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抵退培訓講義

2021-08-23 12:49:05 字數 4912 閱讀 2847

第一節基礎理論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對報送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徵應納稅額。

一、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免、抵、退」稅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免稅的貨物:來料加工復出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易徵收辦法的出口自產貨物。

二、進出口**幾個相關名詞

(一) 對外**的主要形式

1、一般**:指進出口企業單邊進口或出口的貨物,但來料加工裝配**、進料加工**、補償**、保稅區及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等除外。

2、補償**:指由外國廠商利用出口信貸提供生產技術裝置,由我方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裝置價款或信貸款本息。種類:

產品返銷、抵償**、易貨**和轉手**等。

3、加工**:在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國家之間進行的加工製造活動。

(1) 進料加工:用外匯從國外自購進材料,進行生產再出口自銷產品,自負盈虧

(2) 來料加工:委託方從國外進口材料,受託方只負責加工,收取加工費,完工再出**貨給委託方銷售或生產性企業自己從事來料加工。

(二) **術語

1、fob價——裝運港船上交貨

2、c&f價——成本加運費

3、cif價——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三) 三單兩資訊

1、商品外銷發票

2、出口報關單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出口報關單」資訊

5、「出口收匯核銷單」資訊

(四) 遠期收匯

出口單位報關出口後應當及時收匯,即期出口項下的收匯應當在報關之日起180天內辦理;遠期出口項下的收匯,應當在外匯局備案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

遠期收匯備案制是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以上(含)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預計遠期收匯日期。

(五)四自三不見

即「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商品、不見供貨企業、不見外商的買單業務

三、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1、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貨物;

2、報關離境(進入出口加工區視為離境、進入保稅區不視為離境);

3、在財務上作銷售並進行了納稅申報;

4、出口收匯並已核銷(最終應要已收匯);

5、生產企業必須是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

6、個別經批准實行收購的貨物。

四、出口免稅的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有出口捲菸經營的企業出口國家計畫內的捲菸;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託**及簡易徵收辦法出口的貨物;

6、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五、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1、 **、柴油;

2、 援外出口貨物;

3、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4、 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貨物不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產品條件的非自產貨物;

5、 從事進料加工**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申請表」的復出口貨物;

6、 從2023年6月1日起,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殊原因經地市級稅務機關批准除外);

7、 間接出口貨物即國內生產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

8、 從2023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等;

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財稅[2004]116號)。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繼續予以免稅。

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認定管理

(一)按規定實行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應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批件之日起30日內,或發生出口業務前向基層分局出口退稅經辦崗領取《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三份)並附送下列資料的原件與影印件:

(1) 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內資企業附送);

(2) 外經委批覆(外資企業附送);

(3) 《營業執照》及加蓋「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表;

(5)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資企業附送);

(6) 《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7) 《外匯管理登記證》(僅要求開設外匯帳戶企業提供);

(8) 《銀行開戶許可證》;

(9) 企業申請報告(需分局局長及稅管員簽字並加蓋分局公章);

基層分局退稅管理崗位應認真審核企業報送的資料,並對其進行必要的業務輔導。經對企業進行核實後出具「實地檢查報告書」和工業基本情況表連同企業的資料報送綜合業務科退稅崗位進行認定。

認定崗經辦人須根據企業認定申請,下戶實地考察企業經營規模、建帳情況,符合條件的30日認定完畢,《認定表》乙份給企業,乙份給基層分局。管理員根據綜合業務科下發的《認定表》將認定資訊錄入ctais相應模組,並根據許可權進行審批。

生產企業ctais退(免)稅資格認定表:經辦人為綜合業務科「免抵退」經辦人員,負責人為晉江市國稅局局長。

(二)出口退稅認定變更

1、出口退稅認定變更程式

⑴變更申請。納稅人出口退稅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有關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或認定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重新填寫的《認定表》、變更內容說明、有關證明檔案和原《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等資料向所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⑵審核辦理。綜合業務科對納稅人提交的出口退稅變更申請資料審核無誤後,應收回原《認定表》或《登記證》,核發新《認定表》。

2、出口退稅變更ctais資料及退稅系統的錄入審批

納稅人發生出口退稅變更後,由綜合業務科根據三大系統整合後的要求,在ctais系統出口退稅資格變更模組進行操作,並在退稅審核系統內進行修改、維護。

(三)出口退稅登出清算

1、登出清算的範圍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其生產、經營是否滿乙個會計年度,均應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清算:

⑴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登出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⑵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

⑶納稅人被徵稅機關列入非正常戶管理。

⑷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

2、登出清算的內容

各單位應做好登出清算檢查工作,及時結清納稅人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重點檢查的內容有:

⑴當(上)年的出口是否已如實申報;

⑵當(上)年的進料是否已如實申報;

⑶出口是否存在應退未退款項。核實已申報未審核,已審核未審批,已審批未退庫的稅額及原因。

⑷出口是否存在少徵或多退款項。退關、退運、涉嫌騙稅等貨物應補徵稅款是否已補繳入庫;未在規定期限收齊單證或超期未申報退(免)稅應補徵稅款是否已補繳入庫;免稅貨物的進項是否轉出;不予退稅的應稅出口貨物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並徵收入庫存;是否發現「四自三不見」業務退稅的情況;是否發現進料未辦理進料免稅證明導致少扣應退稅款的情況;是否發現出口超經營範圍退稅的情況;生產企業是否發現超生產能力退稅的情況;是否發現將未出口貨物轉內銷未申報的情況;是否發現生產企業將已抵扣(退稅)的原材料轉售的情況;是否發現其他少徵或多退的情況。

⑸發現問題的要將檢查延伸到上一年度。

3、登出清算的程式

⑴登出申請。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認定。納稅人被徵稅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可由徵稅機關提出申請。

⑵稅務機關檢查。

⑶形成書面報告。應寫明企業基本情況,檢查內容(第2點重點檢查內容的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

⑷ctais資料的錄入審批處理。登出清算結束後,各單位應將登出資訊錄入ctais相應模組,根據許可權進行審批,並將清算報告報綜合業務科備案。

(四)出口企業辦稅員的管理

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基層分局培訓,由綜合業務科組織的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登出原《辦稅員證》。

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第二節操作實務

一、生產性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商品外銷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託**出口的,外銷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

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核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使用免稅進口料件的,其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為組成計稅**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貨物到岸**+海關實徵關稅+海關實徵消費稅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規定計提進稅額的免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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