行逐筆複核,確保資料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分設、合併等原因引起的債權轉移,應由轉讓、受讓債權的金融機構分別持有關的證明檔案,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作變更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定期組織檢查金融機構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報送有關要素、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信貸諮詢管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對新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的資信查詢,必須由借款人提供貸款卡、密碼;對已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的資信查詢,可通過借款人的貸款卡編碼、組織機構**或名稱進行。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除可以查詢中國人民銀行所發布的公共資訊外,只能查詢與其發生或申請發生信貸業務關係的借款人的資信情況。當所有信貸業務關係解除後,金融機構不再具有對該借款人資信情況的查詢權。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通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獲取的借款人資信情況,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上級行可對其轄內中國人民銀行中心資料庫中的資訊進行查詢、彙總。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可向上級行申請獲取有關資訊。中國人民銀行上級行根據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級行上報有關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任意對外披露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有關資訊。

第五章系統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安全管理應符合金融機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進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第二十五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軟體所有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軟體使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安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使用的軟體,並按規定定期進行病毒檢查。

第二十六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不得互相兼職,調離崗位前需在有關部門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並於脫崗後1個月方可離崗。金融機構的業務管理員、操作員和系統管理員、安全員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操作應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保障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二十八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裝置的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二十九條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資料備份工作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定期組織對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執行、使用及管理等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金融機構遺失借款人貸款卡;

(二)金融機構查驗借款人貸款卡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錯誤登記上報或對錯誤登記上報內容未及時修改;

(二)未及時登記、上報有關業務資料資訊;

(三)漏登或對漏登內容未及時補登並上報;

(四)未按規定進行系統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登記、上報虛假資訊;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擅自擴大、變動查詢範圍;

(三)向第三方洩漏借款人資信情況;

(四)給無貸款卡或持無效貸款卡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

(五)不參加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應用軟體等智財權;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下級行未按規定向上級行提供資訊資料資料;

(二)沒有及時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貸款卡;

(三)檢查和年審時佔壓借款人貸款卡超過規定時間;

(四)未按規定進行系統安全管理;

(五)洩露借款人或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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