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裝置租賃管理辦法

2021-09-30 09:09:27 字數 3176 閱讀 7870

第三章租賃費計算方法及結算

第十條本著「以租養機」、「收支平衡」、「新舊有別」、「細化、量化」的原則,並考慮裝置出租率、裝置新舊程度和租期長短來核定收取裝置的租賃費。裝置租賃費由折舊費、檢修費和管理費三部分構成。

第十一條

折舊費結合公司實際,以現行的裝置折舊年限計算折舊率。折舊費全額上繳公司。

檢修費用於租賃裝置的大中修。綜採、綜掘裝置的加權平均檢修費率不超過15%;其它工礦裝置的加權平均檢修費不超過10%。

管理費綜採、綜掘裝置的管理費率0.5%;其它工礦裝置的管理費率為2%。

各種費率以三年為乙個測算和調整週期,由機電裝置租賃公司每三年對各種裝置進行一次測算和調整,並將調整後的各種費率和裝置基本租賃費標準印發各裝置租用單位。

第十二條

考慮庫存裝置不能全部出租時收回全部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制定裝置的出租率。按綜採裝置、綜掘裝置、工礦裝置分種類測算其單台裝置實際出租率,由租賃公司每三年進行一次測算和調整,並與各種費率標準一併印發裝置租用單位。

第十三條

單台裝置的基本月租賃費計算方法:

原值×(折舊率+檢修費率+管理費率)

月租費出租率×12

第十四條

租賃費實行「優質」加價、「低質」降價的原則,根據裝置新舊程度和使用狀況,在基本租賃費基礎上適當浮動。具體規定如下:

1. 綜採綜掘新裝置第一年使用的,租賃費上浮20%;第二年使用,租賃費上浮10%;第三年及以後,按基本月租賃費收取;其他新裝置使用前二年,租賃費上浮10%,第三年及以後,按基本月租賃費收取。

2。 舊裝置到達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三年內租賃費下浮10%;第四年及以後下浮20%。

第十五條

鼓勵使用單位長期租用裝置,降低裝置檢修費用。對成套綜採、綜掘裝置,根據租用期長短實行租賃費浮動。租用期短的,租賃費上浮,用以彌補甲方增加的中修費用;租用期長的,租賃費下浮,用以對乙方裝置長期使用中增加的維修費用予以補償。

具體規定如下:

租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租賃費上浮30%;租用期在三個月以上至一年的,租賃費按基本標準收取;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賃費下浮15%(工礦裝置除外)。

第十六條

裝置租用期以裝置入廠(礦)之日起至裝置離廠(礦)之日止計算。但安裝期間因檢修單位(或廠家)原因影響的時間應從整套裝置租用期中扣除不計。

第十七條

綜採、綜掘裝置在井下新工作面直接搬家倒麵而不公升井檢修的,其租用期應在扣除搬家倒麵時間後連續計算,同時根據租用期長短執行租賃費浮動標準。

第十八條

科研試驗專案、技術改造後試執行的裝置,在首次使用期間,報請公司批准,可減收或免收試用期內的租賃費。

第十九條

公司直屬單位的裝置租賃費,按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內部銀行的方式代收結算。

裝置租賃費的收取按台、日計算,每月結算一次;符合租用期浮動條件的,在使用期間按基本標準每月正常結算,在裝置退租交回時,按浮動標準統一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章租賃程式和裝置管理

第二十條

乙方每年12月1日前向甲方報送下一年裝置租賃計畫,甲方根據計畫統籌安排和調配裝置。乙方租用裝置時,應提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租用申請,申請必須註明所需裝置的型號、數量、使用地點、租用期等,並加蓋單位公章及負責人、經辦人簽字。乙方不按期提出租賃裝置申請,甲方不保證裝置**,責任由乙方自負。

第二十一條

凡生產急需租賃裝置,經公司有關領導批准,可先**裝置。乙方必須在三日內補辦租賃合同,不及時補辦合同者,甲方可按拖延天數每天加收2倍租賃費。

第二十二條

甲方接到乙方租賃裝置申請後,立即到現場調研,落實**,並在裝置安裝前通知乙方驗收裝置,辦理交驗手續。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生產急需,乙方可租用適量的備用裝置和主要部件,備用裝置和部件應按使用裝置的標準收取租賃費。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或提前停止租用的裝置,乙方要提前一周通知甲方,由甲方安排裝置的檢驗、呼叫和檢修。提前停租的裝置按提前天數退還租金。

第二十五條

對綜採裝置,安裝後應由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對安裝質量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停產整頓並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租賃裝置的調運,在乙方範圍內的運輸及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範圍之外的運輸及費用由甲方負責。各單位之間裝置調動憑甲方開具的裝置調撥單調運,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調動。

第二十七條

在裝置租用期內,乙方不得私自轉借或轉租裝置。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對租用裝置進行改造。因設計結構或製造問題,影響裝置正常使用時,應立即向公司有關部門和租賃公司匯報。

在各單位代保管的裝置,不得私自動用,嚴禁拆套或拆卸零部件,違者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裝置租用期內,必須做好裝置的保養和維修工作,發現故障及時檢修,嚴禁帶病作業、拼裝置或只用不修。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造成裝置的非正常損壞乃至報廢,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給予裝置原值2倍以上罰款。

第二十九條

裝置租用期間的維護、保養、檢修以及處理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裝置事故等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因製造或檢修質量問題造成在租用期內發生裝置事故,由乙方處理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理;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其它經濟損失,應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乙方退租交回的裝置必須保證整機裝置完整和使用效能正常,甲方在交接時應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雙方做好驗收、交接記錄。整機缺少零部件和裝置喪失使用效能,應分別按零部件和裝置原值的2倍對乙方罰款。

第五章租賃裝置檢修

第三十一條

租賃裝置的大中修理和技術改造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根據生產計畫,統一安排檢修單位和工期。

第三十二條

檢修單位對所檢修的裝置實行保修制,保修期三個月。對在保修期內因檢修質量而出現的裝置故障和事故,一律由檢修單位包修或賠償。

第三十三條

在保證檢修質量前提下,應本著修舊利廢、節支降耗的原則,努力降低檢修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甲方要嚴格審批檢修預、決算。

第三十四條

裝置進廠檢修,甲方應組織租、用、修三方有關人員對裝置進行預檢、中檢和竣工驗收,在檢修中應進行經常性的技術質量監督,遇有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彙報。

第三十五條

公司內無檢修能力的少數租賃裝置,由甲方按外委審批程式辦理對外委託檢修手續,乙方無權直接外委。檢修裝置中的零部件確因無法達到工藝要求或不能保證工期需要外委時,可由檢修單位按公司外委審批程式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其它有關機電裝置租賃辦法與本辦法牴觸的,執行本辦法。

山西省大土河焦化有限責任公司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機電裝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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