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隊伍管理辦法

2021-09-30 05:15:49 字數 4419 閱讀 4515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勞務分包隊伍的統一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專案勞務作業的實施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工、抹灰工、鋼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訊號指揮工、機械操作工、塔吊司機、架子工、電工、電焊工、測量放線工、裝飾木工、鑲貼工、金屬工、塗裱工、幕牆工、築路工、瀝青工、瀝青混凝土攤鋪機操作工、道路養護工等25個類別。

第二章建築勞務分包管理

施工現場勞務隊伍管理實行總包單位負責制,專案經理為勞務隊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分包隊伍負責人為各自分包隊伍人員管理的責任人。

施工的勞務隊伍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並在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備案的勞務企業。

施工企業分包專業工程或勞務工程,必須先簽訂分包合同後施工。分包合同簽訂後,七日之內必須向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合同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對未簽訂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違法分包進行處罰。

勞務分包合同應明確約定工程範圍、建設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工期要求、安全生產責任、文明施工要求、勞務分包價款數額、計價方式和標準及結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擔保及分包商履約擔保、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勞保費等事項。

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額支付建築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

勞務用工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7日內應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總承包單位直接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必須經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備案後才能有效)。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將予以經濟處罰(500-1000元/每人),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者清出長興島建築市場;農民工不簽勞動用工合同的不得在島內從事建築安裝活動,並記入個人不良行為檔案,用人單位應與其結清工資,勸其立即離開施工現場。

建築勞務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務用工制度,招用勞務人員時,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八)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禁止勞務企業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建築勞務活動。

勞務分包企業應遵照長興島公安部門規定為每名外來農民工辦理暫住證。未辦理或辦理不全的企業將限時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還未辦理完成的企業將處以1000元/每人的罰款。

在工程開工前勞務分包單位必須認真填報《施工現場勞務人員登記表》,監理單位負責對該登記表的填報內容進行審核並報送工程建設事務中心,由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對具備條件的人員統一辦理 「ic卡」上崗證。ic卡管理事宜依據《標準化、數碼化工地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凡不符合該登記表要求的人員不得上崗。

進入施工現場的勞務人員必須佩戴「ic卡」上崗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進行檢查、監督。如在施工現場發現未佩戴上崗證的人員,將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每人的罰款;對監理單位處以100元/每人的罰款並進行通報批評。

在工程開工前總承包單位必須編制《施工隊伍管理措施》,經監理單位審核後報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備案。

「施工隊伍管理措施」備案是管委會投資專案開工前置條件之一,內容包括: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支付措施、農民工及管理人員花名冊、半軍事化管理、持證上崗、安全生產以及貫徹落實備案措施的相關規定等。

專案部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行動態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建設事務中心的監督和分包單位的協助下編制動態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花名冊》和《施工現場農民工花名冊》。

《施工現場農民工花名冊》 必須以勞務分包企業為單位,以班組為單元編制;每月10日前,由總包單位負責在現場公告欄張貼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總包單位必須將電子版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花名冊》和《施工現場農民工花名冊》上報備案。專案部將根據總包單位上報的花名冊到現場進行抽查,抽查出現錯漏情況的將對總包單位處以500元/每人的罰款。連續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將按私招亂僱處理,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備案後的花名冊作為勞務隊伍管理、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意外傷害保險」賠付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將不支援不在花名冊內的農民工拖欠工資的投訴。

勞務隊伍的工地管理人員和勞務隊長必須與所在勞務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並明確責任和管理許可權。管理人員和勞務隊長離開原受聘企業,該企業必須5日內到工程建設事務中心做變更登記。勞務企業不與勞務隊長簽訂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明確責任和管理許可權,按非法分包或轉包處理,情節嚴重者清除出長興島建築市場。

勞務發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企業提供辦公、住宿、飲食、文化、衛生等臨時設施;負責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以及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的協調和現場管理;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履約及綜合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指導、監督,並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採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建築勞務分包價款中扣除。

勞務分包企業應向所承建專案委派專案勞務隊長等管理人員,負責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人員的生產安排、質量安全和統一著裝、持證戴牌上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勞務發包人的協調和管理。

勞務分包企業完成施工作業內容並經勞務發包人驗收進入下一步施工作業工序,即為工程質量責任履行完畢。禁止建築勞務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

勞務分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相應的生產操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勞務企業全部作業人員持有資格證書的比例應當達到100%。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過期的人員,必須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做好人員聘用、勞動合同簽訂、員工培訓、施工班組管理等基礎性工作。特別要加強勞務價款和工資收支、經辦人員配備、證明材料歸檔等管理。

勞務發包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與工程建設事務中心簽訂「不拖欠民工工資款承諾書」,註明凡民工工資未全部發放落實,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勞務發包人必須在施工現場張貼「按月發放民工工資告知書」,註明總包、分包、維權部門**。

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勞務隊伍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對施工區、生活區、辦公區實行封閉劃分。施工現場勞務作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統一被單、床單等內務。對沒有統一服裝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業將處以200元/每人的罰款。

第三章勞務用工與培訓

建築勞務企業應當依法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不得隨意延長勞務人員的工作時間;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務人員,勞務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務企業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方式和工資,但勞務企業支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為提高勞務企業的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及安全。各勞務企業管理人員及勞務人員應配合工程建設事務中心搞好勞務人員入場前的封閉培訓工作,保證沒有資格證書的勞務工經過培訓取得生產操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確保施工現場的勞務工達到全員持證上崗。

第四章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對建築勞務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建築勞務企業在安全生產上應接受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的監督管理,並對分包的勞務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為勞務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具,指導勞務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措施,並監督落實。

建築勞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勞務作業現場負責人對分包的勞務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負具體的領導責任。

建築勞務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令,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防護鏡等),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建築勞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新入場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場前的集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取得「ic卡」上崗證的,都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在教育培訓檔案中。

建築勞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務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嚴格履行合同條款,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勞務企業撥付工程款項,以及進行建築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建築勞務企業應及時發放建築勞務人員的工資,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除及時向勞務企業撥付工程款外,還應監督勞務企業按時發放勞務人員工資,工程建設事務中心負責人現場監督、核實、確認。凡造成拖欠勞務人員工資的,除追究勞務企業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具有相關責任的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的連帶責任。

建築勞務人員要增強法制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要依靠法律解決,不得採取任何違法違規的過激行為。

第六章獎罰

認真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築企業,在年度綜合考評、先進評選、招投標時對企業及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加分獎勵,並列入「合格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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