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 構配件 成品及半成品檢驗制度

2021-09-30 09:05:15 字數 1619 閱讀 1285

一、為保證產品質量,規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質量檢驗工作,規範承包人和監理人產品質量檢驗行為,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範圍:水泥、粉煤灰、水、砂石骨料、外加劑、鋼筋、聚苯乙烯閉孔泡沫板、復合土工膜、保溫板、橡膠止水帶,聚硫密封膠等原材料檢驗;混凝土、砂漿、泥漿等半成品和成品檢驗。

三、承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建立、完善試驗室或委託由資格的試驗室,試驗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儀器裝置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認證。試驗室須經監理認可後方能投入執行。

四、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採購材料,在材料進場前24小時通知試驗監理工程師。對進場材料承包人須提交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技術標準、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供監理審查。

五、進場材料有關證明和資料經試驗監理工程師審核後,承包人按合同(或現行規範)規定的數量、試驗方法、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原材料、半成品或構件在監理人見證下進行取樣檢驗。

六、對承包人無法承擔的某些特殊檢測專案,承包人可委託社會上具有相應資格並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單位進行檢驗,但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七、承包人應無償地為監理人員抽查試驗提供條件和方便,並保證監理人員可以不受阻礙地進出試驗室。

八、承包人須按試驗監理工程師指示進行重新檢驗,並且監理人員可免費使用承包人試驗室的設施和材料重新檢驗。必要時監理人員也可委託第三方重新檢驗,重新檢驗結果與合同不符,則重新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九、由於某種原因無法提供合同檔案規定的材料,承包人計畫使用代用材料時,應提前14天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請,報監理部批准。採用代用材料必須有代用材料的材質技術指標和試驗報告。

十、承包人應對提供的材料負全部責任。一旦發現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須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換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合同責任。

十一、承包人未能按規定進行建築材料質量檢驗和辦理質量合格認證,造成工程專案施工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合同責任。

十二、申報簽證程式

1、每批原材料進場,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進場材料檢驗。

2、工程開工前及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技術規範規定按月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對建築材料進行自檢,並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試驗監理工程師確認。

3、監理接到承包人申報後12——36h內進行檢查核實,並簽證確認。

十四、質量檢驗

1、各種原材料、半成品技術效能、指標等均應符合有關設計檔案的規定或合同檔案技術規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各種原材料應有出廠證明書或檢驗報告單。

3、水泥品質應符合合同檔案技術規範和現行的國家及有關部頒標準的規定。運至工地的水泥,應有產品出廠日期和廠家的品質試驗報告。承包人試驗室必須在監理人見證下進行複檢。

必要時還應按試驗監理工程師指示依照有關規程規範要求進行化學分析。

4、外加劑應有產品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及使用說明。當貯存時間超過產品有效存放期,或對其質量有懷疑時,必須重新進行質量檢驗鑑定。

5、橡膠止水帶、保溫板、聚硫密封膠、復合土工膜必須進行抽檢。

十五、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石料、止水材料的檢驗專案、檢驗方法、檢驗頻率及控制標準等均應按合同技術規範、設計技術要求、有關規程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規定執行。

十六、試驗監理工程師為進行材料檢驗所進行的批准、審核、檢查、認證等,並不能減免承包人所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十七、本制度未明確之處按相應現行規程、規範、技術要求執行。

原材料 構配件 成品及半成品檢驗制度

十二 申報簽證程式 1 每批原材料進場,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進場材料檢驗。2 工程開工前及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技術規範規定按月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對建築材料進行自檢,並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試驗監理工程師確認。3 監理接到承包人申報後12 36h內進行檢查核實,並簽證確認。十四 質量檢驗 1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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