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二

2021-10-01 04:12:21 字數 4733 閱讀 8634

第三十八條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一)以「一般**」、「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台**」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二)以「易貨**」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三)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四)以「補償**」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補償**合同、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五)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進行進料抵扣登記,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專用聯,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八)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於已經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九)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註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十)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十一)以「對台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二)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加工後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十三)以「租賃**」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 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十五)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 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 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十六)以「 旅遊購物商品」及「一般**」方式報關的包機**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七)以其他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憑證。

第三十九條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准的總、分(子)公司關係等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時,收匯單位可以向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辦理「境外收匯過戶」手續以便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報告時應當提供境外收匯過戶申請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如所屬外匯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 如所屬外匯局實行核銷報告電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核銷憑證的電子資料。

第四十一條出口單位出口後,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於報關金額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內,或者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於報關金額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核銷報告手續。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大於報關金額超過等值2000美元,單筆收匯或進口金額小於報關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以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第四十二條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時除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原因說明函,以及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資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八)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第七章出口收匯核銷

第四十三條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包括電子資料)後,應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核對出口單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資料不一致或提交的審核材料不齊全,應退出口單位進行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憑證或電子資料的核對、修改手續。

第四十四條外匯局可以根據各地業務量和出口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分別採取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方式:

(一)逐筆核銷: 即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至對應進行報告,外匯局按照至對應的原則逐筆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於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資料。

(二)批次核銷: 即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於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資料。

外匯局審核批次核銷資料時,應當按照核銷單與核銷專用**量對應的原則進行。

(三)自動核銷: 即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採集的核銷單資訊和報關資訊,以及從「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採集的收匯資訊,進行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

第四十五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一般**」、「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寄售代銷」、「對台**」、「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二)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規定的工繳費收匯核銷。

(三)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進料加工項下經外匯局核准抵扣的,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加工合同,對增值部分進行收匯核銷,進料部分用相應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進料深加工」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口報關單應當由轉出方所在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四)以「補償**」方式出口的,如報關單註明金額小於或等於進口報關單註明金額的,直接抵扣核銷; 報關單註明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註明金額的,對超過部分進行收匯核銷。

(五)以「退運貨物」、「進料料件復出」、「進料料件退換」、「進料邊角料復出」、「出料加工」、「保稅工廠」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或憑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或不收匯核銷; 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按不收匯差額核銷。

(七)以「租賃**」、「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為承租方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若收回的租金金額不足核銷的,差額部分可憑退回裝置(貨物)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如我方為承租方的,憑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辦理不收匯核銷。

(八)以「對台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註明的結匯金額核銷; 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九)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註明的結匯金額核銷; 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攜帶外幣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上註明的毗鄰國家貨幣金額核銷;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 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貨款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上註明的金額核銷。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百科名片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目錄 隱藏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出口單位備案登記 第三章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 第四章出口報關 第五章出口收匯 第六...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匯發 2003 91號 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簡稱外匯局 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辦理備案登...

7 2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匯發 2003 91號 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簡稱外匯局 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辦理備案登記 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