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2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10-01 16:29:17 字數 4659 閱讀 98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23年8月5日印發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辦理備案登記、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在其註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第四條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率、出口**方式、收匯方式以及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等情況,並結合相關部門對出口單位的管理意見,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分別採取自動核銷、批次核銷和逐筆核銷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外匯局對出口單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管理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核銷員管理辦法由各分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總局備案後執行。

第二章出口單位備案登記

第六條出口單位取得出口經營權後,應當到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並到有關部門辦理「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電子認證手續。

第七條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正本及影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證》正本及影印件;

(五)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影印件;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出口單位電子檔案資訊。

第八條出口單位在外匯局備案登記的電子檔案資訊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辦理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變更登記手續後乙個月內,持有關部門變更通知,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變更該出口單位ic卡許可權。

第九條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經營資格的,應當在乙個月內,持相關部門的有關檔案到外匯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外匯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登出該出口單位ic卡許可權。

第三章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

第十條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的發放實行逐級核發,專人負責制。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各分局核發核銷單,各分局向所轄中心支局核發核銷單,各中心支局向所轄支局核發核銷單,各外匯局向所轄出口單位核發核銷單。

第十一條出口單位在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後由本單位核銷員持本人「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第十二條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並將核銷單電子底賬資料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資料中心。

第十三條外匯局應可以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和日常業務經營狀況調整發單數量,對出口收匯核銷考核中被評定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達標企業」實行按需發單,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出口單位應控制發單。

第十四條出口單位在領取核銷單時,應當辦理簽領手續。空白核銷單長期有效。

第十五條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核銷單發生全額退關、填錯等情況的,出口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單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出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經營資格或發生合併、分立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一)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經營資格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登出,對已經報關出口的核銷單應當按規定繼續辦理核銷手續。外匯局應當對其停止發單,對已發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匯局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二)出口單位因合併、分立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登出。外匯局應當對其已發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匯局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三)出口單位因合併、分立繼續經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乙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登出,並應當按照合併、分立協議的約定繼續承擔原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第十八條出口單位發生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外匯局可以對其已領未用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第四章出口報關

第十九條出口單位到海關報關前,應當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

第二十條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應當準確、完整,並與出口收匯報關單證明聯(以下簡稱「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一條出口單位報關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報成交**、數量、運費、保費以及加工**合同協議號等內容,保證報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對監管方式為需要使用核銷單報關出口的,海關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交的核銷單和其他報關材料,並核對核銷單電子底賬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海關為出口單位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在核銷單「海關核放情況」欄加蓋「驗訖章」,並對核銷單電子底賬資料進行「已用」核注,結關後應出口單位申請向出口單位簽發注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同時將核銷單電子底賬的核注情況和報關單電子底賬等資料通過「中國電子口岸」資料中心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海關簽發報關單時,核銷單號碼和報關單號碼應當一一對應。

第二十五條出口單位在報關出口後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將已用於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外匯局交單。

第五章出口收匯

第二十六條貨物出口後,出口單位應當按照出口合同約定的收匯時間和方式以及報關單註明的成交總價,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即期收匯項下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後180天內收匯,遠期收匯項下應在遠期備案的收匯期限內收匯。

第二十七條對於下列外匯的結匯或入賬,銀行可以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專用聯」):

(一) 對於直接從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銀行應當按照結售匯管理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手續或辦理進入出口單位的經常專案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入賬」)手續後,出具核銷專用聯。

(二)對於出口貨物保險或出口信用保險所得的理賠款,銀行應當在憑核銷單正本、理賠協議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出口貨物保險理賠款」或「出口信用保險理賠款」。

(三)對於通過福費廷業務方式取得的外匯資金,銀行應當在按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福費廷業務」。

(四)出口保理項下,銀行未向出口單位提供融資服務或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銀行應當在出口單位從境外收回出口貨款後,按規定為其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向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

銀行向出口單位提供無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銀行可以在向出口單位提供融資資金並按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後,以融資金額為準向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編寫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同時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出口保理融資業務」。待銀行從境外收回貨款後,扣除融資資金及利息後,出具餘款的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出口保理餘款」以及保理項下的相關費用和融資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報單號碼和原核銷收匯專用號碼。

(五)對於從境外進口商在境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收回的貨款,銀行應當在按規定辦理結匯或入賬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境內離岸賬戶劃轉」。

(六)對於深加工結轉業務項下轉出方收回的外匯,銀行應當在為轉出方辦理結匯或入賬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深加工結轉收匯」字樣及轉入方單位名稱。

(七)對於出口買方信貸項下的出口收匯,銀行應當在憑出口合同、,出具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出口買方信貸,境內劃轉」。

(八)對於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對於攜入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銀行應當在憑出口合同、發票、核銷單、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入境申報單正本為出口單位辦理結匯手續,並在申報單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加蓋戳記後出具核銷專用聯,同時應當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外幣現鈔結匯」。 對於攜入現鈔金額未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銀行應當憑出口合同、發票、核銷單和結匯申請辦理現鈔結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外幣現鈔結匯」。

邊境**和包機**出口業務項下出口收匯除外。

(九)銀行在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押匯的結匯或出口信用證下遠期匯票貼現業務、打包放款的入賬手續時不得出具核銷專用聯,應當在出口貨款收回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出具核銷專用聯。

(十)對於直接從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需由境內銀行轉匯的,在辦理境內原幣劃轉手續時,由解付行出具核銷專用聯。轉匯行應當在交易附言中註明「轉匯」字樣。

(十一)其他外匯局規定可以出具核銷專用聯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對於下列外匯的結匯或入賬,銀行不得為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

(一)除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二)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從境內其他單位外匯賬戶或者從同一單位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外匯賬戶劃轉來的外匯;

(三)其他外匯局規定不得出具核銷專用聯的。

第二十九條銀行在出具核銷專用聯時,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賬聯的業務內容一致。核銷專用聯應當具有以下要素:

1、經辦銀行名稱;

2、結匯或收賬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賬號;

4、實際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種扣費明細(如有)、金額及幣種;

6、淨結匯或入賬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涉外收入申報單編號或核銷收匯專用號碼;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10、銀行業務公章及業務員簽章;

11、其他外匯局規定應當註明的。

7 10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提高對外服務效率和水平,促進 便利化,根據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本辦法只適用於出口收匯網上核銷業務試點分局。第二條 出口收匯網上核銷 以下稱網上核銷 是指出口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從外匯管理部門 提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以下...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百科名片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目錄 隱藏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出口單位備案登記 第三章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 第四章出口報關 第五章出口收匯 第六...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匯發 2003 91號 嚴格規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簡稱外匯局 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辦理備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