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九局高等院校畢業生管理辦法

2021-09-30 09:11:32 字數 4750 閱讀 36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等院校畢業生管理,優化畢業生隊伍結構,強化人力資源配置,為九局擴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按照精細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結合九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鐵九局範圍內所有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三條中鐵九局人力資源部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高等院校畢業生的接收、見習、定職、職業發展規劃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中鐵九局其他各部室負責本系統專業高等院校畢業生的見習、職業發展規劃管理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子分公司負責本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的見習、定職、職業發展規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畢業生的接收

第六條接收原則

(一)實行總量控制按規定條件接收的原則,立足生產急需,突出主要專業,嚴格接收標準,確保接收質量。

(二)編制畢業生接收計畫必須堅持當前和長遠有機結合的原則。

(三)畢業生洽談堅持「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的原則。

(四)接收畢業生堅持以接收本科畢業生為主,緊缺專業及邊遠地區可接收少量專科畢業生的原則。

(五)畢業生分配安置堅持「專業對口、按需分配、統籌兼顧、均衡分布」的原則。既要考慮單位需求與畢業生的個人意願,又要統籌考慮人才總體分布。

(六)堅持學用一致的原則,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用其所長,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局本部原則上不直接安置畢業生。

(七)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

第七條接收條件

(一)國家正規全日制院校專科及以上畢業生。

(二)思想品德端正、學習成績優良、身體健康。

第八條接收程式

(一)子、分公司在每年六月末上報次年需求計畫,局人力資源部根據上報情況提出接收計畫預案,經總經理審批後下達畢業生接收計畫,並報送股份公司、相關省市高校畢業生指導中心。

(二)參加全國各大高校的畢業生洽談會,與畢業生簽訂《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及《中鐵九局畢業生就業補充協議書》。

(三)按簽訂協議***戶口增長計畫指標。

(四)畢業生報到。畢業生按規定日期攜帶報到證、畢業證、學位證、戶口遷移證報到,並進行戶口、組織關係的接轉工作。自報到之日起(沒報到者按報到證規定之日期算起)超過三個月不到崗的,由中鐵九局取消接收資格,退回原畢業學校。

(五)畢業生由各子分公司統一組織體檢,對患精神病、傳染病、傷殘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生退回原畢業學校。

第三章畢業生的見習

第九條畢業生報到後,對不實行見習期的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含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生)直接聘任;本科及以下(含研究生結業)畢業生實行見習期,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間聘任為見習生。畢業生試用期為六個月。

第十條畢業生實行崗前培訓,由局人力資源部或子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教育、企業概況、企業文化、企業發展戰略、思想政治、局現行有關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人力資源部要根據畢業生所學專業,按照「專業對口,學用一致」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畢業生實行見習指導老師制度。為確保畢業生有專人指導、專人培養,使其盡快成長,要嚴格推行見習指導老師制度。為保證指導質量,各單位要做好指導老師的選配工作,選思想素質好、工作作風踏實、專業技術能力強、有豐富實踐經驗、專業對口的人員擔任指導老師。

第十三條子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要會同各專業部門,為每名畢業生有針對性的建立《見習手冊》,分階段制定「見習計畫」,見習內容經各專業部門負責人審閱合格後實施。

第十四條畢業生見習期間,要服從工作安排,遵章守紀,虛心學習,努力鑽研,奮發向上,嚴格按計畫進行見習並填寫見習總結與見習鑑定。

第十五條指導老師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履行指導職責,嚴格按照見習內容,通過各種形式,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使畢業生熟悉工作程式,了解專業特點。分階段填寫《見習手冊》,做好見習鑑定,階段見習計畫沒有完成的,要在下一階段進行補習,確保見習質量。

第十六條建立畢業生見習監督檢查制度,子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至少每半年對畢業生見習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局人力資源部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抽查,對畢業生的分配、見習計畫制定、指導老師的配備、見習計畫的落實等工作進行監督,保證畢業生見習期內得到有效指導與培養,見習工作不流於形式。

第十七條畢業生見習期間不得辦理調動、離職、外出勞務、留學、報考研究生等事項,以保證見習計畫的落實。

第四章畢業生的定職

第十八條見習期滿後,畢業生本人寫出見習總結,子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考核,做出全面鑑定,並提出定職定級意見,填寫《高等院校畢業生見習期考核鑑定表》,經局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定職手續。

第十九條畢業生見習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乙個月的,見習期按月順延。見習期滿沒有完成見習計畫要求的,應延長見習期半年,延長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定職為工人職務。

第二十條各子分公司每年七月底前要完成定職畢業生的考試、考核工作,確保畢業生按期定職。

第五章畢業生的職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畢業生自定職之日起,納入職業發展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職業發展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個人發展與企業需求最佳匹配的原則。

