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倉儲及領用管理辦法

2021-09-30 04:52:48 字數 4893 閱讀 2397

(4)為了規範和強化我局材料的倉儲、領用管理,做到科學嚴謹、規範受控、責權清晰,保證材料的質量,降低成本,減少浪費,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材料的倉儲管理

材料經驗收入庫後,需按要求進行材料分類、建卡、建帳保管、定期盤點清查,做到帳、卡、物相符,認真做好各類材料庫存報表,及時準確反映庫存材料動態,最大限度降低材料庫存量和庫存週期。建立健全倉庫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好材料的儲存、防護工作。

1、搬運、儲存、防護管理應做到:不丟失、不損壞、不報廢、存放有序、儲存量合理、提供及時、不隨意斷檔。

2、儲存、防護要求:保證快收、快發、及時齊備、按質、按量地把材料**到現場。應做到「四保」、「三化」。

四保:(1)保質:無論材料儲存時間多短,應當保證材料的完好不變質;

(2)保量:不論材料儲存時間長短,應當保證數量準確,件數不缺,重量不耗損,做到帳、卡、物相符;

(3)保安全:儲存期間應保證材料完整無事故,防止因火災、偷盜、破壞或自然災害的侵蝕而造成的各種損失;

(4)保急需:隨時準備發料,生產一旦急需,應在最短時間內材料發出,以確保生產的需要。

三化:(1)倉庫規範化:根據生產任務儲存材料量,做到分割槽分類,合理布局,庫容整潔,堆碼有序,標識鮮明(標識牌按貫標要求製作,符合局程式檔案《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式》要求);

(2)存放系列化:按照材料的不同材質、規格,擺放整齊、規格不串、材質不混、數量準確、帳證物卡相符、標識清楚,確保庫存材料無差錯,無丟失;

(3)保養經常化:按照材料的特性和保管要求合理存放、妥善保養、經常檢查,做好儲存材料的防腐、防鏽工作,以保證庫存材料無損壞、無隱患、無霉爛變質。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要隔離保管、嚴密監控、限制使用。

4、每月協同財務對帳目進行審核,定期進行清庫盤點,積極盤活庫存材料,做好不良資產的清理、核銷工作。

5、專案部(工區)由材料部門統一設定倉庫,施工隊(廠)、民工隊一律不設小倉庫。

6、根據工程使用需要和儲存的各類材料的性質、特點,以及有關規範和要求設計修建倉庫。倉庫應具有一定封閉性、安全性和足夠的面積,使材料完好儲存,避免被盜,防火、防潮。火工庫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安全要求,經當地公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7、火工庫、油料庫及化工庫保管員應具備較強的安全防範意識,嚴格執行防火制度,時常檢查庫內、庫外,排除安全隱患,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嚴禁在庫房範圍內煮飯、吸菸、喝酒。

8、火工庫保管員必須持有效《爆破證》,必須掌握所管火工材料的爆破效能、特點等常識及其保管常識,每天檢查庫房,檢視火工材料有無霉變、蟲蛀、鼠咬等情況,一旦有異常情況,應立即上報。

9、按照材料的儲存要求,要在各儲存環節中建立明確的作業要求和責任,編制儲存作業指導書,按要求實施儲存過程的質量控制。

10、各類材料應按照「貫標」要求進行標識。各種型號的鋼材、型材及有色金屬類按生產廠家、品種規格掛標籤或立標牌進行標識;水泥按不同廠家、品種、批號、生產日期分別堆放,並立標牌;砂石骨料按粒徑和不同規格堆放、標識,避免混倉;預製件用油漆標識生產日期、預製件型號、規格,並分別存放;各種油類按名稱、規格和生產廠家進行標識,分類存放;各類化工產品、火工材料應按照爆破材料安全規程要求進行存放,並按名稱、型號、規格和生產廠家進行標識。

11、主要材料儲存要求:

