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抵扣存在的問題調研報告

2021-09-20 17:48:34 字數 1620 閱讀 1252

(一) 政策方面問題

1、動產與不動產界定不清。國家雖然明確了「固定資產進項稅允許抵扣」,但同時又規定「企業購入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個大原則,並且給出了不動產的定義: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照此,一些以構築物形態存在的大型裝置,屬於不動產範疇,但在固定資產國標分類上,這些裝置又屬於專用裝置,在動產範疇內。例如電力企業中的輸電線路、石油化工企業的儲油罐等這些大型裝置就其構成而言屬於動產,但其一經構築,就已經形成土地附著物十幾年或者永久不會移動,又符合不動產的定義。出現動產與不動產界定不清,很容易導致「不該抵的卻抵了」的現象。

2、生產與非生產界定不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與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能夠抵扣的固定資產必須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

企業問題由此而來,如何才算是相關,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界定不清。

加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的管理。在實際稅務管理中,對企業申報抵扣稅額的固定資產,除了對其相關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和人工審核外,深入企業實地審核十分必要,一是加強對實物和資金的核查,確定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發生時間,防止隨意調節開票日期,將以前年度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當期新購申報抵扣稅款;二是對固定資產紅字發票核查,防止通過調換以前年度發票達到抵扣稅款目的;三是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具體用途、生產廠家、購貨合同進行核對,核查外購的固定資產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嚴防專用於非應稅專案、免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品的購進申報抵扣稅款。做到賬賬核對、賬實核對、票物核對,賬表核對。

依據企業申請,實行固定資產抵扣「預審制度」為企業增設一道風險防範「安全閥門」。

建議國家局盡快修訂出台固定資產與非固定資產分開開票分別認證抵扣的相關政策。

建議國家局在動產與不動產稅務處理與國標分類上明確劃分,相互一致。正式下文列舉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專案,以利於基層和企業的執行操作。

(二)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由於固定資產使用週期較長,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後發生改變用途的情況也在所難免。因此,主管稅務部門要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日常監管,輔導企業如實建立《固定資產稅收管理台賬》,將外購或自製固定資產的日期、名稱、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稅款等基本情況在台賬中逐一列明,稅收管理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其進行盤查,及時掌握企業已抵扣稅額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或損失等情況。

(三)加強固定資產銷售處置環節的管理。企業銷售、處置自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企業自主行為,但從有利於稅收管理角度出發,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法規賦予的權力,要求企業在銷售、處置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相關《固定資產銷售處置情況表》,報告企業固定資產銷售、處置的明細情況,以利於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徵管。

(四)加強固定資產稅收資料的管理。稅收管理員要在納稅人申報結束後,將企業納稅申報表與企業資產負債表進行核對,及時比對企業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與申報納稅情況,核對二者的資料關係是否相符。及時掌握企業固定資產在跨地區總、分支機構之間相互轉移的情況,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造成稅款的流失。

(五)加強增值稅轉型相關政策的宣傳。每月(季)稅收管理員要深入轄區企業及時將有關政策宣傳到位。抓住固定資產抵扣問題關鍵點,針對性地進行宣傳,解讀抵扣環節相關稅收政策,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促使納稅人自覺提高納稅遵從度,依法誠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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