(二)堅持準確評價、合理定位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規劃培養原則。

(四)堅持職責明確、分工負責、逐級落實的原則。

(五)堅持有獎有罰、獎罰明晰、有效激勵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為加強領導與管理,各子分公司應成立畢業生職業發展規劃與培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各業務系統的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負責職業發展規劃與培養的領導、決策及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畢業生職業發展途徑分兩種,一是專業技術途徑向專家方向發展,二是行政、黨群管理途徑向高層管理者方向發展。

專業技術途徑具體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助理級-中級-副高階-教授高階-專家。

行政、黨群管理途徑具體為:工程類:技術員-專案技術主管-專案總工程師(專案副經理或機關部門副職)-專案經理(機關部門正職)-公司領導層。

管理類:專案部職員-專案部部門負責人-機關部門職員-機關部門副職-機關部門正職-公司領導層。

第二十五條畢業生首次職業發展規劃期限為五年,培養目標如下:

(一)專業技術途徑:定職為助理級的畢業生,自定職之日起兩到三年內要基本達到中級專業技術水平,六到八年內基本達到高階專業技術水平。

(二)行政、黨群管理途徑

工程類:自定職之日起,兩到三年內達到專案技術主管任職標準,三到四年內達到專案總工程師(副經理)任職標準,四到五年內達到專案經理任職標準。

管理類:自定職之日起,兩年內達到專案部部門負責人任職標準,兩到三年內達到機關部門職員任職標準,四到五年內達到機關部門副職任職標準。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每年在對定職畢業生進行全面考核、談話的基礎上,結合個人發展意願,按照專業技術與管理的一定比例,為每名畢業生進行科學合理的職業發展規劃,填寫職業發展規劃表,建立職業發展規劃與培養檔案。

第二十七條子分公司各業務部門的分管領導,結合本單位專業特點,組織制定本業務系統各規劃階段的培養內容,包括應主持或參與的工作,參加專業技術理論的培訓計畫等,培養內容要按季度詳細分解制定。

第二十八條對畢業生的培養實行「導師帶徒」的方式進行,導師負責按培養內容進行理論與實踐的具體指導,並按季度進行階段總結與檢驗。

第二十九條畢業生在培養過程中,可根據實際培養與成長情況,對規劃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畢業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培養目標任職標準的,可延長培養時間,待達到培養目標任職標準時再轉入下一目標的培養。

第三十一條建立畢業生職業發展規劃與培養的檢查、考核制度,局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單位的畢業生職業發展規劃與培養進行抽查,各單位每年要對本單位進行年度檢查與考核,對達到培養目標的師徒給予年度獎勵,對未達到培養目標的師徒視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導師的選聘

(一)導師選聘的基本條件是,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工作作風紮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具有培養目標崗位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經驗,樂於向畢業生傳授知識。

(二)導師的人選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提出,經本單位畢業生職業發展規劃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下達聘書聘任。

(三)導師可根據其能力同時擔任不超過三名畢業生的指導,導師應結合每個畢業生能力、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傳授。

第六章待遇與激勵政策

第三十三條畢業生的待遇與激勵

(一)保障工資。畢業生實行保障工資,自報到之日起,凡正常出勤工作的,每月工資收入不低於保障工資,不足部分用效益工資補齊。見習期間當月出勤不足15天或受處分的,按薪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家費。對主要專業或當年緊缺專業,發給一定數量的安家費,在畢業生報到時由各子分公司統一一次性支付,費用由子分公司列支。安家費數額根據學校、專業及接收當年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三十四條指導老師、導師待遇

(一)指導老師、導師津貼標準。對見習生的指導老師及畢業生職業發展的導師均實行指導津貼,見習生的指導老師每指導一人每月給予100元的津貼,每名指導老師可指導不超過三名的見習生。畢業生職業發展的導師,每指導一人每月150元,導師每人可指導兩名畢業生。

導師每月指導津貼最高不超過300元。

(二)指導老師、導師評先制度。子分公司每年按見習生指導老師一定的比例,以指導態度、指導責任心、指導內容完成情況、見習生成長情況等為考核指標,評選出優秀的見習指導老師,由局或子分公司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兩年對畢業生職業發展的導師進行評選,主要以工作態度、責任心、培養內容完成情況、培養目標實現情況等為評選內容,按導師的一定比例評選出優秀導師,由局或子分公司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優秀導師在職務晉公升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指導老師或導師在指導工作過程中不履行責任,態度不端正,不能按期完成指導與培養內容,指導沒有效果的,扣發指導津貼,不得再聘任指導老師或導師。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畢業生經單位體檢合格後,自報到之日起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五年,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滿五個月時,對所有畢業生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後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表現較差的,由單位領導研究是否留用,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報局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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