(1)水泥存放必須有罐(散裝)或有庫、有棚(袋裝),庫房乾燥,下鋪或墊隔潮物。一般水泥從出廠到使用,不宜超過三個月,快硬水泥、高階水泥儲存期不宜超過乙個月,礬土水泥、矽酸鹽水泥和自應力水泥儲存期不宜超過兩個月,不宜久存。袋裝水泥堆垛高度一般以10袋為宜,垛寬以5—10袋為宜,與牆距離不小於20公分。

(2)鋼材如露天存放,要求料堆下部墊30—50cm高垛基。料堆上面用彩條布覆蓋。

(3)火工材料儲存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不同性質的火工材料必須按規定分別儲藏,不得混放。

火工材料應按下列規定堆垛:寬度應小於5m,垛與垛間寬度為0.7—0.

8m,堆垛與牆壁應有0.2m的空隙。炸藥的堆垛:

可原箱就地碼垛,墊高20—30cm,離牆不少於1m。硝銨炸藥垛高一般不超過1.8m,膠質炸藥垛高不超過1.

5m。火工材料不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下墊20cm方木或墊木。

(4)木材應在貨棚中保管,乾燥,遠離易燃易爆品,與其它建築物保持12—20m防火距離。

(5)油料採用油罐儲存(最好是地下、半地下油罐)。潤滑油要按油品、牌號分別保管,嚴禁混淆,並用專用容器發放。

(6)橡膠製品、合成樹脂與塑料應儲存於陰涼、乾燥、整潔、通風良好的庫房,不得露天存放,不可受潮和日光照射。

12、材料的搬運措施

(1)新購材料或者專案進出場材料需要搬運時,搬運前要做好周密的準備工作。對搬運中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應制訂「搬運要求及防護措施」,如使用吊車吊裝材料,裝易燃易爆品等,須有專人監護控制,操作要按局質量體系程式檔案《材料搬運、儲存、防護控制程式》進行。火工材料的運輸要嚴格執行公安部門規定的運輸手續制度,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準運證」方可運輸。

(2)應詳細檢查所搬運材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效能、重量及包裝情況等,做好記錄,填寫裝箱單。

(3)重要材料一般要專人押車,委託單位運輸時一定要有運輸合同,要有材料清單,並由押車人或承運方簽字。

(4)卸車時,要根據材料具體情況,採取正確的卸車方法,注意材料的安全,嚴禁野蠻裝卸。

(5)搬運結束時,要按隨貨同行的材料清單清點材料,檢查有無搬運過程中造成的損壞。

二、材料領用制度

1、專案部(工區)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材料領用制度》檔案,對施工單位、外協隊(民工隊)等單位領用材料做出相應的規定。該制度與本專案部經濟承包責任制一致,與施工隊、外協隊(民工隊)經濟利益掛鉤。

2、各內部施工作業隊必須固定指定一至二人為該隊材料管理員,負責本隊材料的領用和管理及其領用手續的辦理,其它人無權領取材料,倉庫發料員只對材料員發料,有權拒絕其他人領取材料。

3、外協隊(民工隊)需由該隊第一責任人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一至二人負責本隊材料的領用和手續的辦理以及材料的管理,委託書需註名作業隊全稱、材料員名字、身份證號以及身份證影印件,經作業隊第一責任人簽字,加蓋該單位公章有效,該委託書一式五份(材設部門乙份,倉庫乙份,經營管理部門乙份,財務部門乙份,生產經營部門乙份)。倉庫發料員只對材料員發料,其它任何人無權領取材料。

4、施工隊、作業隊每月25日向生產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提交下個月材料計畫,經生產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審核修改後報材料部門。

5、各施工作業隊領用量,應根據需用量計畫填寫材料領用申請表,經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到倉庫領用料。

6、外協隊(民工隊)進場時,應與經營管理部門溝通,從經營管理部們取得該外協隊承包合同,明確其承包形式。

7、材料的領用一律實行定額領用制度。主要材料按已批准的計畫定額**並在單據上標明工程使用部位,輔助材料按消耗定額或費用總控制。倉庫發料員應根據生產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的施工進度計畫、材料計畫建立單項工程材料帳目,根據單元工程施工計畫、材料計畫、材料定額、領料單位的領用申請單核發材料。

