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2021-09-20 12:46:33 字數 923 閱讀 7111

第一章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專案」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專案。

(2)「專案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專案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乙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乙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工程建設合同檔案。

第三章通知與聯絡

第四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專案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專案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專案監理細則。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本範本

第一條專案法人 業主 以下簡稱 甲方 與監理單位 以下簡稱 乙方 協商一致簽訂。一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專案的建設監理。1.1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1.3 本工程專案建設監理費用金額 人民幣 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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