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辦法

2021-10-01 09:59:46 字數 1038 閱讀 1245

新城工商所危險化學品監管方法

我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按照「資料歸檔,監管留痕」的原則,按照週期進行巡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

一、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主體資格、業務往來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備案管理。

1、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進行備案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影印件在我所進行備案。

2、對與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業務往來關係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進行備案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供與本單位有往來業務關係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影印件在我所備案,並加蓋公章。

3、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備案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供企業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並由本人簽字,在我所進行備案。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供的以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影印件影印件,建立檔案。

二、監督落實安全責任,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建立進貨台賬,明確記載所經營化工產品的進貨產品名稱、時間、數量、地點、簽收人員。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事項。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二)、(三)、(四)項所規定的內容必須在本單位辦公地點醒目位置上牆公示。

三、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和運輸我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職權進行監管,對發現的不屬於工商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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