嚴禁無證發料或以其它形式代替發料手續。發料時應加收5%—15%的採保費,外協隊(民工隊)採保費根據合同規定加收,記入專案成本。

8、外協隊(民工隊)的材料領用應注意區別對待:由專案部承擔的材料應開具材料領用單;由外協隊(民工隊)自己提供的材料,原則上由其自行組織,特殊情況需報歸口管理單位簽字、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專案部領導簽字批准後,材設部門開具調撥單,予以發放;根據承包合同,由專案部提供、外協隊(民工隊)承擔的材料,須開具調撥單。以上材料通通進行定額領料,超出定額以外的材料,需經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專案部領導簽字批准後開具調撥單,予以發放,其超出部分由該外協隊(民工隊)自行承擔,不得進入專案部成本。

9、外協隊(民工隊)領用材料,一律由其歸口管理單位材料員協同辦理,單據上必須有外協隊(民工隊)材料員、所屬主管單位材料員共同簽字,嚴禁隨意發放。

10、專案部各施工作業隊應加強內部定額管理和成本管理,確保計畫的準確性,嚴禁無計畫或超計劃盲目領用,積極配合材料部門、倉庫做好材料發放管理工作。

11、材料發出後,不得隨意浪費,損壞,使用完畢後的剩餘材料應及時退庫。退庫材料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計算退庫量。以領用單方式出庫的,辦理退庫單;以調撥單形式出庫的,可以用紅色調撥單或調撥單用紅色字作為退庫處理,轉財務核銷。

12、材料部門月末應與財務部核對材料入庫、出庫帳目、單據,協助財務部門、經營管理部門核算當月材料成本盈虧,對多耗和少耗進行原因分析,對無正當手續、正當理由超耗的施工作業隊,應予以處罰。

13、火工材料領用專項制度:

(1)必須有持有有效爆破證的人員專人負責火工材料的領用、退庫,人員須固定;

(2)領取火工材料時,需執「爆破作業指示單」,並且有相關負責人簽字方可領取,否則不予發放;

(3)「爆破作業指示單」必須認真填寫,負責人必須在「爆破作業指示單」相應位置親筆簽名,對其簽字負責。「爆破作業指示單」一式兩聯,倉庫存留一聯,與領料單、退庫單一並妥善儲存。保管員以此作為發放依據,領用數量不得超過需用數量;

(4)爆破作業完成後,作業隊必須當班退回剩餘的火工材料,對退回的火工材料,嚴禁返回倉庫,保管員需單獨存放,其退庫數量應為:領用量—實際使用量。如果作業隊當班未如數退庫,保管員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並且停發該隊火工材料,並且將給予責任人一定處罰;

(5)領取火工材料的運輸工具和容器不符合規定時,保管員不得發料;

(6)對於編碼識別的火工材料,盡可能做記號,如使用編碼雷管,按照號碼發放,將號碼登記清楚,以備查驗;

(7)保管員不准發出已經到儲存期限、已經變質、有問題待處理、不合使用要求的火工材料。

14、工器具領用制度:

(1)工器具實行建卡領用制度。工具卡一式三分,材料部倉庫乙份,領用人所在施工單位留存乙份,領用人留存乙份。

(2)領取工器具,需由領用單位出具單位責任人簽字的領用申請,由領用單位材料員帶上單位留存的該領用人的工具卡與領用人(帶上本人工具卡)一同前往倉庫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單位材料員和領用人均需在一式三份工具卡上簽字。

(3)工器具領用實行交舊領新制度,除第一次領用工器具以外,領用同類工具時需以舊領新。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工具損壞或無故丟失的,應由工具領用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賠償後,方可再行領取。

(4)領用人調換崗位,或者調離專案部時,將所有工器具、工具卡上交倉庫清點無誤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如有保管不善致使工具損壞或無故丟失,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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