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2021-09-12 14:00:53 字數 1921 閱讀 2642

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調研報告

近期我們小組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調查,經過彙總研究,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目前,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入股、轉讓、互換等形式。

二、土地流轉的效果

土地流轉形成了「四集中」:一是土地向龍頭企業集中。目前。二是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社集中。三是土地向種養能手集中。主要是各村的種植和養殖大戶。

三、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部份村幹部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戶之間的私人行為,在稅費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項稅費任務就行,沒有嚴格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管理。但事實證明,不規範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轉是日後承包糾紛的重大隱患。

一旦發生了糾紛就難以解決,會引起層層上訪、甚至集體上訪,這樣的結果將會影響社會穩定。

(二)農戶放棄承包地時無書面申請。前幾年由於各種費稅負擔較重,全家外出的農民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只向村委打了乙個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乙個**,更沒有提交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申請或授權委託申請,村委將其承包地收回後重新發包給其他農戶,該農戶事後反說是村委強行將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又拿不出有利的證據,增加了此類糾紛處理的難度。

(三)土地流轉合同不規範。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無規範的流轉合同,相當部分只有雙方當事人才知道的口頭協議,認為都是親戚或關係較好的鄰居,不用簽訂合同,待到發生糾紛要求解決時難以取證,為處理糾紛增加了難度。

(四)組織機構有待完善。街道和村兩級沒有成立相應的服務機構,使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工作沒有相對完善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工作隊伍;沒有建立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不能對每一宗土地流轉都建立流轉臺帳和流轉卡,使土地流轉工作不規範;沒有建立土地流轉矛盾糾紛排查制度,不能及時發現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中的矛盾和問題,溝通協調工作做的不夠,不能為農民和業主搞好服務。

四、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點建議

(一)認真貫徹相關法規。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的宣傳貫徹,要讓各級幹部充分認識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層層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轉的培訓,街道要定期組織對村幹部進行專門的培訓,使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把好關,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嚴格按程式操作。

(二)切實完善流轉手續。在全面清理農村土地流轉現狀的基礎上,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分類進行完善和補充。

一是對農戶之間流轉合同和協議或不規範不完善的合同或協議的流轉行為,按照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的格式進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當事人不在家的,由當事人寄回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其親屬代簽。所簽訂的各種流轉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人承包期的剩餘時間。

二是對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的農戶,必須完善放棄承包經營權的《申請書》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否則不允許村委將其承包地發包給他人承包。

三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發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灘等土地,要認真清理審查,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認真加以完善和補充,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切實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嚴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操作程式。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取得同意後,再簽訂流轉合同書。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乙份,發包方和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乙份;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適時進行備案登記,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檔案。

流轉當事人可以向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四)指導簽訂流轉合同。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當事人提供統一文字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其簽訂合同後,予以登記備案。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鑑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指出並予糾正。

(五)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檔案。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及時對各類流轉土地進行登記備案,並將相應情況及時錄入微機,減少和杜絕因土地流轉引起的各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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